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通風措施

2021-08-15 20:36:31 字數 2807 閱讀 8484

關於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停風的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保證井下發生無計畫停電、停風時,現場工作人員能迅速撤到安全地點,恢復送電時井下能及時安全順利排放巷道內聚集瓦斯,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結合實際情況,特編制本措施:

一、停風處理規定

1、凡是事先未經批准,由於系統突然停電或區域性通風機本事電氣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的區域性通風機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畫停電、停風,均由排程室登記上報。

2、無計畫停風事故必須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追查並予以通報,由安檢科對事故單位作出處罰。

3、區域性通風機發生無計畫停電停風後,瓦檢員、安檢員、跟班礦領導應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礦排程員在接到區域性通風機停電停風**後,要立即通知值班礦長、各專業礦長、副總以及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該採區排程室,同時通知通風區、安檢科、機電科立即安排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盡快恢復送電送風。

4、區域性通風機發生無計畫停電聽風,排程員要通知受影響工作地點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要撤離工作地點。

5、區域性通風機停風後,帶班區領導必須第一時間接到排程通知後感到事故地點,按緊急災害避難路線,負責撤出停風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切斷停風區域內的所有電源,掛上停電牌,同時第一時間趕到區域性通風機位置,將主備風機開關打至零位,並掛上停電牌。帶班領導安排專人警戒,防止人員進入停風區域。當不能及時送風時,必須設定柵欄和警示標誌。

安檢員負責監督人員撤離,並將撤離情況向排程室匯報。瓦檢員、安檢員、帶班礦領導、帶班區領導必須在各自區域進風巷較近位置**處待命,隨時準備按排程室指令進行恢復井下送風。

6、(1)若停風時間較短且停風區域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用瓦斯感測器資料,如果沒有瓦斯感測器資料,可用瓦檢員在柵欄口的人工檢查資料),排程員直接與停風地點的瓦檢員聯絡恢復區域性通風,正常後排程員向礦排程室和相關值班人員及時匯報;

(2)若停風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但不超過3.0%時,排程員通知通風區、安檢科、機電科、排程室值班人員到排程室集合,組織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排放瓦斯;

(3)若通風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應成立由值班礦長、通風區、機電科、安檢科、排程室等值班人員成立的指揮部,按照土城礦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停風應急處理預案執行,同時由通風區現場組織排放。

進行排放瓦斯前,排程員通知受影響工作地點的作業隊組跟班隊長停止作業,由值班電工切斷受瓦斯影響區域內所有電源,並掛上停電牌。由當班跟班隊長負責按緊急避災路線將人撤至進風巷。機電科的配電工在156變電所值班待命,隨時準備按指揮部命令進行恢復井下送電、送風。

二、區域性通風機恢復通風及排放瓦斯措施

1、臨時通風的區域性通風區域,當通風時間不超過8h,並且停風區域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可用瓦斯感測器資料,如果沒有瓦斯感測器資料,可用瓦檢員在柵欄口的人工檢查資料)時,由通風區組織,採區配合,在安檢員的監督下,由總工指定專人現場組織排放瓦斯。

2、停風時間超過8h或停風區域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超過3.0%時,必須報指揮部批准,由總工現場指揮,組織瓦檢員、安檢員等人員進行排放。

3、排放瓦斯時,由瓦檢員填寫《煤礦井下排放瓦斯記錄表》,寫明排放時間、排放線路、停電範圍、撤人範圍、排放組織機構,並經總工、通風區、機電科等部門審批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4、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1)首先由瓦檢員檢查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由值班電工人工點動1至3分鐘,每次間隔10至20秒,待瓦檢員檢查瓦斯無異常後,方可正常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2)排放瓦斯回風系統內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停止其他工作。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員安排安檢員、班隊長清點工作面人數全部撤出後,對所轄地點可能進入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入口設定警戒,防止人員誤入。

(3)排放瓦斯前,應由現場負責人員安排瓦斯員、安檢員在排放瓦斯全風壓混合處位置懸掛可攜式瓦斯檢測儀,連續檢查瓦斯,同時瓦檢員用光學瓦檢儀根據指令檢查該處瓦斯。

(4)完成警戒和監測點布置後,現場負責人與排程室聯絡,確認按照《煤礦井下排放瓦斯記錄表》要求的其它地點完成斷電撤人及警戒後,經排程室指令後,開始準備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時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禁「一風吹」和高濃度排放,採取控制工作面排放風量的方法進行。

(6)根據現場情況,由排放瓦斯負責人安排人員全開或半開區域性通風機安設位置處風門的方式增加排放瓦斯回風口新鮮風量,稀釋排放風流與全壓混合處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7)排放瓦斯的區域性通風機嚴禁迴圈風,排放瓦斯風流與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和二氧化碳不得超過1.5%.當監測混合處人員發現瓦斯濃度接近1.

5%時,應及時通知瓦斯排放人員減少瓦斯排放量。

(8)排放巷道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1.5%時,並穩定30分鐘後,經安檢員、瓦檢員或排放瓦斯人員檢查排放瓦斯巷道無瓦斯集聚以及通風設施完好後,方可完成瓦斯排放工作。

現場負責人可向礦排程室匯報排放瓦斯完畢,礦排程室通知採區排程室,由排程員安排各作業隊組恢復正常作業。

(9)當排放瓦斯發生在交**時,所有警戒人員和排放必須堅守崗位,直至排放完畢並請示排程室方可離開。

(10)排放瓦斯期間應由帶班領導堅守在距離進風巷巷道最近的**附近,隨時傳達上級指示,匯報現場情況。

(11)、排放瓦斯完畢後,瓦檢員應對排放區域的瓦斯感測器進行對比監測,並及時匯報排程室,防止由於高濃度瓦斯衝擊瓦斯感測器產生誤差。

(12)組織和參加排放瓦斯人員必須攜帶可攜式瓦斯檢測儀,隨時觀測風流中瓦斯情況。

(13)區域性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後,由現場負責排放瓦斯負責人向礦排程室請示是否可以允許人員進入,恢復正常生產,得到礦排程室的許可指令後,現場負責人方可下達人員可以進入作業地點恢復生產的指令。

(14)值班電工在送電前,要檢查開關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確認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0%和1.5%時,得到上級指示後方可對迎頭恢復送電。

(15)未述部分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土城礦緊急災害應急處理預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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