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重頭戲的學習方法

2021-09-20 00:13:51 字數 4887 閱讀 9528

姚歡慶談民法

一、民法考試的基本要求

1.應當對民法的體系有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項制度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及其聯絡,尤其是民法總則對民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的指導作用以及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之間的聯絡。

2.應當準確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能夠運用這些概念和理論對各類民事行為的性質及其所形成的關係進行準確的分析。

3.學會綜合運用民法的理論和具體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例進行分析並能夠得出有依據的結論。

二、民法學習的基本方法

某種意義上講,民法複習的成功與否決定著整個司法考試成敗,此即所謂「得民法者得天下」。一方面,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民法的理解與掌握以及民法思維的形成會對其他法律的學習起著積極而有意義的作用,達到觸類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從大綱為民法設定的分值與歷年考試的實際情況看,也可以說明民法複習在整個司法考試中的重要程度。

在司法考試的試卷中,民法部分位於卷三與卷四之中,分別各佔45%與35%—40%(後一比例涵蓋商法部分);此外,民法理論也是做好商法題與民事訴訟法題所不可缺少的基礎知識。因此,考生對民法的重要性必須有足夠充分認識,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門課的複習。

民法自身的特殊性決定著民法這門課的複習應該有其特殊性,即民法具有源遠流長、理論性強、體系完整、邏輯性強等特點,決定著考生不能僅看所謂的重點知識與法條,斷章取義、孤立片面的複習,尤其是那些剛剛涉入法律學習的考生更不應該如此;我們認為民法的複習應大致遵循這樣乙個過程:以大綱為嚮導,精讀細研民法的指定教材,吃透理論;細讀並適當記憶法條;大量的習題演練;上述過程可據考生個人的不同情況有機的迴圈,同時也可加以適當的調整。

(一)緊扣大綱。大綱是確定民法考試範圍的惟一準繩,因此,複習過程中絕不可置大綱而不顧。對此我們提出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1)做到人手一冊大綱。(2)閱讀指定教材之前,應該泛讀大綱,大致了解本大綱要考查的範圍。(3)閱讀指定教材之中,也應不斷地參考大綱規定,以大綱的要求指導對教材的閱讀。

通過緊扣大綱,可以做到方向明確、範圍清楚、重點明白突出,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指定教材是複習的基礎與重點。教材是大綱的具體化。在民法的複習中,多次閱讀以達弄通教材是複習的基礎與重點,這一點不因考生是否學過法律而有所區別(區別僅在於數量上的不同)。

原因在於:(1)民法理論性,採取僅看法條的辦法來複習民法收效不會很好,那樣,只能是一知半解,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學到的部分知識也是僵化的死知識,經不住考。只有掌握民法理論,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觸類旁通,舉一反三。

(2)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與不斷繁榮以及立法本身的滯後性,導致民法理論在解決民法所未定問題的適用,這一點在司法考試中也是會出現的,考生同樣必須予以足夠的注意。這一問題也只有從對教材的理解中尋求解決。(3)民法體系嚴密,邏輯性強,學習時需要運用系統歸納的方法,總結出其體系性的東西,即「彩線穿珍珠」。

這樣,就把知識學活了,既提高了學習的效率,也避免了因機械記憶而帶來的枯燥。綜上,對指定教材的複習應是民法複習的重點,考生必須認識到這一點。

(三)弄通重點法條。近年來,隨著參加司法考試人數的逐年攀公升,形形色色的相關輔導班及輔導用書也異常繁榮,幾乎讓考生應接不暇。有些輔導班也就創造出所謂的「以重點法條為主線」的獨特輔導方法,並認為這一方法有著廣泛的適用性,即除法理學、國際公法等少數部門法外,其他部門法試題95%以上是直接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的,民商法、經濟法及訴訟法的試題中,更是高達95%以上。

我們也注意到近年來司法考試的命題有因法條而設題的趨勢,但這並不能動搖民法的指定教材在司法考試複習中的基礎與重點地位,也就是說,這一方法的運用在民法的複習中是有很大的侷限性的,其原因所在已經在前面分析過,不再贅述。但是「以重點法條為主線」的輔導方法也有其一定的意義,正確地利用這一方法可以為考生節省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運用這一方法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選準所考的民事法律法規,鎖定其中的重點法條。(2)解讀關鍵性、疑難性的法律條文,弄懂法條背後所隱藏的民法理論。(3)注意相關法條間的適用關係,尤其是衝突性法條間的法律適用。

至於具體的民法學法條複習方法將在後面做詳細介紹。

(四)習題演練與自我模測。恰當把握這一方法對考生會有許多幫助:(1)可鞏固考生複習中已經掌握的知識點,加深對知識的理解與記憶;(2)可以鍛鍊考生運用已有的知識解決實際案例的能力;(3)可在潛移默化中漸漸熟悉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與規律,逐步培養出自己適應的司法考試的做題方法與思路;(4)可以迅速查缺補漏、及時發現錯誤,認清自己的複習水平;(5)考前的熱身練習還可有利於調整出恰當的臨場作戰心態、增強實戰經驗。

要想達到上述效果必須注意以下兩點:(1)準確選擇出質量高、權威性強的模擬練習題,否則,將事倍功半,甚至誤入歧途;這是對習題演練與自我模測的複習方法的質的方面的要求。(2)做題要適量,不能過於迷信所謂的「模擬題」、「**題」等,否則在複習效果上會得不償失。

(五)重點知識選取與記憶。我們認為司法考試的這一複習方法僅適用於複習備戰的後期階段,不可置於複習的開始階段。考生在複習的開始階段切勿擅作主張、自劃重點。

此種方法的運用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1)挑選出科學性強、權威性高的重點知識講解輔導用書。(2)注意採納科學的記憶方法,如分析歸納方法、體系性方法等。

應該說,這一環節是乙個較為重要的環節,它既能幫**生在複習後期做好複習範圍的全面歸納,又能使考生在最後寶貴的時間內把精力放在刀刃上,因此,考生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民法複習要領

從整體上看,歷屆司法考試民法指定教材總共由七大塊構成,即民法總論部分、物權法部分、債權法部分、智財權法部分、婚姻家庭繼承部分、人身權部分以及侵權行為部分。實際上,這七塊之間是有機聯絡在一起的。

第一部分民法總論民法總論中,共有七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內容是民法的概念、調整物件、基本原則以及民事法律關係等內容。在這一部分之中,應主要把握民事法律關係這一知識點。

因為民法學中的各個制度,如財產權所有權制度、債的制度(主要指合同制度)、智財權制度、人身權制度等,都是從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反映民事法律關係的。故應充分注意民事法律關係理論的學習,同時,要養成這樣乙個習慣,即處理任何乙個民法案例題,必須首先從確認是否構成民事法律關係、構成什麼性質的民事法律關係入手。

第二章是自然人,第三章是法人,這兩章集中解決了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和主體資格問題,講述了這兩類民事主體各自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另外,自然人一章中,還回答了有關監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問題;法人一章中,還具體集中地講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和種類以及有關法人聯營的主要形式。

第四章,物與有價**。該章集中回答了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之一的主要客體問題,明確指出了法律上所講的「物」的特徵及其分類,另外重點說明了特殊型別的物——貨幣、有價**的主要問題。

第五章是民事法律行為。本章講述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徵,意思表示問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以及附款法律行為問題,其中著重講述無效行為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六章講的是**。該章講述了**的概念、特徵及型別,**的適用範圍及**的種類及**權的行使與濫用**權問題,無權**及其法律後果是考試的乙個熱點。

第七章,訴訟時效與期限。首先要區分「時效」、「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三個相似概念間的聯絡與區別。其次是關於訴訟時效的種類、開始計算的時間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諸問題。

對於民法總論各個部分之間可做如下分析: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調整物件);調整這些關係要遵循一定原則(基本原則);被調整的這些關係,在法律上就是民事法律關係;任何乙個民事法律關係,都必須有主體、內容、客體(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所有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分為事件與行為,但行為是大量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乙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在商品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尤其是在商品經濟發達的資訊時代,不可能「事必躬親」地親自去幹,於是就產生了**制度;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或者利益,當自己的權利或者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最終要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人民法院保護人民的權益不能沒有期限,「陳年老債」不僅對己不利,對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也會增加困難,故有訴訟時效和期間的規定。

第二部分物權法

第八章,物權概述問題,講述的是有關物權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即物權的一般原理。如物權的概念、特徵、型別以及物權的變動等問題。

第九章講述了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本章涉及所有權概述、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共有四個問題。

第十章、第十一章分別講述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問題。這兩種權利都是由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種他物權,是非所有人基於合法途徑對他人所有的物的一種權利。用益物權又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典權。

擔保物權又分為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

第十二章關於占有問題,涉及占有的概念、分類和保護。

我們可以對上述本部分所講問題作如下概括:一是有關物權的一般原理,即具有普遍意義的原理;二是所有權的基本問題,概括講述了適用於各種具體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三是有關財產的共有關係,作為特定的財產,可以為個人所有,也可以為兩個以上的人所有。財產為兩個以上的人所有時,即為財產共有。

財產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四是財產相鄰關係。該制度在相當範圍內解決了不同財產的所有人(含占有人與使用人),因財產處於特定情況(相鄰)而發生的法律關係。

五是有關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對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有所限制的一種他物權,對用益物權人來說,僅享有有限的支配權。擔保物權是從物權,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設定的物權,也稱他物權。

用益物權重在使用、收益,擔保物權重在物的價值取得,確保債權的實現。

第三部分債權法

本部分由兩大塊構成,債法總論(包括合同總論)以及合同分論(包括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債的總論部分介紹了債的一般原理:第十三章講述了債的概念、要素、債的發生根據、債的分類問題。

以及債的履行問題。第十四章講的是債的保全和擔保。鑑於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已於物權法中介紹過,本部分只講述債的保全制度與保證、定金制度。

第十五章講述了債的移轉和消滅。按照債的原理,合同只是產生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根據,因此,把合同總論提到了債法總論的位置予以介紹,但實際上,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在合同總論中,具體介紹了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徵、型別,合同的訂立、內容及解釋,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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