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文化活動實施細則

2021-09-07 03:30:03 字數 2347 閱讀 8229

為進一步豐富校園文化活動,全面提高我校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加強校園文化活動的第二課堂作用,按照《蘇州科技學院本科學生綜合素質培養與拓展課外學分實施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指的校園文化活動是指全國、省市、學校各級部門、院系以及各級學生組織,面向學生開展的各種演講、徵文、辯論、文藝演出、知識競賽、文化交流活動及其他課外文化活動,活動的參與者、獲獎者均可申請獲得本細則所規定的學分;

第二條校園文化活動所設的課外學分根據活動的形式、內容、規模及效果,按以下具體規定申請:

1.受學校委派,對外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演講、徵文、辯論、各種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以及各類社團活動等文藝活動者,按以下等次申請學分:

(1) 特等獎(金獎)獲得者,可申請12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2) 一等獎(銀獎)獲得者,可申請8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3) 二等獎(銅獎)獲得者,可申請6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4) 三等獎獲得者,可申請4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5) 三等獎以下的參賽獎、優勝獎、佳作獎、鼓勵獎等獲得者,可申請3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6)經選拔參賽但未獲獎或參與活動組織或演出訓練者,可申請2個學分。

2.受學校委派,對外代表學校參加省、市級演講、徵文、辯論、各種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以及各類社團活動等文藝活動者,按以下等次申請學分:

(1) 省級特等獎(金獎)獲得者可申請8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市級特等獎(金獎)獲得者可申請6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2) 省級一等獎(銀獎)獲得者可申請6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市級一等獎(銀獎)獲得者可申請4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3) 省級二等獎(銅獎)獲得者可申請4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市級二等獎(銅獎)獲得者可申請2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4) 省級三等獎獲得者,可申請3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市級三等獎獲得者,可申請1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5) 省級三等獎以下的參賽獎、優勝獎、佳作獎、鼓勵獎等獲得者,可申請2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市級三等獎以下的參賽獎、優勝獎、佳作獎、鼓勵獎等獲得者,可申請0.5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6)其它參加省級活動未獲獎或參與活動組織或演出訓練者,可申請1個學分。

3.參加由校團委、學校有關部門、校學生會、校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等主辦的校級演講、徵文、辯論、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以及各類社團活動等文藝活動者和組織者,按以下等次申請學分;

(1) 一等獎獲得者可申請3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2) 二等獎獲得者可申請2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3) 三等獎獲得者可申請1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4) 其它獲獎或參與活動組織或演出訓練的並表現積極者,可申請0.5學分。

4.在由各院(系)團委、學生分會和各級各類學生社團主辦的全校性演講、徵文、辯論、各種知識競賽、文藝比賽等活動中獲獎者和組織者,按以下等次申請學分:

(1) 一等獎(第一名)獲得者可申請2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2) 二等獎(第二名)獲得者可申請1個學分(4人以上的集體專案非主力成員加分減半);

(3)其它獲獎或參與活動組織或演出訓練的並被評為活動積極者,可酌情申請0.5個學分。

5.凡在國家級報紙、雜誌發表一篇以上的文章,可申請3~5學分;凡在省市一級報紙、雜誌發表一篇以上的文章,可申2~4分;凡在校報、校刊等校內報刊上發表一篇以上的文章或多篇報道的,可申請0.5~2個學分。

6.受學校委派參加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能夠展現學校學子風采者,可根據交流的層次酌情申請0.5~4個學分,主要組織者最高可酌情申請4個學分。

第三條在乙個學年中,一名學生參加多項校園文化活動所得課外學分可以累加,因一項作品或活動參加多項文化活動所獲課外學分按最高學分計算,不得累加。

第四條校園文化活動課外學分的評定根據校園文化活動的規模和參與面進行評分資格的認定:

1、每年3月份,由各學院(系)學工組、團委根據學生提供的參加校園文化活動獲獎證書和主辦單位提供參加活動的證明材料,依據本細則給予相應的學分,按照班級彙總後上報校團委進行審核認定。

2、參加校級及以上級別校園文化活動的學生的獲獎證書或參加活動的證明材料由校團委提供;各學院(系)組織開展的學生參加校園文化活動的獲獎證書或參加活動的證明材料由各院(系)提供。

3.受學校委派參加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由組織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第五條校園文化活動實施細則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附表:校園文化活動評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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