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梯設定
1.1層數和使用功能
*《住宅設計規範》4.1.6: 七層及以上住宅或住戶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必須設定電梯。
注:室外設計地面起計,包括底層商店、架空、躍層、中間層。
4.1.7: 十二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不應少於2臺,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4.1.8: 宜每層設站,不設站的層數不宜超過兩層,塔式和通廊式高層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單元式高層住宅每單元只設一部電梯時,應採用聯絡廊聯通。
4.1.9:侯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台梯中最大轎箱深度,且不得小於1.50m。
*《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4.1.4:老年人建築宜為三層及三層以下,四層及四層以上應設電梯。
4.4.6:
設電梯的老年人建築,電梯廳及轎廂尺度必須保證輪椅和急救擔架進出方便,轎廂沿周邊離地0.90m和0.65m高處設介助安全扶手。電梯速度直選用慢速度,梯門宜採用慢關閉,並內裝電視監控系統。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3.1.4: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門診、病房樓應設,且不少於2臺,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應設汙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汙物梯,應採用「病床梯」。
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3.1.6: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挽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療養院建築設計規範》3.1.2療養院建築不宜超過四層,超過四層應設定電梯。
*《旅館建築設計規範》3.1.8:電梯
一、二級旅館 3層及以上台數計算確定
**旅館 4層及以上服務梯據等級和需要
四級旅館 6層及以上服務梯據等級和需要
五、六級旅館 7層及以上 (乘客梯與服務梯可合用)
*《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
3.1.3:陳列室不宜布置在4層或以上,大、中型館內2層或以上的陳列室宜設客貨兩用電梯;2層或2層以上的藏品庫應設載貨電梯。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4.2.10: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書庫應有提公升裝置,四層及四層以上提公升裝置宜不少於兩套,六層及六層以上的書庫宜另設專用電(貨)梯。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4.1.4:四層及四層以上設有閱覽室的圖書館宜設乘客電梯或客貨兩用梯。
*《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3.1.6:五層及五層以上設有群眾活動、學習輔導用房的文化館應設電梯。
*《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4.1.4:查閱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設計為五層和五層以上時就設電梯,超過二層的檔案庫應設垂直運輸裝置。
*《辦公建築設計規範》3.1.3:六層及六層以上辦公室應設電梯。建築高度超過75m的辦公建築電梯應分割槽或分層使用。
*《宿舍建築設計規範》3.5.3:居住層距入口層地面高度大於20m時,應設電梯。
1.2 消防電梯設定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3.1: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一類公共建築。塔式住宅。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3.2:
高層建築每層消防電梯的設定數量:≤1500m2設1臺 ≥1500 m2 ≤4500 m2設2臺
,>4500m2設3臺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3.3:消防電梯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2.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
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
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3.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定,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捲簾。
5.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執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9.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1.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2. 電梯台數及排列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2005)6.8.1: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不得計作安全出口;2、以電梯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層公共建築和12層及12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的台數不應少於2臺;3、建築物每個服務區單側排列的電梯不宜超過4臺,雙排不宜超過2x4臺;電梯不應在轉角處貼鄰布置;4、侯梯廳深度應符合表6.8.1的規定,並不得小於1.
50m;5、電梯井道和機房不宜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布置,否則應採取隔振、隔聲措施;6、機房應為專用的房間,其圍護結構應保溫隔熱,室內應有良好通風、防塵、宜有自然採光,不得將機房頂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機房內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消防電梯的布置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住宅設計規範》4.1.7十二層以上,不應<2臺,其中一台容納擔架床。
3. 電梯候梯廳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2005)6.8.1:侯梯廳深度應符合表6.8.1的規定,並不得小於1.50m;
電梯類別
布置方式
侯梯廳深度
住宅電梯
單台≥b
多台單側排列
≥b*多台雙側排列
≥相對電梯b*之和並<3.50m
公共建築電梯
單台≥1.5b
多台單側排列
≥1.5b*,當電梯群為4台時應≥2.40m
多台雙側排列
≥相對電梯b*之和並<4.50m
病床電梯
單台≥1.5b
多台單側排列
≥1.5b*
多台雙側排列
≥相對電梯b*之和
注:b為轎箱深度,b*為電梯群中最大轎箱深度。
*《住宅設計規範》4.1.9:>轎箱深,>1.5m。
1. 安全出口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名詞解釋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規範規定的疏散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7.4.4: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應採取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過10 o,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超過22cm時,可不受此限。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5:術語
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2.6: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取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過10o,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1.1首層安全出口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8:樓梯間的首層應直通室外,當不超過四層時,梯間至出口<15m。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2.2.
3: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3.3.3:消防電梯間在首層應設直通出口,或經長度<30通道通向室外。
1.2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2: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2.
1: 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分別設乙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乙個門。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2.3: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處,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6:
同安全出口、乙個出口條件。另:地下室面積<500m2,人數<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建築,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與地上層共同樓梯間時,應在首層出口處,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
00h的隔牆和防火門隔開。
1.3汽車庫的安全出口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6.0.1:汽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定。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定。
1.4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3.4.1.
1:防空地下室的每個防護單元不應少於兩個出入口(不包括防護單元之間的連通口),其中至少有乙個階梯式或坡道式室外出入口。戰時使用的主要的出入口應設在室外。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3.4.12:
防空地下室的戰時主要出入口,應設定防毒通道、洗消間或簡易洗消間。1: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一等人員掩蔽所、食品站和生產車間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兩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間。
2:二等人員掩蔽所和區域電站控制室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應設一道防毒通道和簡易洗消間。
1.5疏散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7.4.7:疏散用門疏散方向開(不超過60人不限)不應用側拉門,嚴禁轉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4:
人員密集場所、觀眾廳的入場門、太平門不應設門檻,其寬度應》1.40m,緊靠門口1.40m內不應設踏步。
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16:
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定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並應在明顯位置設定使用提示。
2.1 安全出口個數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1: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2個。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6:
地下、半地下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2個,相鄰布置時,分割槽防火牆上的防火門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乙個防火分割槽必須有乙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築面積<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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