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與電子工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定稿

2021-10-07 07:27:14 字數 2294 閱讀 99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進一步規範學院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程式,提高班子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學院重大問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認真貫徹執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上海應用技術學院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滬應院委〔2009〕37號)和上海應用技術學院二級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滬應院委〔2008〕35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健全完善和落實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是推動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的需要。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認真執行本規則。黨政正職應當以身作則,當好表率。

第三條黨政聯席會是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基本形式,議事和決策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思想路線和群眾路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和群眾觀,實行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

2.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議事和決策。

第二章議事內容

第四條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包括:

1.討論研究學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辦學方向的重大問題,學習傳達**、市委和上級有關部門以及學校黨政有關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

2. 討論研究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重要改革措施、機構設定、規章制度。

3.討論學院年度財政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職工福利津貼以及有關經費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問題,討論研究學院創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

4. 討論決定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學位建設、實驗室建設、幹部任免、人事調配、崗位評定、全員考核、推優評先、行政獎懲、財務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5. 討論招生、就業,及學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6. 討論研究對外合作與交流、聯合辦學方面的問題。

7. 其它需要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

第三章議事程式和要求

第五條黨政聯席會議出席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會主席列席會議,辦公室主任記錄。也可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黨政聯席會議時間:每兩周召開一次,每學期明確會議時間後,不得隨意更改,遇到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後,學院黨政之間依據職責範圍,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保證決策的實施和落實。

第七條黨政聯席會議議題:凡需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和研究的重要問題,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應視內容事先分別向黨政主要領導或學院辦公室提出議題。

第八條會前溝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題,黨政主要領導會前應當認真研究,充分溝通,達成共識,並根據議題內容,事先與分管副職溝通,徵求意見。黨政正職未溝通或意見不一致時,不得提請會議討論。

第九條議事原則:黨政聯席會議事和決策,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 到會者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有效;會議做出的決定,需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為有效。

2.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提前向會議召集、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除特殊情況外,議題內容涉及到的分管領導應當到會。

3.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以及親屬的職務聘任、職稱晉公升、出國和獎懲等有利益衝突的或需要迴避的問題時,本人及有關成員必須主動迴避。

4.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問題時,學院辦公室主任應認真做好記錄,會後三天內整理出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經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向全院公示會議紀要,所有資料存檔備查。

5. 黨政聯席會議記錄實行會簽制。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條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需報上級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上級批准;需要提請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應予以公示的,應當向教職工群眾公告和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集體決策一經做出,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抓好落實。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對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會議做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對會議決定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可提請黨政聯席會復議,也可以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都要堅決執行。

第十三條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向上級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1.應當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而未提交會議討論,或者擅自決定重要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的,視議題內容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黨政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2.不執行會議決定,或執行不力,或執行中產生重大偏差,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分工追究分管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

3.未經允許,擅自洩露有關決定的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電氣與電子工程學院黨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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