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萬國入門啟航班基礎考點 物權變動的效力提綱

2021-09-11 02:48:14 字數 2995 閱讀 7536

2023年萬國入門起航班**:010-********

物權變動的效力

一、地位說明

自從2023年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後,《物權法》在司法考試中所佔分值由08年的12分上公升到09年的17分。物權變動的效力這一知識點更是物權法部分考查的重點,每年必考,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

下表是歷年的分值分布表:

二、知識剖析

傳統民法中把物權變動叫做「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所謂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物權變動的形態

1、物權的發生: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一般而言,基於事實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即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一般而言,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大都屬於繼受取得。

2、物權的變更:客體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

(1)客體的變更:指物權的標的物在數量上的增減,如所有權的標的物因為添附而增加等。

(2)內容的變更:指物權在內容上發生的改變,屬於質的變化,如抵押權人受償順位的公升降等。

3、物權的消滅: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1)絕對消滅: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僅與其主體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簡

1單的說,就是指物的滅失。

(2)相對消滅:是指物權雖與原主體分離,但又與另一新主體相結合。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1、法律行為:即合同與單方行為,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

2、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先佔、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附和、混合和加工;

3、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因公用徵收或徵用。

(三)我國《物權法》關於物權變動效力的規定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就不動產而言: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9條)

2、就動產而言: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23條規定)

(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法》第24條);(重點掌握)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也須交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簡易交付(《物權法》第25條);(重點掌握)

權利人在先占有動產,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占有改定(《物權法》第27條);(重點掌握)

出讓人繼續占有動產,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以下列舉一些例外情況,即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了解即可)

(1)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7、129條);

(2)地役權(《物權法》第158條);

(3)動產抵押權(《物權法》第188條);

(4)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權(《物權法》第189條)。

4、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效力的關係

原則:二者的效力一般不相關,相互分離,互不影響。(《物權法》第15條)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第20條)

三、考法交流

(一)命題方式及特點

1、命題方式

物權變動效力的考查主要是在卷三中,以客觀題的形式考查。在卷四案例分析中也可能涉及,例如:2023年卷四第4題第6問。

2、命題特點

與具體案例相結合,一般不會單純考察法條,考生應注意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特別注意釐清各種法律關係。

(二)備考技巧

1、重視法條

深入理解法條,特別是特殊規定,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變動的效力。

2、把握真題

認真研習真題,把握考點。

3、靈活應用

結合《合同法》的相關內容進行複習。

(三)真題解析

【真題1】動產物權的變動

甲將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畫賣給乙,乙當場付款,約定5天後取畫。丙聽說後,表示願出比乙高的**購買此畫,甲當即決定賣給丙,約定第二天交貨。乙得知此事,誘使甲8歲的兒子從家中取出此畫給自己。

該畫在由乙占有期間,被丁盜走。此時該名畫的所有權屬於下列哪個人?(2023年卷三第9題)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法條鏈結】《物權法》第23條、《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真題2】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23年卷三第13題)

a.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b.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c.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d.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答案】b

【法條鏈結】《合同法》第51條、《物權法》第97條、《物權法》第106條

【真題3】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效力的關係

甲公司開發寫字樓一幢,於2023年5月5日將其中一層賣給乙公司,約定半年後交房,乙公司於2023年5月6日申請辦理了預告登記。2023年6月2日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該層樓向銀行抵押借款並登記。現因甲公司不能清償欠款,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

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2023年卷三第8題)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設立 b.抵押合同無效,但抵押權設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不設立 d.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不設立

【答案】c

【法條鏈結】《物權法》第20條

四、**測試

【測試】2023年6月2日,李某將自家的耕牛借給鄰居劉某使用。6月8日,劉某向李某提出將耕牛賣給自己。6月9日,李某表示同意。

雙方商定了**,並約定3天後交付價款。問:耕牛的所有權什麼時候發生轉移?

a.2023年6月2日b.2023年6月8日

c.2023年6月9日d.2023年6月12日

【答案】 c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的是動產簡易交付。

權利人在先占有動產,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條鏈結】《物權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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