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標誌及安全防護制度

2021-10-01 19:59:12 字數 2449 閱讀 9985

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確保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完好,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

《安全色》(gb2893)

3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的管理。

4 定義

4.1 安全警示標誌

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用以表達特定安全資訊的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分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型別。

4.2 安全防護設施

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的設施、裝置、系統、裝置、建(構)築物。

5 職責

5.1 公司安監部

5.1.1 提出公司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要求;

5.1.2 負責公司各部門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綜合監督。

5.2 公司各部門

4.2.1 按照公司工作部署,開展本單位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工作;

5.2.2 根據本制度,公司各部門修訂完善本部門的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6 警示標誌的設定及管理

6.1 警示標誌的設定

6.1.1 不准或制止人員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定禁止標誌。

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定警告標誌。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定指令標誌。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定提示標誌。

6.1.2 安全警示標誌設定原則

6.1.2.

1 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定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6.1.2.2 公司本部及公司各部門在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定相應的公共資訊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6.1.2.3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定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6.1.2.

4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定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定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6.1.2.5 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1.2.6 管道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和《安全色》(gb 2893)的規定,對不同介質的管線塗上不同的顏色,並註明介質名稱和流向;

6.1.2.7在有裝置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應急措施等。

6.1.2.8在裝置設施上設定固定的裝置名稱、編號;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定臨時的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誌。

6.1.3 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方式

附著式:將標誌直接附著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桿上。

6.2 安全防護裝置的設定

6.2.1 裝置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設定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杆或防護擋板;

6.2.2 公司各生產部門生產現場的公升降口、吊裝孔、坑、溝、池、井、陡坡等處設定安全蓋板或護欄等;

6.2.3 高壓電氣裝置及檢修、維護、試驗現場應設定遮攔或圍欄;

6.2.4安全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6.2.5 安全防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抗疲勞性,以確保安全;

6.2.6 安全防護裝置應與裝置運轉聯鎖,保障安全防護裝置未起作用之前,裝置不能運轉;

6.2.7 安全防護罩、屏、欄的材料及其至運轉部件的距離,應符合《機械裝置防護罩安全標準》(gb8196)的規定;

6.2.8 光電式、感應式等安全防護裝置應設定自身出現故障的報警裝置;

6.2.9 緊急停車開關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易於觸及,不發生危險,緊急停車開關應保證瞬時動作時,能終止裝置的一切運動,對有慣性運動的裝置,緊急停車開關應與制動器和離合器聯鎖,以保證迅速終止執行。

6.3 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的管理

6.3.1 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恢復;

6.3.2 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公司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公司各部門應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持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合理,有效,整潔;

6.3.3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予以整改。

7 附則

7.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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