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礦供水施救系統建設標準

2021-09-13 21:46:16 字數 4601 閱讀 9668

(試行)

為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水平,保障礦工生命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結合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經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我省煤礦壓風自救系統建設標準。

一、編制依據

1.《****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2.《煤礦安全規程》(第437條、第438條、第439條)

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監管總局令第19號)第106條

4. 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 390—1995)

二、壓風自救系統建設基本要求

1. 空氣壓縮機應安裝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採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有效供風的,可在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車場安裝空氣壓縮機。空氣壓縮機在滿足供氣需要的同時,要至少有1臺備用。

井下使用多套壓風系統的應進行管路聯網。井下嚴禁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 空氣壓縮機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要求的壓力表、安全閥,油潤滑、水冷壓縮機必須分別裝設斷油、斷水、超溫等安全保護裝置;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

1倍。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定過濾裝置。

3. 使用閃點不低於215℃的空氣壓縮機油。

4. 壓風幫浦站內所有裝置必須具有產品生產合格證,裝置布置符合設計要求,有直通排程室的**。入井裝置有「ma」標誌證書,電氣裝置符合防爆要求。

5. 壓風管材應使用鋼管,鋼管規格滿足區域供風強度和風量要求,壓風量滿足供風區域人員緊急情況需要(每人供風量不小於0.1m3/min),管徑不小於37mm。

6. 安裝要求

(1)壓風管路和閥門型號符合設計要求,連線緊密、不漏風;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裝設中間直管座和伸縮器;在管路安裝的較低點,應安裝油水分離器,定期排放。

(2)突出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①壓風自救裝置(標準見附件)安裝在採掘工作面和避災路線巷道的壓縮空氣管道上,間距不大於100m。

②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定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避難峒室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定。

③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且壓風自救裝置的數量應能滿足服務區域人員的需要。

④壓風自救裝置要安裝在地點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行人路側,行人路寬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閥門安裝高度距底板1.2~1.3m,便於現場人員使用壓風自救裝置。

(3)其它礦井採掘作業地點、避難硐室及避災路線巷道均需安裝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間距不大於100m。

(4)井下壓風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

(5)避災路線巷道若設定臨時避難峒室(間距不超過1000m),可不設壓風自救裝置。

三、技術管理要求

1.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壓風自救系統管理制度,制定幫浦站司機、維護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裝置檢查、檢修制度。明確負責壓風幫浦站、管路和自救裝置等設施維護、維修的部門和人員。

2. 壓風幫浦站必須有專人值班;維護、維修人員必須每天對空氣壓縮機、管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建立裝置臺帳、裝置故障記錄表、巡查和檢修記錄。

3.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設計,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由開灤、冀中能源集團的二級子公司設計部門編制,二級子公司審批、驗收;地方煤礦由具有資質的設計院所編制,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驗收;並建立驗收檔案。

4. 繪製壓風自救管路布置圖,並根據實際生產作業區域的變化及時修改、調整和審批,需要時能隨時列印出圖。

5. 每天至少要對壓風自救系統進行1次供氣試驗,每次試驗時間不少於30min,保證系統各環節正常使用,並做好相關記錄。

6. 防爆電氣裝置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效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入井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

mt 390—1995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壓風自救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由壓風管道供風的壓風自救裝置(以下簡稱裝置)。

2 引用標準

gb/t 2626 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通用技術

gb 5898 鑿岩機械與風動工具雜訊測量法工程法

gbl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mt 113 煤礦井下用非金屬(聚合物)製品安全效能檢驗規範

3 技術要求

3.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並按照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和技術檔案製造。

3.2 自製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裝配。

3.3 裝置的防護袋、送氣管的材料應符合mt 113的規定。

3.4 裝置配有口罩時,口罩用材料應符合gb 2626的規定。

3.5 裝置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3.6 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刺,表面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3.7 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雜訊、過濾和開關等功能。

3.8 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3.9 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3.10 裝置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mpa,在0.3mpa壓力時,每個裝置的排氣量應在100~150l/min範圍內。

3.11 裝置工作時的雜訊應小於85db(a)。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4.1.1 試驗用壓力表、氣體流量計的準確度不低於2.5%;聲級計為ⅱ型。儀表應由法定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4.1.2 試驗時,氣源壓力不小於0.75mpa,穩定、可調。

4.1.3 試驗系統如下圖所示:

試驗系統示意圖

1—氣源;2—開關;3—壓力表;4—被測裝置;5—氣體流量計

4.1.4 氣體壓力和流量的測量次數應不少於3次,以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被測量值。

4.2 外觀質量檢查

用感觀法按本標準3.5、3.6、3.7、3.8條的規定檢驗。

4.3 舒適感檢查

在試驗系統上,當供氣壓力為0.7mpa時,距出氣口250mm處,用手心迎氣流檢查是否有刺痛和壓迫感。

4.4 供氣壓力和排氣量測定

4.4.1 調整試驗系統開關、觀察供氣壓力。

4.4.2 調整裝置的閥杆位置,使供氣壓力分別為0.3,0.5,0.7mpa,測量排氣量。

4.5 雜訊測定

當試驗系統供氣壓力為0.7mpa時,在裝置的減壓部件軸線的水平面內,距其1 m遠的3個方位和減壓部件上方1 m遠處,按gb 5898的規定測量雜訊。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5.1.1 產品應由製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5.1.2 產品應按本標準的3.5、3.6、3.7、3.8、3.9條的規定逐台進行檢驗。

5.2 型式檢驗

5.2.1 按本標準的3,3、3.5、3.6、3.7、3.8、3.9、3.10、3.11條的規定進行。

5.2.2 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產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1次;

c. 正式生產後,因材料和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效能時;

d. 停產超過1年,再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檢驗的要求時。

5.2.3 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5.2.3.1 從出廠檢驗合格品中,按gb 10111隨機抽取試樣(抽樣應不小於90臺)進行型式檢驗,但試樣數不得低於3臺。

5.2.3.2 當本標準3.3、3.7、3.10、3.11條的規定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則應加倍抽樣,對上述專案檢驗進行複試再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2.3.3 當本標準的3.5、3.6、3.8、3.9條的規定有兩項不合格時,則應加倍抽樣,對上述專案複試,再有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誌、包裝和貯存

6 試驗系統示意圖

6.1 標誌

每套裝置應在明顯位置固定銘牌,銘牌字跡清晰、耐久,並應包括:

a. 製造廠名稱;

b. 出廠日期和出廠批號;

c. 產品名稱、型號和安全標誌;

d. 主要引數。

6.2 包裝

6.2.1 每套裝置用塑膠袋包裝。

6.2.2 裝置與其他附件應分別裝入包裝箱。

6.2.3 包裝箱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有防止箱內產品碰撞的襯墊物;

b. 堅固、牢靠。

6.2.4 每套裝置應有下列檔案,並封存在塑膠袋中。

a. 產品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6.2.5 包裝箱醒目處應註明下列文字、標記,並應清晰、耐久。

a. 製造廠名稱和位址(發站);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出廠日期;

d. 包裝箱尺寸和毛重;

e. 「輕放」、「防潮」、「防雨」等標記;

f. 收貨單位名稱和位址(到站)。

6.3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乾燥、通風良好的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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