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網配電典型作業防止重特大人身事故措施 試行

2021-08-16 18:54:02 字數 5013 閱讀 5179

1.1.2 下述作業專案,一般應由縣電力公司生產部門組織勘察:

(1)跨越不由本單位執行管理的線路;

(2)跨越**及以上公路、通航河流;

(3)對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某回線路實施停電作業、鄰近帶電線路作業等環境較為複雜、易造成重大人身**事故的工作;

(4)3 人及以上從事放(撤)線、立(撤)杆作業,且施工中導線、工器具等可能觸及帶電裝置;

(5)立(撤)桿塔作業中須 3 人及以上同桿塔作業;

(6)在地下管線(如電力、燃氣、石油管線等)附近開挖;

(7)網(省)、市、縣電力公司規定應由其組織勘察的其他作業專案。

1.1.3 下述作業專案,一般應由縣電力公司生產工區負責組織勘察:

(1)地質條件較為複雜的土石方工程;

(2)在交叉跨(穿)越的地段更換絕緣子、調整弧垂;

(3)撤除導線,桿塔;

(4)跨越低壓帶電線路;

(5)網(省)、市、縣公司規定應由其組織勘察的其他作業專案。

1.1. 4 下述作業專案,縣調排程員一般應參加現場勘察:

(1)放(撤)線多處跨越、穿越 10(6)千伏及以上線路;

(2)發生重大災害後恢復供電等作業環境複雜、極易造成重特大人身事故的工作;

(3)網(省)、市、縣公司規定應由其參加勘察的其他作業專案。

1.2 對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農網檢修、施工作業,縣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應根據勘察記錄,組織分析、確定作業過程中的危險點,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並落實到施工「三措一案」(即組織措施、安全措施、技術措施及施工方案)和現場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卡)中。

1.3 各級領導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督導。生產部門、安全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現場作業的指導和監督。

1.4 應建立作業風險評估制度,對作業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安全風險較高的作業,應強化對作業全過程的管理。

二、防止在放線、撤線與緊線作業中發生重特大人身事故

【提示】此類作業,主要防止作業過程中因倒桿塔和觸電,造成重特大人身事故。如撤(緊)線時,要防止桿塔因受力失去平衡而傾倒;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流時,要防止交通工具拖拽導線而拉倒桿塔;防止施工中跨公路的導線拌輕便交通工具而引發交通事故;跨(穿)越帶電線路、鄰近帶電線路施工時,防止非絕緣體與帶電體接觸,造成作業人員觸電。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根據現場勘察情況,繪製與工作線路交叉、平行(鄰近)、跨(穿)越線路圖,施工方案由縣供電企業生產領導(總工)批准。

跨越帶電的 10kv 線路、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的施工方案報地(市)公司批准。

2.1.2 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確認工作地段跨(穿)越線路的安全措施已按施工方案落實到位,不存在遺漏或其他問題。

2.1.3 施工時,搭設或拆除跨越架應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相關規定。

搭設跨鐵路、高速公路的跨越架,還應事先與被跨越設施的管理單位取得聯絡,必要時請其派員監督。

2.1.4 放線、撤線與緊線作業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聯絡訊號,並做到通訊暢通。

2.2 防止桿塔在施工中失去平衡倒塌

2.2.1 撤線作業,勘察時應先檢查電桿的杆根、基礎、拉線是否牢固。

對鏽蝕嚴重的拉線及拉線棒,應增設臨時拉線;對有環裂紋、露筋嚴重的電桿,應先採取補強、加固措施後,再進行撤線作業。

2.2.2 更換導線作業,對鏽蝕嚴重的拉線及拉線棒,有環裂紋、露筋嚴重的電桿,應先予以更換。

2.2.3 緊(撤)線作業,應對桿塔主要受力點進行受力分析和計算,明確臨錨的布置位置及要求,牽引錨樁的設定應滿足安全施工措施的規定。

2.2.4 耐張桿塔要先安裝臨時拉線。斷線時,應使用機械或繩索使導線緩慢落地,嚴禁採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松線。

2.3 防止交通工具拖拽導線,拉倒桿塔

2.3.1 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流施工,施工前應向其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施工時,請其配合。

2.3.1.1 跨越公路施工時,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守。

2.3.1.2 跨越通航河流時,應請航監部門配合,必要時採取封航措施。

2.3.2 採取搭設跨越架跨越鐵路、公路,作業過程中跨越架應有專人看守,看守人與工作負責人應保持通訊暢通。

2.3.3 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流施工,放線、撤線與緊線過程中,除在杆上渡線的人員外,在牽引導線時,其他人員不得在桿塔上作業。

2.4 跨越電力線路施工時的要求

2.4.1 跨越電力線路施工時,被跨越的線路一般應停電。

2.4.2 如採取無跨越架跨越帶電電力線路施工時,必須按照帶電作業的要求組織施工,並由從事帶電作業的專業人員承擔作業任務。

2.4.3 搭設跨越架帶電跨越施工的要求

2.4.3.1 施工前,應停用被跨越的 10(6)kv 帶電線路的「重合閘」裝置。施工期間,若該線路發生故障跳閘時,在未取得施工工作負責人同意前,嚴禁強送電。

2.4.3.

2 牽引工具及導線應接地,並使用絕緣牽引繩。跨越檔相鄰兩側桿塔上的放線滑車應使用閉口滑車並可靠接地。2.

4.3.3 作業過程中,跨越處應有專人看守,看守人與工作負責人應保持通訊通暢。

2.4.3.4 作業人員不得在跨越架內側攀登或作業,並嚴禁從封架頂上通過。導線通過跨越架時,應用絕緣繩作引渡;引渡或牽引過程中,架上不得有人。

2.4.3.5 導線通過跨越架時,必須使用絕緣繩進行傳遞,嚴禁採用由人帶線頭或拋扔鋼絲繩的方法進行。

2.5 穿越帶電線路施工時的要求

2.5.1 勘察和制定施工方案時,應校核施工線路與被穿越線路的交叉距離,考慮施工中導線的跳躍後,應滿足表 2-1 規定的安全距離,否則,該線路應停電並予接地。

表 2-1

2.5.2 若**路上拔地段穿越帶電線路,應驗算導線在自由狀態下與帶電線路的距離,在考慮施工中導線的跳躍後,應滿足表 2-1 規定的安全距離,並採取以下措施:

2.5.2.1 牽引導線時,應在被穿越線路的下方埋設樁錨,將導線壓放到樁錨上的滑輪內。

2.5.2.2 緊線、掛線時,在穿越檔內可採用絕緣無極繩環,控制導線的跳躍,保持與帶電線路的安全距離。

2.6 在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進行放(撤)線時的要求

2.6.1 此類作業的施工「三措一案」,須由地(市)公司批准。

2.6.2 在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的上層線路放(撤)導線工作,下層線路應停電,並予接地。同桿塔架設的線路停電登桿作業,桿塔上所有 10kv 及以下的線路必須停電並予接地。

2.6.3 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有人工作的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登桿作業前,應認真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編號無誤,核對桿塔色標,判別標識無誤,方可在監護下登桿作業。

2.6.4 作業人員的活動範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部位的距離,應滿足表 2-2 中的安全距離。

表 2-2與帶電體最小安全距離

2.6.5 嚴禁進入帶電線路橫擔或在該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嚴禁在桿塔上盤卷或放開綁線。

2.6.6 在停電線路一側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繩傳遞,物件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表 2-2 的規定。

2.6.7 放線、撤線與緊線時,應控制導線擺(跳)動,保持與帶電線路的安全距離。

2.6.8 應採用絕緣牽引繩牽引導線,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產生感應電。

2.6.9 施工時要注意氣象變化,遇有 5 級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三、防止在立(撤)桿塔、補裝桿塔構件作業中發生重特大人身事故

【提示】此類作業,主要是防止觸電、桿塔坍塌和重物打擊造成重特大人身事故。如,防止立(撤)桿塔、補裝構件時發生傾倒、坍塌,發生人員高處墜落,造成物體打擊;鄰近帶電裝置作業時,物件與帶電裝置接觸,造成觸電。

3.1 一般安全要求

3.1.1 立(撤)桿塔等大型作業應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複雜性和難度較大的施工任務,如鄰近帶電裝置、泥沼地、桿塔嚴重傾斜、桿塔構件缺失嚴重等,制定的施工「三措一案」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應經本單位生產領導(總工)批准後執行。

3.1.2 立(撤)桿塔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揮訊號,並組織對安全、組織、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

3.1.3 在新立桿塔的杆基尚未完全牢固前,嚴禁攀登。多人上下同一桿塔時應逐個進行。桿塔上有人工作時,嚴禁調整或拆除拉線。

3.1.4 同一桿塔上有多人作業時,應指定專人負責本桿塔上的安全及技術工作,並監護其他作業人員。

3.1.5 在山坡上立杆時應注意拉繩的角度,以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3.1.6 臨時拉線的地錨應埋設牢固,回填土逐層夯實,乙個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兩根,臨時拉線綁紮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3.1.7 利用已有桿塔立(撤)杆,應先檢查桿塔強度及根部的牢固程度,必要時增設臨時拉線並補強。

3.2 在**密集區、鄰近道路施工時的要求

3.2.1 在**密集區附近立(撤)桿時,應劃定警戒範圍、設定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守,疏導行人。

3.2.2 鄰近道路施工時,應制定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並設警戒範圍或警告標誌,必要時請交警部門實施交通管制。

3.3 立(撤)桿塔時,防止倒桿塔的要求

3.3.1 撤除老舊鋼筋混凝土電桿時,應檢查電桿埋設深度,電桿是否完好,電桿有環裂紋或露筋嚴重時,應加固後,作業人員方可登桿;撤線前,應在轉角杆、終端杆的承力反方向打好臨時拉線。

3.3.2 嚴禁隨意整體拉倒舊電桿或在電桿上有導線的情況下整體放倒。

3.3.3 使用抱桿立(撤)桿塔時,抱桿下部應固定牢固,在鬆軟土質處立杆時,應有防止抱桿沉陷的措施;在堅硬或冰雪凍結的地面上立杆時,應有防止抱桿滑移的措施;當抱杆受力後發生不均勻沉陷時,應及時調整。

3.3.4 立桿過程中除指定的人員外,其它人員應在離開桿塔高度的 1.

2 倍距離以外,所有人員不得站在正在起立的桿塔下或牽引系統下方。如需下坑撥正杆根時,應停止牽引,在工作負責人指導監護下並站在起立方向外側工作。

3.3.5 電桿起立到 70°後應減緩速度,並注意各側拉線,起立至 80°時,停止牽引,用臨時拉線調整桿塔。

3.3.6 牽引時,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岩石做受力樁,臨時拉線不得固定在不可靠的物體上。

牽引時應安排專人密切監視錨樁的受力情況,如有異常要立即停止牽引作業。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承力後方可拆除。

3.3.7 使用吊車立(撤)桿時,繩套應綁在桿塔重心位置之上的適當位置,並採取增加臨時拉繩等措施防止桿塔傾倒、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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