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日常工作組織辦法 試行 動車論壇

2021-08-21 08:52:26 字數 4530 閱讀 7724

【頒布單位】 鐵道部

【頒布日期】 19850314

【實施日期】 19850314

【章名】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不斷提高貨運日常組織工作,給運輸工作奠定可靠的貨源、貨流基礎,適應搞活商品流通渠道,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資、文化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貨運日常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運輸政策及鐵路運輸組織原則,通過裝車工作組織,卸車工作組織、貨運排程與分析考核工作,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畫(以下簡稱貨運計畫)及國家臨時指定的重點運輸任務。

第3條貨運日常工作組織的原則:

一、必須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方針,並在國家政策和計畫的指導下,積極支援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發展。

二、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貫徹執行「先**、後地方,先重點、後一般,先計畫內、後計畫外」的貨物運輸原則。

三、堅持排程集中統一指揮,貫徹「一卸、二排、三裝」的運輸組織原則。

四、堅持計畫運輸、合理運輸、直達運輸和均衡運輸,堅持按運輸方案和日班計畫辦事。

第4條貨運日常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一、自覺地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堅持執行國家的運輸政策、遵章守紀,堅持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如實反映情況。

二、發揚「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好路風,做到為發展生產服務,為基層和企業服務,為國家的繁榮強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務。

三、深入調查研究,掌握貨源,貨流規律,熟悉管內車站及廠、礦企業的裝卸裝置、勞力等情況,了解企業生產和銷售情況。

四、精通本職業務,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章名】 第二章裝車工作組織

第5條各級貨運日常工作部門,負責日常貨源組織工作,其範圍是:批准的月度計畫內、外和變更計畫的貨物;因鐵路責任上月欠裝需在本

月補裝的貨物;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命令批准必須緊急裝運的貨物。

對已搬進車站或共用專用線裝車地點的計畫內及批准的計畫外貨物,由於鐵路責任當月未裝出的,須在次月上旬內予以補裝,至裝出為止,發貨單位不再辦理計畫外手續,可按計畫外統計,但對國際聯運、水陸聯運和外貿到港出口物資以及連續性生產的大宗貨物不得補裝。

第6條各級貨運日常工作部門,應建立貨源核實制度。

一、車站收到批准的次月貨運計畫後,應通過召開物資單位會議等方式核對全月貨源。其內容為:雙方計畫是否一致;批准的計畫與實有貨源是否相符;了解物資生產、**、銷售、存量及短途運輸等情況。

對核實後的貨源,填入貨源核實登記表(鐵運一)。遇貨源、貨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逐級上報。

二、煤礦、林區、港口站等主要物資裝車站,應掌握煤炭、木材及其他主要物資的生產、運輸情況,並對其實際存量和可運量以及港口船隻到達、港存量等逐日登記,每旬逐級上報。

第7條旬間裝車計畫是組織均衡地完成貨運計畫的重要保證,是編制月間裝車計畫的依據。

一、編制依據:

1、貨運計畫及批准的計畫外;

2、發貨單位提出的旬間要車計畫表(貨統11);

3、上級下達的旬計畫輪廓及月度運輸方案的要求;

4、上級的重點要求。

二、編制內容:

1、日曆裝車計畫;

2、品類、去向別裝車計畫;

3、發往指定限制區段、主要鋼廠、港口、主要卸車站和國際聯運出口的裝車計畫;

4、直達列車的日曆裝車計畫及成組裝車計畫;

5、車種別使用數量。

三、編制要求:

1、根據落實的貨源,按不同方向梳出貨流,在均衡運輸和考慮卸車能力的基礎上,本著「可遠勿近、可多勿少、可整勿另」的精神,最大限度地組織直達運輸;

2、合理組織中間站按日曆同一方向集中裝車或分段、隔日裝車等辦法,以減少摘掛列車作業次數和保證完成中間站的裝卸任務;

3、安排好發往通過限制區段、主要廠、礦、港口及聯運出口貨物的去向均衡;

4、充分考慮與其他運輸工具的銜接,並為卸車創造條件。

四、編制程式:

1、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應於每旬開始前六天,逐級布置次旬裝車計畫輪廓和重點要求;

2、車站於每旬開始前五天,由站長主持、貨運、行車等有關人員參加,編制次旬發貨單位別的旬間日曆裝車計畫,填入貨統81,中間站不遲於當日十八點前報車務段,車務段和直屬站於每旬開始前四天參加鐵路分局集中編制次旬裝車計畫,或以其他形式向鐵路分局上報次旬裝車計畫;

3、鐵路分局於每旬開始前四天,由運輸科長主持,行貨有關人員、排程所主任、主任貨調、方案及車流人員和車務段、直屬站負責旬計畫編制人員參加,編制鐵路分局次旬按站別的旬間日曆裝車計畫,經鐵路分局長審批後,不遲於當時十二時前上報鐵路局;

4、鐵路局彙總各鐵路分局上報的次旬裝車計畫後,於每旬開始前三天,由運輸處長主持,貨工科長、排程科長及負責旬計畫的編制人員參加,編制鐵路局次旬按鐵路分局和主要站別的旬間裝車計畫,經鐵路局長批准後,不遲於當日十二點前上報鐵道部;

5、鐵道部於每旬前三天的十八點前,將次旬計畫以排程命令下達給鐵路局,鐵路局於每旬開始前兩天十點前下達給鐵路分局,鐵路分局於當日十五點前下達給站段。

第8條在執行旬間裝車計畫時,應做好下列組織工作:

一、車站接到批准的旬間裝車計畫後,應按發貨單位別,登記月度貨物運輸計畫完成情況統計表(貨統一),據此掌握各發貨單位旬間裝車計畫的執**況,組織按日曆裝車計畫備貨和按時提出日要車計畫;

二、凡未按日曆安排裝出的貨物,應均衡地組織在旬內補裝,未能補裝時,次旬應繼續予以補裝;

三、在裝車組織上,必須為卸車創造條件,做到裝必顧卸,嚴禁不顧卸車能力向同一到站大量連續超裝,同時防止由於車種使用不當延長卸車時間。

第9條日要車計畫的組織

一、日要車計畫的依據:

1、批准的旬間日曆裝車計畫和發貨單位提出的貨物運單;

2、未按日曆裝車計畫裝出,須在當旬內補裝的貨物;

3、需要進行補裝的前旬欠裝的貨物;

4、屬於特殊情況,經站長批准按日曆安排提前裝運的少量貨物;

5、未納入旬計畫的演藝用品、展覽品、牲畜、蜜蜂、個人搬家、超限貨物、企業自備車、租用車以及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批准的其他需要緊急運輸的貨物。

二、日要車計畫的要求:

1、在站內裝車的貨物,原則上必須全部拉進貨位後方可提出日要車計畫,但經發貨單位和車站雙方確認,在當日十八點前可全部進站的貨物及在裝車前可全部進站的鮮活易腐貨物亦可提出日要車計畫;

2、在專用線內裝車的貨物,屬於連續性生產的,應以前日實際生產外運量為基礎,參考可能裝車的存量,預計當日生產及裝車機具、勞力變化等因素,由路礦(廠)雙方洽商提出日要車計畫;屬於非連續性生產的按第1款辦理;

3、國際聯運、港口外貿進口和水陸聯運貨物的日要車計畫,應由鐵路、外貿和交通部門洽商提出;

4、在站內的裝車,日要車計畫的總數不得大於站內一天最大裝車能力;各廠、礦、港口專用線提出的日要車計畫車數,不得大於該專用線一天的最大裝車能力和取送能力。

【章名】 第三章卸車工作組織

第10條為了有預見地安排卸車,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鐵道部於每月25日召開卸車工作會議,交換各局間的次月卸車資料,交流卸車工作情況;

二、鐵路局於每月下旬召開有鐵路分局、車務段和主要卸車站參加的卸車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當月卸車工作情況,制定次月卸車安排和接卸措施;

三、主要卸車站於每月初,召開主要收貨單位和地方運輸部門會議或採取其他方式,落實全月卸車安排及接卸措施;

四、卸車量較大的車站,每旬向裝車站了解到達本站的裝車安排,裝車站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五、鐵路局於每月十三日前,將次月不列入貨運計畫的貨物,分別發到站、品名、發貨人、收貨人,以電報通知發局並抄鐵道部運輸局。對未按電報要求而列入貨運計畫的貨物,卸車站確不能接卸時,可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辦理全月停裝;

六、對已列入貨運計畫的違反營業限制、到站和收貨人不實及無到港計畫的貨物,在月計畫執行前,到站以電報通知發局、發站(抄鐵道部)全月停裝,發站據此不得裝車,否則追究責任;

七、對批准的計畫外貨物,到達乙個車站乙個收貨人五十車以上時,應由發站及時電告到站,以做好接卸的準備工作。

第11條加強卸車站的組織工作:

一、根據車站及廠、礦、港專用線技術作業過程查定的有效卸車到達時間,確定每日卸車計畫,制定取送車作業方案,快取、快送,壓縮待送,待取時間,以加速卸車和車輛周轉;

二、對專用線及站內收貨單位自行卸車的貨物,車站接到預確報後,要及時通知收貨單位做好卸車準備;

三、組織好地方搬運工作,及時騰空貨位,防止貨場堵塞,做到隨到隨卸,隨卸隨搬;

四、加強夜卸的組織工作,對夜間不卸車的收貨單位,要進行分析,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以提高夜卸比重;

五、密切與收貨單位和地方運輸部門的協作,不斷擴大卸車能力,為接卸直達列車創造條件。

第12條做好長期待卸重車的卸車工作,車站應按十八點待卸車分析表填記長期待卸車的積壓日期,並建立臺帳,註明未卸原因,提出處理意見。鐵路局每月將二十日十八點積壓五天以上的待卸車,彙總後報鐵道部。

第13條由於重車積壓或貨位堵塞,必須要求發站停裝或限裝時,其處理方法和許可權規定如下:

一、卸車站要求發站停裝或限裝時,應將原因和要求停限裝期間,以記錄電逐級上報。鐵路局上報鐵道部記錄電時,須經貨工科長批准。各級排程接到記錄電後,一般應在2日內處理;

二、批准停裝、限裝的許可權為:發、到站在同一鐵路分局範圍內的,由鐵路分局批准;發、到站在同一鐵路局範圍內的,由鐵路局批准;發、到站超出鐵路局範圍內的,由鐵道部批准;國際聯運出口和經深圳出口的貨物,須經鐵道部批准;

三、停裝或限裝時,除第10條第六款規定者外,均必須以排程命令逐級下達。車站接到命令後,應及時將停、限裝的期間,原因通知發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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