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三中學生管理處罰條例

2021-09-04 17:55:16 字數 4071 閱讀 3336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正當權益,根據《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校學習的在籍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違反本條例的學生,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處理。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處分分下列七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此項對畢業班不適用);

(六)勸其退學:

(七)開除學籍。

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市教委備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政教處會同有關年級或班級提出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 對於違反學校紀律,尚不夠處分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可分別進行個別教育、年級點名批評、全校點名批評。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從本班當月量化總分中扣1--2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12至24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累計達30次不交者;

(二)考試舞弊,情節輕微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竊行為或搶劫行為的;

(五)有賭博行為的;

(六)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參與、唆使打架的;

(八)因過失造成少量公私財物毀壞拒不賠償的;

(九)隱瞞、包庇、縱容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偷看並傳播、宣傳色情、**、迷信的壞書刊、錄相,經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菸、喝酒,經教育不改的;

(十二)違章使用學生證,有損學校聲譽的;

(十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的。

第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留校察看的處分,從本班量化總分中扣2—4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24至50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達60次不交者;

(二)考試舞弊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損壞公物拒不賠償的;

(四)因過失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拒不賠償的;

(五)有偷竊行為,情節較重,經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詐行騙行為的;

(七)參與**,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參與、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

(九)有流氓行為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十一)抽菸、喝酒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服從管理,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十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較重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從本班量化總分中扣3—5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四周以上者;一學期各科作業累計達100次不交者;

(二)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經教育不改的;

(三)組織、煽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偷竊行為、情節嚴重、屢教不改、影響極壞的;

(五)唆使、組織、參與打架,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六)有侮辱婦女及其他流氓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的;

(七)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後果嚴重的;

(八)進行詐騙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因過失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壞的;

(十)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

(十一)留校察看期間違反校紀校規的;

(十二)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屢教不改,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

第十條: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學生,學校有關部門必須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但時間超過一年未被發現的行為,學校原則上不予追究,但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條例的,學校將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條例應當受到處分,但由於行為人主動承認錯誤,認識深刻,有立功表現的,學校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對於欺騙組織、態度惡劣、屢教不改的,學校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凡屬學生思想、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及過失行為的處理,由學校政教處負責。屬於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的處理,由教導處負責;屬於違反國家法令、破壞校內治安、打架鬥毆、偷盜及其他治安事故的處理,由保衛科負責。

受處分學生的處分決定及撤消處分的決定由政教處統一載入學生檔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政教處。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宜城三中政教處

2023年3月10日

宜城三中學生管理處罰補充條例

為了樹立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全面提高學生的思想、智慧型、身體素質,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學習習慣。對學生嚴重違紀處分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之處分。

(1)考場上不服從考場辦公室安排,私自換考室,換座位者;

(2)考試時攜帶夾帶入場抄襲,或抄襲他人答卷者及被抄襲者;

(3)考場上傳遞紙條,交頭接耳,東張西望嚴重影響考場紀律者;

(4)在校期間看錄相、打遊戲機、看淫穢書刊一至二次,經教育不改者;

(5)不假離校,一整夜不歸者;

(6)不服從管理員的管理,頂撞或侮辱管理人員者;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之處分。

(1)犯有第一條中的兩個錯誤以上(含兩個錯誤)者;

(2)考試時故意損壞他人試卷,偷換他人答卷,或者雙方互換答卷者;

(3)頂撞監考老師,不服從監考老師安排者;

(4)考試作弊,造成極壞影響者;

(5)在校期問看錄相、打遊戲機、看淫穢書刊二至三次,經教育不改者;

(6)不假離校二至三晝夜者;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之處分;

(1)考試作弊,經老師多次勸告不聽,且頂撞、侮辱監考老師者;

(2)辱罵、毆打老師或學校管理人員者;

(3)在校期間看錄相、打遊戲機、看淫穢書刊屢教不改者;

(4)不假離校乙個學期累計一周者;

(5)談情說愛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第四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學生處分和取消處分的程式

(1) 犯錯後能夠積極主動到政教處認識自己的錯誤,談清楚犯錯經過,並認識自己的錯誤。

(2) 對被處分的學生,將結論分別通知學生家長和學生家長所在單位。

(3)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由政教處代表學校與受處分家長簽訂共同教育合同。一式兩份,分別由政教處、班主任、受處分學生的家長和受處分者儲存。

(4)凡受處分者均布告全校,引以為戒,受記過以上者,將處分材料記人學生檔案,取消處分者,可不諾入學生檔案,處分材料交檔案室儲存。

(5)根據處分的等級,由學生家長向政教處交納共同教育保證金,若取消處分,密政教處退還全部保證金;若受處分者在受處分期間重犯較大錯誤,沒收保證金,根據重新處分的等級,交納教育保證金。(警告100元,嚴重警告200元,記過400元,記大過500元,留校察看1000元)。 』

(6)開處分大會時,在通知處分之前,由被處分人在台前念自己的檢討書,處分時,一律站在台前亮相,以示教育。

(7)由受處分者所在班級的班主任協助政教處督促受處分者及其家長覆行一切手續,履行好一切手續後,由政教處通知班主任准允被處分者進班學習。

(二)關於取消處分的規定

(1)取消處分的時間期限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半年以上(含半年);記大過以上(含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取消處分(當年的畢業生可適度靈活掌握)。

(2)取消處分的條件

①在受處分期間認真反省、檢討,並確已改正原來錯誤沒有其它任何新的違紀違規的言論和行為;

②在德、智、體幾方面有明顯進步;

③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

(3)取消處分的程式

①受處分學生個人提出申請;

②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級對該生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進行一次民意測驗;

③班委會、團支部(受處分學生如果是團員)、班主任為該生作出鑑定;

④政教處研究,符合取消處分條件者報學校審批;

⑤被取消處分的學生,如隱瞞事實或重犯錯誤,加重處分。

宜城三中政教處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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