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焊措施

2021-08-18 01:56:56 字數 2479 閱讀 4026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納林廟煤礦一號井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編制日期:2023年9月11日

伊泰納林廟煤礦一號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欄

一、 說明

施工單位編制人:

作業起因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年月日時至時

作業地點20公尺範圍內的周邊環境:

支護形式:

底板岩性:

供水管路安裝情況:

存放易燃易爆情況:

風流狀況:

二、 施工過程及安全措施:

三、 通風系統及避災路線:

四、 作業人員貫徹學習簽字確認

電焊工安全檢查員: 跟班隊長:

灑水人員: 瓦斯檢查員: 其他作業人員:

現場負責人:

措施學習地點: 學習時間: 組織人:

五、 電氣焊作業完成確認

現場負責人: 瓦斯檢查員: 安全員: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1 、電(氣)焊工必須由受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並要求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並個體防護措施到位。

2、 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後,應進行三位一體的安全檢查(安全員、瓦檢員和班組長應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重點對頂板支護及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氧氣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3、 電焊機絕緣必須良好,電焊機的電源線應使用良好的橡膠絕緣線,電源線的長度應盡量短。如因生產急需確需採用較長的電源線時,應距巷道底板2.3公尺以上吊掛。

4、 禁止將氧氣瓶和可燃氣瓶放在一起,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相距10m以外,氧氣、乙炔膠管不得混用。

5、 禁止在離乙炔、氧氣瓶10m以內進行明火作業,乙炔瓶在使用時只能直立,且必須安裝防止傾倒的保護裝置。

6、 氧氣瓶、乙炔瓶在備用和運輸時應擰緊瓶帽,檢查並確保瓶口不得漏氣。運輸時必須分車放置,單獨運輸,並應有可靠的防撞、防震措施。

7、 電(氣)焊前必須將電氣焊地點20m範圍內的易燃物清理乾淨,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灑水。

8、 現場應有與該地點作業內容相符的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9、 氧氣、乙炔瓶應放置在進風側,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10、 電(氣)焊後清理現場,用水噴灑消滅火種,並有施工負責人或由其指明一人在現場監護1小時以上,若發現異狀,立即處理,確認無誤後,方准離開現場。

11、 電(氣)焊施工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將井下的氧氣、乙炔瓶等電氣焊工具護送公升井,嚴禁井下存放氧氣、乙炔瓶。

12、 在高處電氣焊作業時,電(氣)焊工及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合格的安全帶,並正確使用安全帶。氣瓶、電源線、膠管應妥善固定。電氣焊過程中,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並灑水,防止火星引燃。

13、 工作地點配備至少兩台8kg以上的完好滅火器,施工人員需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同時工作地點必須儲存體積不少於0.2立方公尺的砂子備用。

14、 井下施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機和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瓦斯員或專職安全員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公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的使用情況。

15、 檢查作業地點20m範圍內頂板及兩幫是否安全可靠,並將易燃物品清理乾淨,確認無法清理的應採取防燃燒措施。

16、 電(氣)焊地點20m範圍內進行衝塵,嚴禁煤塵堆積。

17、 電(氣)焊前由測風員測定作業地點風速,風速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當風速不足或超速時,由通風部門進行調節,瓦斯員檢測電氣焊地點的風流瓦斯濃度是否小於0.5%,並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板和支護背板內無瓦斯積存。瓦斯濃度超過0.

5%或有瓦斯積聚時嚴禁電氣焊。

18、 對電(氣)焊裝置及相關裝置停電掛牌。

19、 電(氣)焊過程中,距離電氣焊地點上、下風側10m位置巷道頂板處分別懸掛多功能氣體檢測儀,用於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情況,同時瓦檢員隨時監測風流中瓦斯濃度和風速,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或風速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立即停止電氣焊,並消滅火種。

20、 電(氣)焊過程中,除電氣焊工和相關工作人員外,禁止任何人接觸電焊機,並在電焊機一側懸掛有電危險警示牌板。需要移動電氣焊機時,必須停掉電源。

21、 電(氣)焊過程中由施工負責人或安全員及指定專人監視火花,採取防止引燃膠帶或其他易燃物。

22、 電(氣)焊工作應按規定要求提前提出申請,編制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及相關部門會審,礦長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並及時通知排程室、通風隊和安監站以便工作協調安排。

23、 電(氣)焊施工人員在施工前要認真學習本安全技術措施,要按要求責任到人分工明確,並在電氣焊技術措施上簽字。

24、 現場施工中瓦斯員、安全員不在現場嚴禁電氣焊。

25、 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負責人全面落實本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礦帶班領導負責電氣焊現場指揮,每次電氣焊必須有駐礦安監站派人現場監督。

26、 電(氣)焊結束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排程室、駐礦安監站匯報作業情況。

27、 其它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焊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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