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採達標規定

2021-09-05 20:15:35 字數 4644 閱讀 9192

第一條為實現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瓦斯抽採以及對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照本規定應當進行瓦斯抽採的煤層必須先抽採瓦斯;抽採效果達到標準要求後方可安排採掘作業。

第四條煤礦瓦斯抽採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採平衡」的原則。

瓦斯抽採系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採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煤礦應當加強抽採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氣排放瓦斯。

第五條應當抽採瓦斯的煤礦企業應當落實瓦斯抽採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採達標工作。

第六條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實施監管監察,對瓦斯抽採未達標的礦井根據本規定要求實施處罰。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採,並實現抽採達標:

(一)開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乙個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乙個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

(三)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40m3/min的;

(四)礦井年產量為1.0~1.5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的;

(五)礦井年產量為0.6~1.0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的;

(六)礦井年產量為0.4~0.6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的;

(七)礦井年產量等於或小於0.4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5m3/min的。

第八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所在單位瓦斯抽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瓦斯抽採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採達標工作各項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權、利,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和瓦斯抽採達標。

煤礦企業、礦井的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以下統稱技術負責人)對瓦斯抽採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瓦斯抽採規劃、計畫、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抽採達標評判報告等;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內瓦斯抽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瓦斯抽採達標工作負責。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瓦斯抽採達標評價工作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採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採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抽採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先抽後採例會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業的瓦斯抽採機構。企業(集團公司)應當設定管理瓦斯抽採工作部門;礦井應當建立負責瓦斯抽採的科、區(隊),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瓦斯抽採技術和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瓦斯抽採工應當參加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後上崗。

第十一條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採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確保「抽掘採平衡」。礦井生產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應當以預期的礦井瓦斯抽採達標煤量為限制條件。

抽採達標規劃包括:抽採達標工程(表)、抽採量(表)、抽採裝置設施(表)、資金計畫(表),抽採達標範圍可規劃產量(表)、採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等。

年度實施計畫包括:年度瓦斯抽採達標的煤層範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採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採工程(表)、抽採裝置設施(表)、施工隊伍、抽採時間、抽採量(表)、抽採指標、資金計畫(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礦井應當積極試驗和考察不同抽採方式和引數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採規律,根據抽採引數、抽採時間和抽採效果之間的關係,確定礦井合理抽採方式下的抽採超前時間,並結合抽採工程施工週期,安排抽採、掘進、回採三者之間的接替關係。

煤礦企業對礦井瓦斯抽採規劃、計畫、設計、工程施工、裝置設施以及抽採計量、效果等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審查。

第十二條經礦井瓦斯湧出量**或者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評估符合應當進行瓦斯抽採條件的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礦井,其礦井初步設計必須包括瓦斯抽採工程設計內容。

礦井瓦斯抽採工程設計應當與礦井開採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其瓦斯抽採工程必須一次設計,並滿足分期建設過程中瓦斯抽採達標的要求。

第十三條礦井確定開拓和開採布局時,應當充分考慮瓦斯抽採達標需要的工程和時間。

煤層群開採的礦井,應當部署抽採採動卸壓瓦斯的配套工程。

開採保護層時,必須布置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採的配套工程,確保抽採達標。

在煤層底(頂)板布置專用抽採瓦斯巷道,採用穿層鑽孔抽採瓦斯時,其專用抽採瓦斯巷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數量應當滿足可實現抽採達標的抽採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應當滿足抽採達標所需的抽採時間要求;

(三)敷設抽採管路、布置鑽場及鑽孔的抽採巷道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第十四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採瓦斯系統,其他應當抽採瓦斯的礦井可以建立井下臨時抽採瓦斯系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採空區瓦斯抽採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採瓦斯系統。

第十五條幫浦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採達標的要求。備用幫浦能力不得小於執行幫浦中最大一台單幫浦的能力;執行幫浦的裝機能力不得小於瓦斯抽採達標時應抽採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即:

。預抽瓦斯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13kpa,卸壓瓦斯抽採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5kpa。

第十六條瓦斯抽採礦井應當配備瓦斯抽採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引數及裝置的開停狀態等。

抽採瓦斯計量儀器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當滿足瓦斯抽採達標評價的需要,在幫浦站、主管、幹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鑽場等布置測點。

第十七條瓦斯抽採管網中應當安裝足夠數量的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定除渣裝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斷面。每個抽採鑽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鑽孔抽採負壓和瓦斯濃度(必要時還應觀測一氧化碳濃度)的觀測孔。

煤礦應當加強瓦斯抽採現場管理,確保瓦斯抽採系統的正常運轉和瓦斯抽採鑽孔的效用,鑽孔抽採效果不好或者有發火跡象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採部署、瓦斯**和湧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採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採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採達標。

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引數的基礎上進行,抽採鑽孔控制範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卸壓瓦斯抽採的工藝方案應當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岩性、工作面瓦斯湧出**分析等進行,採用多種方式實施綜合抽採。

抽採達標工藝方案設計應當包括為抽採達標服務的各項工程(井巷工程、抽採鑽場和鑽孔工程、管網工程、監測計量工程、放水除塵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裝置、主要器材、進度計畫、資金計畫、接續關係、有效服務時間、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及預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採達標的工藝方案設計應當由煤礦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准。

採掘工作面進行瓦斯抽採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採鑽孔布置圖、鑽孔參數列(鑽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鑽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鑽孔(鑽場)工程量、施工裝置與進度計畫、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檔案應當由煤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第十九條瓦斯抽採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並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採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列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瓦斯抽採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等內容。

第二十條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封孔、連線抽採,並確保鑽孔封孔嚴實和準確記錄鑽孔接抽時間。

第二十一條抽採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採的基礎條件和抽採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採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採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工作面採掘作業前,應當編制瓦斯抽採達標評判報告,並由礦井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採基礎條件不達標: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採系統,或者瓦斯抽採系統沒有正常、連續執行的;

(二)無瓦斯抽採規劃和年度計畫,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

(三)無礦井瓦斯抽採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採掘工作面瓦斯抽採施工設計,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

(四)無採掘工作面瓦斯抽採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的;

(五)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採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採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採幫浦站能力和備用幫浦能力、抽採管網能力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採系統的抽採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範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八)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採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預抽煤層瓦斯效果評判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和步驟:

(一)抽採鑽孔有效控制範圍界定;

(二)抽採鑽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

(三)抽採瓦斯效果評判指標測定;

(四)抽採效果達標評判。

第二十四條預抽煤層瓦斯的抽採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的有效控制範圍進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對順層鑽孔,鑽孔有效控制範圍按鑽孔長度方向的控制邊緣線、最邊緣2個鑽孔及鑽孔開孔位置連線確定。鑽孔長度方向的控制邊緣線為鑽孔有效孔深點連線,相鄰有效鑽孔中較短孔的終孔點作為相鄰鑽孔有效孔深點。

(二)對穿層鑽孔,鑽孔有效控制範圍取相鄰有效邊緣孔的見煤點之間的連線所圈定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預抽煤層瓦斯的抽採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在有效控制範圍內均勻程度進行評價。預抽鑽孔間距不得大於設計間距。

第二十六條將鑽孔間距基本相同和預抽時間基本一致(預抽時間差異係數小於30%,計算方法參見附錄a1)的區域劃為乙個評價單元。

瓦斯抽採達標效果評價規定

附件3第一條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採區首採工作面,保護層開採效果考察與安全評價由科研院所進行,第二個及以後的工作面由礦比照首採工作面自行完成。第二條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或未在保護範圍內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掘 先抽後採措施,必須編制專項防突設計。第三條採取各種方式預抽瓦斯進行區域...

抽採達標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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