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保研辦法

2021-08-03 03:46:29 字數 3295 閱讀 4814

為加強優秀生源的校際交流,學校鼓勵學生積極申報外校的推免生。每年學校將從各學院的推免生計畫中單列推薦到外校的計畫。

第七條全校各碩士點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各碩士點每年是否接收和接收推免生的數量由各學院確定。

第八條學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遴選推免生:

(一)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誠實守信,學風端正,身心健康。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二)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潛質。其中:

1、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於3.0。

2、三門本專業主幹課程成績每門課程不低於80分。申請經濟類、管理類專業推免生的學生,其高等數學(經濟數學基礎)課程成績不低於80分。

專業主幹課、高等數學(經濟數學基礎)為跨學期課程的,按平均成績計算。

3、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大學外語的平均學習成績不低於80分,外語專業的學生第二外語的平均學習成績不低於80分。

非英語專業的學生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不低於試卷總分的60%,或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低於試卷總分的80%;英語專業的學生,專業英語八級考試不低於70分,或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的成績不低於試卷總分的75%。

4、學年**成績不低於85分。

(三)身心健康。

第九條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的,在科學研究或社會實踐等方面有突出表現或取得重大成績的學生,由本專業3名教授特別推薦,經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同意,可以適當放寬學習成績要求,但應嚴格做到程式透明,操作規範,結果公開。

第十條推免生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和推免生計畫,確定本年度各學院推免生名額,制定工作計畫並予以公布。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學院分專業對申請推免的學生按平時成績與獎勵分之和由高至低進行排序,並按推免生名額的1.5倍確定初選名單。

平時成績為第一至六學期的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的加權學分成績。

每門課程的學分成績=課程考試成績×該門課程的學分;學生的加權學分成績=課程學分成績之和/課程學分之和。

獎勵分為學生獲得各級表彰、學科競賽獎項、體育競賽獎項以及公開發表學術**、各類發明等,學校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的獎勵積分。

(四)列入推免生初選名單的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綜合測試。測試科目由各學院根據本科專業培養方案確定,應涵蓋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內容,重點是考察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學習能力,測試滿分為100分。

(五)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按照綜合考核成績分專業對學生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根據推免生計畫確定參加面試學生的範圍。綜合考核成績的計算辦法為:綜合考核成績=(平時成績+獎勵分)×70%+測試成績×30%。

按學校下達的推免生名額的1.2倍確定進入面試的學生名單。

(六)面試由各專業碩士生導師組負責,面試重點考核學生的專業知識、外語水平、綜合素質、語言表達能力等,面試滿分為100分。

面試應當公開,允許其他教師和同學旁聽。

各學院應事先將測試和面試安排(時間、地點)報送教務部備案。

(五)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按照最後成績分專業對學生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按學校下達的推免生計畫確定推免生的最終人選和替補人選,在學院範圍內進行公示。最後成績=綜合成績×80%+面試成績×20% 。

(六)公示結束後各學院彙總,並經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送教務部。

(七)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學院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核,並在全校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確定獲得推免生資格的學生名單。

(八)獲得推免生資格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學生證到相關研究生招生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一條獎勵分具體計分辦法為:

1、獲國家級、省級優秀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每次分別獎勵5分、3分;獲校級優秀學生

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分、1分、0.5分,獲優秀學生幹部稱號者獎勵2分。

2、國家級競賽個人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獎勵7分、6分、5分,團體

一、二、三等獎者,主要成員分別獎勵5分、4分、3分;

3、省級競賽個人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獎勵5分、4分、3分,團體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主要成員分別獎勵4分、3分、2分。

4、校級競賽個人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獎勵3分、2分、1分,團體競賽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主要成員分別獎勵2分、1分、0.5。

5、省級大學生科研成果

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獎勵4分、3分、2分;校級大學生科研成果

一、二、三等獎者,分別獎勵2分、1分、0.5分。

6、在國家權威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獨撰的每篇獎勵20分,合著的每篇第

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別獎勵10分、8分、6分;在核心刊物發表學術**,獨撰的每篇獎勵10分,合著的每篇第

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別獎勵7分、5分、3分;在其他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獨撰的每篇獎勵3分,合著的每篇第

一、第二作者分別獎勵2分、1分。

上述所述刊物等級以本校認定的刊物等級為準。

7、全國文體競賽個人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獎勵6分、4分、2分,團體

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獎勵5分、3分、1分。

8、在校期間,獲發明專利者,獎勵10分;獲實用新型專利者,獎勵8分。

一項成果多次獲獎以最高分計,不累加。

其他獎項,獎勵分值由教務部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申請各類獎勵分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書、檔案等證明材料。競賽類獎勵分由組織單位負責審核;論著類獎勵分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領導審核;表彰類獎勵分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審核。各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集體確定最終分值。

第十三條推薦到外校的學生應符合本校推免生的條件。

向外校推薦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外校沒有接收的,可以轉回本校。

如符合本校條件的學生數不足學校下達的推薦名額時,可適當放寬條件鼓勵學生申報外校。放寬條件推薦到外校的學生,如果無招生單位接收,該生推免生資格作廢。

第十四條在第四學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資格:

(一)受到紀律處分;

(二)未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或課程考核不及格;

(三)畢業**(設計)成績未達到85分以上;

(四)畢業時未取得學士學位;

(五)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

(六)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條件的情形。

第十五條 「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畫」支教推免生和 「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畫」 研究生支教團的推免生,參照本辦法的推薦條件和推薦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凡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關學生推免生資格,並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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