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密工作制度

2021-10-09 07:22:11 字數 4026 閱讀 64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簡稱《抱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關於鐵路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實施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鐵路建設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專案管理機構保密會議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確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導思想。保密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修訂的程式依照《保密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保密機構

第四條專案管理機構設定保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密委)和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保密辦)。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在上級黨委和上級保密委員會領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工作,保密辦處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務。保密委主任由專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專案管理機構副職兼任,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並報上級保密組織備案;保密辦設在綜合部,負責保密日常事務,保密辦主任由綜合部部長兼任。

第五條專案管理機構應經常對幹部職工進行保密教育,檢查落實保密措施,遵守各項保密制度,並經常性地開展自查。

第六條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成員及保密辦成員調整時,應經同級黨組織批准,報上級保密組織備案。

第三章密級範圍和定密規定

第七條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接受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照鐵道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制定並公布的《鐵路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鐵辦[1998]31號),根據專案管理機構具體情況確定保密範圍和密級,任何部門、個人未經保密委員會批准無權擴大、縮小、更改密級範圍。

第八條保密資料按國家規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絕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單位的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單位的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單位的利益遭受損害。

第九條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根據有關規定及具體情況確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

第十條專案管理機構各項工作中產生的屬於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規定確定並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結合專案管理機構實際,對涉密內容規定如下:

(一)絕密級:涉及絕密級事項的檔案資料以及計算機儲存資訊和資料安全保密措施。

(二)機密級:涉及機密級事項的黨政發的文、電及領導講話、資訊專報、會議記錄和報表。

(三)秘密級:接待國外代表團(組)來專案參觀、訪問、交流的請示及重要談話記錄;涉及秘密級事項的黨政發的文、電及領導講話、資訊專報、會議記錄和報表;重要的檢舉、揭發材料和檢舉、揭發人的姓名、位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關情況;幹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內容和尚未公布的幹部錄用計畫和任免決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鐵路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涉及國家高新技術的鐵路工程專案的研究涉及資料;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鐵路科研成果、技術訣竅和工藝;與國(境)外合作交往等經濟活動的內部方案、策略、**、標底及統一對外措施;鐵路工程建設中工程施工、監理、裝置、物資等招投標專案中的涉密內容;鐵路樞紐、特大橋梁、長大隧道的圖紙、資料;鐵路工程建設資訊管理系統操作程式及**;涉及秘密級事項的計算機儲存資訊和資料安全保密措施;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檔案涉及中心樁黃海高程、gps座標等有關地理資訊資料;其他涉及專案管理機構利益的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不能標明密級的事項,由產生該事項的部門負責通知接觸範圍內的人員。新增、臨時產生的秘密事項由發生部門與專案管理機構保密辦聯絡,共同確定密級、保密期限、接觸範圍人員,並書面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鐵路工程建設中需要確定的計畫、設計、施工有關保密檔案、資料,由保密辦確定密級。

第十三條涉密計算機應按其涉及範圍、內容中最高密級確定密級。

第十四條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不明確屬於何種密級的事項,歸口專案管理機構保密辦請示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後確定。

第十五條對需要變更、解除密級或繼續保密的,保密辦應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國家保密局令第1號)第十

四、十五、十

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接觸秘密事項的人員或部門的範圍,由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限定。

第十七條複製屬於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並需經過保密辦主任批准,並有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洩露國家秘密,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不得私自攜帶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屬於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銷毀,應嚴格按《中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委保字[2001]1號)執行。

第二十條召開具有秘密內容的會議,主辦部門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 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裝置和管理會議檔案、資料;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二十一條加強計算機網路管理,實施計算機內部網和外部網的物理隔斷,嚴禁涉密內容在內部專網及網際網路錄入和傳輸。聯接網際網路的計算機應專機專用,嚴禁儲存和處理涉密資訊。凡內容涉及保密資料的計算機必須配備專用的保密計算機和移動存貯介質,嚴禁與網際網路和區域網連線。

計算機必須設定登入口令,不得設定共享。

第二十二條計算機網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專案管理機構保密委領導。網路的安全保護、監督、檢查和指導由專案管理機構委託有關部門負責,網路的保密建設和管理由保密辦負責。要嚴格執行計算機網路安全「五條禁令」:

即禁止將涉密資訊系統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儲存裝置;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資訊網路上的資料拷貝到涉密資訊系統;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儲存裝置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儲存裝置混用;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裝置處理涉密資訊。

第二十三條計算機資訊保密「十個不得」:即涉密計算機不得連線網際網路;涉密計算機不得使用無線鍵盤和無線網絡卡;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來歷不明的軟體和隨意拷貝他人檔案;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讓他人使用、保管或辦理寄運;未經專業銷密,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作淘汰處理;涉密場所中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不得安裝、配備和使用攝像頭等視屏輸入裝置;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儲存、處理涉密資訊;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多功能一體機傳輸、處理涉密資訊;不得通過手機和其他移動通訊工具談論國家秘密、傳送涉密資訊。

第二十四條凡超過保修期限的涉密計算機維修,應送國家保密部門指定單位維修。在保修期內的涉密計算機必須先將硬碟送指定單位消磁後方可送保修單位維修。

涉密計算機降低密級,不作為涉密機使用及擬報廢時都必須將硬碟送指定單位消磁。

第二十五條涉及保密廢紙、電子載體和影音、影像保密資料的**銷毀範圍:

(一)按照規定清理**需銷毀的保密檔案、文書檔案、財會檔案和各種專業檔案。

(二)各種已作廢的內部刊物、資料、圖紙、報表、證件和保密筆記本等。

(三)各項工作中產生的有涉密內容或不宜公開的內容。

(四)已過期或作廢的涉及專案管理機構內部秘密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確定屬於保密的要害部門、部位應採取保密措施,除經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內。

第二十七條發生洩密事件,應當迅速報告保密工作部門和主管領導,查明被洩露秘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程度、洩密的有關責任者,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上報上一級保密組織。

第二十八條對於提供給境外公司諮詢機構的資料執行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五章領導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專案管理機構領導幹部應自覺遵守《中共**保密委員會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保障各類秘密安全,負起管轄範圍內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守則,確保自身和本單位不發生失洩密事件。

第三十條落實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專案管理機構黨組織負責人對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行政領導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章檢查和懲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專案管理機構幹部職工應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範圍和各項保密規定,自覺接受上級保密部門進行的保密檢查。

第三十二條對檢查發現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由保密委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保密委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洩密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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