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身傷害措施

2021-08-14 18:41:29 字數 4933 閱讀 3283

2.2.3 裝設的接地線必須符合安規要求。

2.2.4 檢修現場的安全標誌要做到圍欄明顯,警告牌清晰,標示牌正確。

2.2.5 檢修工具應布置在圍欄內,以保證檢修人員不越出圍欄工作。

3 工作現場使用低壓電氣裝置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

3.1 以下部位的電源迴路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

a 班組及生產現場的檢修電源;

b  屬於i類的移動式電氣裝置及手持式電動工具;

c  安裝在潮濕,強腐蝕性等環境惡劣場所的電器裝置;

d  建築施工工地的電氣施工機械裝置;

e  暫設臨時用電的電器裝置;

f  食堂、住宅及招待所的客房內插座迴路;

g  噴水池水中照明裝置;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裝置。

3.2 漏電保護器的技術條件應符合《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的有關規定,並具有國家認證標誌,其技術額定值應與被保護線路或裝置的技術引數相配合。

3.2.1 必須根據電氣裝置的供電方式選用漏電保護器的形式。

3.2.2 必須根據電氣線路的正常洩漏電流,選擇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

3.2.3 選用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不動作電流,應不小於電氣線路和裝置的正常洩漏電流的最大值的2倍。

3.2.4 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電器、電器插座迴路的裝置應優先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3.2.5 漏電保護器安裝後,應操作試驗按鈕,檢驗漏電保護器的工作特性,確認能正常動作後才允許投入使用。

a.漏電保護器安裝後的檢驗專案;

b.用試驗按鈕試驗3次,應正確動作;

c.帶負荷分合開關3次,均不應有誤動作。

3.2.6 投入使用後應每月定期進行試驗並做好試驗記錄,確保漏電保護器的正常使用。

4 在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夾層以及潮濕、金屬容器內等危險性較大的地方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和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4.1 在金屬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內工作時,必須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需使用ⅱ類(結構符號—回)工具,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地監護。

漏電保護器、電源聯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

4.2 在爐膛、煤倉、電除塵、溝道、鍋爐煙風道、空預器、磨煤機罐體內部及發電機出線室、發電機內部等工作必須使用行燈照明,行燈電壓不准超過36v,並加裝合格的漏電保安器。

4.3 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熱器、蒸發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容部,行燈的電壓不准超過12v。

4.4 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降壓變壓器供給,變壓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燒室及凝汽器等的內部。行燈變壓器的外殼須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最好使用三線插頭。

5 低壓電動工器具的使用。

5.1 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合格。

5.2 使用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

5.3 電動工器具的外殼必須良好接地,地線、零線嚴禁使用纏繞法。

5.4 使用電動工器具時,不准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

5.5 在使用電動工器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須立即切斷電源。

6 臨時電源的管理

6.1 生產現場拉接臨時電源,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6.2 現場非電氣專業工作需要接、拆的臨時電源由維護部電氣班委派專人負責接、拆線和管理。各外包隊伍有專職電工的,必須報安質部備案,否則由工作監護人負責聯絡接、拆線事宜。

6.3 施工用臨時電源線一律使用膠皮電纜線。嚴禁使用花線或塑料線。臨時電源線必須架空,不能架空的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被碾壓。

6.4 在每路施工臨時電源開關上,應裝設合格的漏電保安器。不能裝設漏電保安器的應制訂可操作的經批准的安全措施。

6.5 臨時電源線要正確連線,不能用勾掛、纏繞等方法連線,作業中應儘量減少臨時線。應裝設刀閘、插座的必須裝設。

6.6 臨時電源線必須遠離電焊、氣焊作業點的熱體。

6.7 在正常工作場所使用220伏照明燈時,應固定牢固,並沒有觸及的危險。

7 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焊作業,必須鋪設具有阻燃性能的絕緣墊。

8 公升壓站部分裝置停電檢修時,不得使用金屬梯子。

9 在公升壓站或配電室、變壓器室搬運長形物件時,應放平進行,並與帶裝置保持安全距離。

二、防高空墜落**措施

1 必須認真執行安規(熱力和機械部分)有關高處作業的規定。

2 應加強對職工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防護意識和技能。

3 高處作業必須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3.1 安全帶應定期檢驗合格並貼上合格證。靜荷重試驗應6個月進行一次,試驗荷重225公斤,試驗時間5分鐘。

外表檢查應每月一次,做好試驗檢查記錄。試驗後應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3.2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安全帶、安全帽元件完整、無破損,金屬配件無裂紋;安全帶掛鉤的鉤舌咬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刺。

3.2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必須掛在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在位置較低的高處作業時,所掛安全帶高度應能滿足人體墜落時不致碰觸地面的要求。

4 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禁止隨便亂扔,以防高空墜落傷人。禁止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上下吊送。

5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工作地點下方應設有圍欄,並掛「高空落物,注意安全」、「禁止入內」等警告牌。在格柵式的平台上工作,為防止工具和材料掉落,應鋪設木板。上下層同時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隔離防護裝置。

6 高處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對落實安全措施和有關安全注意事項負責。

7 高處作業均必須先搭設腳手架或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

7.1 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7.2 腳手架(工作平台)和斜道板必須滿鋪於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腳手架工作面(工作平台)的外側,應設1公尺高的欄杆。

7.3 距地面或平台高度超過6公尺的腳手架必須裝設牢固的安全護網。

7.4 腳手架應裝有牢固的爬梯,並懸掛「從此上下」等標示牌。

7.5 在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需安裝臨時照明時,在竹木腳手架上應加絕緣子,金屬管腳手架應裝木橫擔加絕緣子。

7.6 工作過程中,禁止工作人員隨意改變腳手架結構,如有必要時,必須由腳手架搭設人員進行。

7.7 在移動式腳手架或梯子上工作時,腳手架的活動部分應可靠固定,腳手架本身應與建築物綁牢,梯子應固定牢固並有專人扶梯。如需移動腳手架或梯子時,工作人員必須下來,上面有人工作時腳手架或梯子禁止移動。

7.8 拆除腳手架,必須由上而下分層進行,拆下的構件應用繩放下,嚴禁拋擲。

8 因工作需要,需暫時拆除部分平台、欄杆等設施時,必須設明顯的警示標誌,工作完畢後必須立即恢復,才可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9 在6級以上大風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10 其它注意事項

10.1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必須照明充足。

10.2 梯子底部防滑裝置必須完好,人字梯必須有限制開度的拉繩。

10.3 深溝、深坑四周必須設定安全警戒線,沒有夜間照明的地方,必須設定警告指示紅燈。

10.4 廠房及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必須設定欄杆。

10.5 廠房外牆和煙囪等處固定的爬梯,必須牢固可靠,應設有護圈,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上爬梯必須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須抓牢,並不准兩手同時抓乙個梯階。

三、防起重作業傷害措施

1 對起重工作的基本要求。

1.1 起重工作必須遵守安規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檢查、操作工作。

1.2 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必須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措施,經公司分管副總批准後執行。

1.3 起重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3.1 行車(帶操作室)須由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考核發證的司機操作,電源操作的鑰匙由司機保管,他人不得私自配用。

1.3.2 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1.4 起重工作必須由專人負責指揮,使用統一的正確指揮訊號。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在附近逗留。

1.4.1 一般起吊為口哨加手勢。

1.4.2 重大裝置起吊、爐本體吊籠使用口哨加指揮旗。

1.4.3 爐膛或爐頂起吊大件,採用對講機加口哨指揮。

1.4.4 一切裝置起吊必須由有起重經驗的人員負責指揮,指揮人員應戴有指揮袖章。裝置起吊必須明確由一人指揮。

1.5 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新裝、拆遷的起重機在執行前,應經過一次技術檢查,並用一定的荷重進行靜力試驗和動力試驗。

對於起重機的技術檢查,首先應檢查其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以及這些裝置是否完好;再檢查附件(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1.6 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裝置,駕駛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嚴禁存放易燃物品。

2 起重工作開始前必須對起吊設施、起吊用具全面檢查。

2.1 必須認真檢查起重機械、索具符合安全要求。

2.2 工作負責人必須向所有工作人員交待技術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

2.3 使用起重機械前,必須先空負荷試運,對上下限位、終端限位按鈕、執行平穩、噸位及外觀等情況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開始起重工作。

2.4 重大物件起吊載荷要準確計算,並制定起吊方案,起吊方案應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經理批准。防止超載或發生人身**及裝置損壞事故。

2.5 10噸以上的物件起吊,施工部門要向安監部聯絡,安監部門人員到現場全方位進行監督。10噸以下的物件起吊,部門安全員應全方位進行監督。

3 起重作業注意事項。

3.1 嚴禁用非起重機械、索具吊、運重物。

3.2 起吊重物不准長期懸在空中,工作人員離開時,必須將重物釋放到地面並採取防止損壞地面的措施放置。

3.3 各式電動起重機,在工作中一旦停電,應將起動器恢復至原來靜止的位置,再將電源開關拉開;設有制動裝置的應將其閘緊。

3.4 起重工作完畢或人員休息時,應將操作手柄恢復原位並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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