防火 防暴 防毒 防塵管理制度

2021-10-09 18:37:02 字數 4744 閱讀 2261

一、防毒、防塵

(一)、防護與治理

1、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以下稱有害作業單位)應採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業的安全健康。

2、有害作業單位要根據預防為主的原則,制訂預防職業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職業危害。

3、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定期以作業場所有害因素進行檢測,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

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要停業整頓。

4、有害作業生產過程應採用清潔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無毒、低毒工藝與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藝和物料。

5、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6、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二)、組織與搶救

1、有害作業單位應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由企業廠長(經理)及生產、安全、裝置、保衛、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職防部門負責。

2、企業應成立救護站,並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救護車。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有害作業崗位位應配備急救箱。

3、有害作業單位應編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網路體系,定期組織演練。

4、有害作業車間(崗位)應按《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配備應急措施。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的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三)、體檢與職業病

1、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應按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

二、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裝置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及施工驗收規範》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災、**的部位,應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等裝置。

3、在有可燃氣體(蒸氣)可能洩露擴散的地方,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訊號值應定在該氣體**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在該氣體**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5、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定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准單獨採用單向閥。

6、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災、**危險的裝置,應設定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7、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8、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執行。

9、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可能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火災的措施。

10、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11、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範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二)、動火、用火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少於30公尺。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通道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徵」,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眯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6、動火作業分**管理:

(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乙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票證。

8、「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9、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了120小時。

10、「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並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12、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水花濺落引**災**事故。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1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15、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1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17、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診無殘留火種方可離開。

18、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組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並經其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動火作業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19、動火分級終審許可權規定如下:

特殊危險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20、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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