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強條

2021-08-21 18:57:57 字數 1068 閱讀 6759

3.0.5處理後的地基應滿足建築物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處理的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處理後的地基,當在受力層範圍內仍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驗算下臥層

的地基承載力驗算。

2按地基變形設計或應作變形驗算且需進行地基處理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應

對處理後的地基進行變形驗算。

3對建造在處理後的地基上受較大水平荷載或位於斜坡上的建築物及構築

物,應進行地基穩定性驗算。

4.4.2換填墊層的施工質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並應在每層的壓實係數符合設計要求後鋪設下層土。

5.4.2預壓地基竣工驗收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豎井處理深度範圍內和豎井底面以下受壓土層,經預壓所完成的豎向變形和平均固結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2應對預壓的地基土進行原位十字板剪下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

6.2.5 壓實地基的施工質量檢驗應分層進行。每完成一道工序,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 強窮置換處理地基,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和處理效果。

6.3.10 當強窮施工所引起的振動和側向擠壓對鄰近建構築物產生不利影晌時,應設定監測點,並採取挖隔振溝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3 強窮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應根據靜載荷試驗、其他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試驗等方法綜合確定。

強窮置換後的地基援工驗收,除應採用單墩靜載荷試驗進行承載力檢驗外,尚應採用動力觸探等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密度隨深度的變化情況。

7.1.2 對散體材料復合地基增強體應進行密實度檢驗;對有粘結強度復合地基增強體應進行強度及樁身完整性檢驗。

7.1.3 復合地基承載力的驗收檢驗應採用復合地基靜載荷實驗,對有粘結強度的復合地基增強體尚應進行單樁靜載荷實驗。

7.3.2 水泥土攪拌樁用於處理泥炭土、有機質土、ph 值小於4的酸性土、塑性指數大於25 的黠土,或在腐蝕性環境中以及無工程經驗的地區使用時,必須通過現場和室內試驗確定其適用性。

7.3.6 。

8.4.4 注漿加固處理後地基的承載力應進行靜載荷試驗檢驗。

10.2.7 處理地基上的建築物應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直至沉降達到穩定為止。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強制性條文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 jgj79 2012 強制性條文13條 3.0.5 處理後的地基應滿足建築物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處理的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處理後的地基,當在受力層範圍內仍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應進行軟弱下臥層地基承載力驗算 2 按地基變形設計或應作變形驗算且需進行地基處理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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