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調解協議

2021-08-10 04:59:37 字數 939 閱讀 7028

調解協議書

甲方:廖國林,系林地所有權人

乙方:鐘新華、鐘勝華

調解人: 吳猛、鐘雲江

爭議事由: 2023年2月底3月初乙方修繕祖墳時,未與甲方協商,私自砍伐甲方樹木和延伸墳地前綠化地。為此,甲乙雙方發生爭執。

經山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同志現場調查、了解。並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本著公平、公正、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原有墳地(圍牆內)是甲乙雙方2023年已經達成協議,不屬於此次爭議範圍。(附件1,墳地使用權轉讓協議;附件2圖中紅色部分)。

二、乙方原有墳地(圍牆外),以石獅為準左右兩側各延伸2.4m(長)×2m(寬)=4.8㎡,計9.6㎡,用於安放石獅及綠化之用。

三、乙方於2023年修建水泥人行便道1.6m(寬)×20m(長)=32㎡,當時未取得甲方同意,屬此次商議的範圍。

四、經商議,甲方同意將該協議

二、三款中所涉及的綠化地及人行便道共41.6㎡,以40元/㎡的**,共計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整(¥1664.00),轉讓給乙方永久使用,土地轉讓使用費由乙方當場一次性付清。

範圍內樹木仍屬甲方所有(附件2中黑色部分)。

五、乙方此次修繕祖墳時損壞的樹木6棵,甲方表示不再追究。

六、以後乙方修繕祖墳時,不得再擅自將範圍延伸、亦不得隨意砍伐樹木。如因樹木、椏枝確實影響乙方墳地造成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在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應主動砍除,如若甲方不予支援,乙方有權將影響其墳地的樹木及椏枝清除。

七、雙方必須保持墓地兩側人行路的使用現狀和石獅的安放位置。

八、該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九、該協議一試三份,甲乙雙方和山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儲存乙份。

甲方乙方:調解人:

在場人鳳儀鎮山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2023年3月5日

附件1 墳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附件2 墳地及綠化地示意圖

附件3 2023年3月5日調解草議

民事調解協議

協議雙方 甲方男,年 月 日 農曆 出生。乙方男,年 月 日 農曆 出生。甲 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就土地代耕,達成協議如下 一 甲方自願將自己家庭承包經營的廟仙鄉項寨村獨東組三畝七分麥稻田委託代耕 乙方從事農林牧魚即可 給乙方。四至界線 東以鄭家力的池塘為界,西以鄭維業一畝五分田為界,南以本組老渠...

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 與 乙方 就此次打架賠償事宜,本著平等 自願 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願一次性賠償乙方醫藥費 營養費 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元。2.上述費用甲方支付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與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3.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

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 朱童輝男 16歲蔡溝鄉大朱村人蔡溝一中學生。監護人 當事人 馬永濤男 16歲蔡溝鄉林堂村人蔡溝一中學生。監護人 當事人 陳蘇鵬男15歲蔡溝鄉開陳村人蔡溝一中學生。監護人 當事人 朱騰飛男14歲蔡溝鄉大朱村人蔡溝一中學生。監護人 當事人 朱夢輝男16歲蔡溝鄉大朱村人蔡溝一中學生。監護人 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