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職業危害應急救援措施

2021-08-18 19:12:06 字數 1032 閱讀 5875

1 生產或使用有毒物質的、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工業企業的勞動定員設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站)編制和人員定員。

1.1 應急救援機構(站)可設在廠區內的醫務所或衛生所內,設在廠區外的應考慮應急救援機構(站) 與工業企業的距離及最佳響應時間。

1.2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急救人員的人數宜根據工作場所的規模、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特點、勞動者人數,按照0.1%~5%的比例配備,並對急救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有條件的企業,每個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員。

2 生產或使用劇毒或高毒物質的高風險工業企業應設定緊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

2.1 緊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使用面積可參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附錄a表a.2。

2.2 有毒氣體防護站的裝備應根據職業病危害性質、企業規模和實際需要確定,井可參考附錄a表a.3配置。

2.3 應根據車間(崗位)毒害情況配備防毒器具,設定防毒器具存放櫃。防毒器具在專用存放櫃內鉛封存放,設定明顯標識,並定期維護與檢查,確保應急使用需要。

2.4 站內採暖、通風、空調、給水排水、電器、照明等配套裝置應按相應國家標準、規範配置。

3 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在工作地點就近設定現場應急處理設施。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氣體防護櫃;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裝置等。

3.1 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執行。

3.2 沖淋、洗眼設施應靠近可能發生相應事故的工作地點。

3.3 急救箱應當設定在便於勞動者取用的地點,配備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附錄a表a.4確定, 並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更新。

4 工業園區內設定的應急救援機構(站)應統籌考慮園區內各企業的特點,滿足各企業應急救援的需要。

5 對於生產或使用有毒物質的、且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工業企業的衛生設計應制定應對突發職業中毒的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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