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2021-03-04 01:22:59 字數 3373 閱讀 826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保密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針。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規和保密紀律,維護****和利益,是全體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章保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在局黨委和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成立市民政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局長擔任,成員由機關科室和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主要職責是:根據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局保密規章制度;依法制定和適時調整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範圍;負責對本局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監督和檢查本局保密工作落實情況;研究決定保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依法查處失洩密事件。

第五條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承擔局保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本局保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或調整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範圍;負責保密教育和培訓;指導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涉密人員做好保密工作;對通訊和辦公裝置及涉密計算機系統採取保密技術防範措施;組織開展保密檢查;完成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和局保密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向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具體組織查處失洩密事件。

第六條局屬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

主要職責是:傳達貫徹上級部門關於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制定本單位保密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開展保密檢查,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資格審查、教育、監督和管理,具體組織落實保密工作任務。

第三章涉密檔案資料管理

第七條本局各項工作的保密範圍及密級,按照民政部具體規定執行。

第八條涉密檔案資料遵循嚴格管理、嚴格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各科室、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涉密檔案資料並報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接觸和知悉涉密檔案資料的範圍要按照制發單位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嚴格控制和限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

第十條閱讀和辦理涉密檔案資料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一條印製涉密檔案資料須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規定場所進行。密級檔案資料應指定專人印製,印製過程中應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二條管理涉密檔案資料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傳閱、承辦、借用、移交、清退、歸檔、銷毀等手續。

存放涉密檔案應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由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攜帶涉密檔案資料外出,須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使涉密檔案資料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四條傳遞涉密檔案資料,各科室、單位都要嚴格履行登記、簽收等交接手續,禁止通過普通郵政傳遞。

第十五條彙編涉密檔案資料,須向密級確定單位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彙編。絕密級檔案資料禁止彙編。經批准有涉密內容的彙編,不得改變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件制發單位同意。

彙編涉密檔案資料應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誌和管理,控制發放範圍。

第十六條摘錄、引用涉密檔案資料,應當按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調動、退休、離職、離崗須清退全部涉密檔案資料,禁止私自留存、處理和銷毀。

第十八條經過批准影印的涉密檔案資料視同原件管理,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加蓋影印單位戳記;原件、影印件和印廢紙張不得遺留在影印室。

第十九條銷毀涉密檔案資料,各科室、單位應集中送到指定地點,統一監銷。

第四章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管理

第二十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是指用於處理、儲存涉密資訊的膝上型電腦、行動硬碟、u盤、光碟、錄影帶、錄音帶等。

第二十一條對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各科室、單位應實行統一登記,統一標識,並按照相同密級檔案的要求分類集中管理,禁止違規存放、攜帶或交給非授權人員。

第二十二條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禁止儲存涉密資訊;禁止將涉密移動介質(含膝上型電腦)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交換資訊時要採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涉密檔案資料不當擴散。

第二十四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銷毀,要統一做消磁、粉碎和銷毀處理。

第五章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涉密科室、單位在其職責範圍內,明確一位領導負責涉密資訊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確定專人為資訊保安管理員。

第二十六條禁止將涉密資訊系統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裝置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儲存裝置交叉使用;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無線鍵盤、無線滑鼠)的裝置處理涉密資訊。

第二十七條涉密資訊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計算機上單機處理,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處理涉密資訊。

第二十八條涉密計算機及相關裝置維修,應在本單位內部現場進行,並由專人全過程監督,禁止維修人員讀取和複製涉密資訊。

第二十九條涉密計算機及相關裝置不再用於處理涉密資訊或淘汰不使用時,須報批後,統一拆除儲存部件,做消磁等安全處理,確保內容和資料不可恢復後,按涉密載體要求予以銷毀。

第三十條禁止將未經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等轉為非涉密環境使用或進行公益、扶貧捐助,禁止私自處理涉密計算機。

第六章通訊及辦公裝置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條全體工作人員禁止使用普通**和手機談論國家秘密;禁止通過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普通傳真等傳送、傳遞涉密資訊。

第三十二條使用管理具有傳真、列印、影印功能的一體機嚴格執行以下規定:多功能一體機配有硬碟,因具有的傳真功能而帶來安全隱患,一般不配備多功能一體機;用於列印或影印的禁止連線普通**線;用於傳真使用的,禁止連線計算機網路;外出維修須報批後由辦公室拆除硬碟並妥善保管;報廢的硬碟須按涉密載體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七章涉密人員管理

第三十三條涉密人員是知悉、使用、管理國家秘密的人員。涉密人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和利益,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可靠、歷史清白、思想進步、品行端正;

(二)在職中**員或共青團員;

第三十四條涉密人員上崗,須按照涉密人員基本條件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

第三十五條涉密人員應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自覺接受保密教育、監督和檢查。

第八章涉密會議、活動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條涉密會議應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場所召開,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範圍,並對會場服務人員進行保密審查和教育;機密級以上的涉密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條重要涉密活動,主辦單位應事先制定保密方案,由主要領導負責,並指定專門科室或人員負責保密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涉外工作堅持內外有別原則,有關單位應對參加涉外活動和出國(境)人員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禁止攜帶涉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出國(境),禁止洩露涉密事項和資訊。涉外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章保密獎懲

第三十九條對遵守保密法規,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保密規定,存在洩密隱患的予以批評和懲處;對發生洩密問題的,視情節,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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