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監督管

2021-07-30 02:10:41 字數 4550 閱讀 3164

江蘇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審查辦法》的通知

蘇建質[1990]第089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省有關廳、局(總公司):

為加強我省樁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管理,確保樁基工程的安全與經濟合理,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我委制定了《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審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根據檔案精神,切實做好樁基檢測單位的申請工作,申請期截止至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申請表由各市建委(建設局)簽署意見後統一報省建委質量監督站,省建委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合格後頒發證書,申請**由省建委統一制定。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樁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樁基工程的安全與經濟合理,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試行),《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承擔樁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當地質量監督站有權責令該工程停工。

第三條凡屬樁基工程,必須到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站辦理樁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方可開工。

第四條未經質監站檢驗合格的樁基工程,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違反本規定,工程不予驗收,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不得交接與結算。

第五條評價樁基工程質量的依據是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的法規、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只有當國家標準未明確規定時,才能參照部局和地區頒發的現行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檔案,並應有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認可。

二、樁基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

第六條在樁基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站報送地質勘察資料、樁基施工圖及樁基施工總分包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證書和合同書,經質監站對勘察、設計、施工總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認可,根據合同書明確總分包隸屬關係後,方可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必須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資料並針對樁基施工場地地質條件及工程特點,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時提出樁基工程地質條件的正確評價,為樁基設計、樁基處理與加固、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對工程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大建築的樁基工程須特別加強勘察工作。

為便於勘察單位做好工作,設計人員在勘察前必須詳細介紹建築物上部結構及基礎荷載情況,以便勘察單位根據設計要求確定樁長和樁端持力層。

第八條樁基工程應進行符合樁基施工圖設計要求的詳細勘察工作,為選定樁的型別、長度、確定單樁承載力、群樁沉降以及選定相應的施工方法,提供所需的各項工程地質資料。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資料,綜合考慮結構型別、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是否採用樁基方案。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範規定的設計程式,設計單位在確定合理的樁基方案後,對大、中型工程或對工程地質情況把握不准,建設單位應提前做試驗樁以取得試驗資料,向設計單位提供單樁允許承載力,試驗樁不得少於樁基總數的1%,預製樁不少於2根,灌注樁不少於5根,如工程地質情況較複雜,應相應增加試樁數量。建設單位應事先向質量監督站申報試樁施工單位及檢測單位。設計單位根據試樁結果進行經濟合理的樁基設計。

第十一條凡設計單位盲目提高樁基設計安全係數,任意加大樁徑、樁長和樁數,經審查確認會造成浪費的設計,質量監督站有權停止施工,追回設計費。本著安全節約的原則,質量監督站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可指定持證權威設計單位更改原設計,由建設單位從所節約的工程費用中向質監站支付部分質監管理費、設計修改費及其它費用。

凡經過更正設計樁基的工程,必須增加沉降觀測,如沉降值超過規範規定的地基允許的變形值時,由更正設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對採用樁基方案的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在樁基施工說明中註明該工程樁基單樁承載能力、最後貫入度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切實加強對樁基施工隊伍的管理承包樁基工程的施工隊伍應持有與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施工。資質不符不予承擔樁基施工任務。

凡樁基施工質量達不到合格要求的樁基施工隊伍,除承擔工程損失費用外,質量監督站向建設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樁基施工資格。

第十四條因施工原因造成樁基質量事故,可由施工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加固處理方案,也可由質監站指定持證設計單位提出加固方案。

第十五條凡是樁基實行分包工程,樁基施工單位必須與土建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明確總、分包各自責任後才能進行樁基施工,土建總包單位承擔總包責任,應負責對樁基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土建總包單位對樁基的驗收必須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要求收集整理好竣工驗收資料,並有明確的結論,再報送質監站進行核驗。

第十六條專業樁基施工單位也可與建設單位直接承包樁基施工任務,但必須與上部結構施工承包有交接手續同時還必須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向質監站辦理監督手續。非專業樁基施工隊伍不得單獨承攬樁基施工。

第十七條樁基工程驗收,應檢驗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業和民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tj7—74)、《工業與民用建築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tgj4—80)及《地基與基礎施工及驗收規範》(bgj202—83)有關工程驗收的各項規定。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樁基施工組織設計書及樁位測量放線平面圖,

2.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3.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明及檢驗報告,混凝土試塊試壓記錄;

4.樁的工藝試驗記錄;

5.樁的製作和打入過程中有關資料記錄;

6.樁的施工記錄或施工記錄彙總表;

7.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8.設計變更通知書、事故處理記錄及有關檔案;

9.樁位複測記錄及樁竣工平面圖;

10.樁基荷載試驗的資料及檢測報告;

11.竣工報告;

12.工程驗收證明書。

三、樁基工程的監督與檢測

第十八條質量監督站對樁基工程監督,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樁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驗收規範、規程進行把關鑑定。評價樁基工程是否滿足設計和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通過嚴格的檢測加以鑑刊。

第十九條凡我省進行樁基質量檢測的單位,必須經省建委質監站審查,確定檢測方法,並發放許可證;外省檢測單位進入我省承擔樁基質量檢測任務時必須先向當地質量監督站辦理申報手續,並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審核合格後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方可承擔我省樁基檢測任務,否則,樁基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質監站不予認可。

第二十條樁基檢測單位所提供的檢測報告,應具備完整的內容,內容包括;

1.工程名稱、工程地點、試驗目的和試驗日期;

2.工程地質概況、土層和試樁綜合柱狀圖,

3.試樁的施工記錄;

4.檢測儀器裝置,測試方法和原理;

5.檢測過程、測試資料,計算分析過程;

6.對檢則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的說明;

7.評定過程及結論。

凡不具備上述的檢測報告均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由於樁基動載檢測技術尚處於研究、完善發展階段,未正式納入國家技術規程。因此,我省樁基工程進行動載試樁應從嚴謹慎控制。各種動載試樁檢測技術必須正式通過部、省級的鑑定和審定,經過相當數量的樁基工程現場驗證,在本地區代表性土層、常用樁型上進行足夠數量的動載、靜載試樁對比試驗,取得動對比資料,方可用來檢測單樁承載力及樁身質量。

第二十二條對樁基工程的單樁承載力及樁身質量的檢測規定如下:

1.對於設計前已按規定程式做了試樁的樁基工程,如在施工過程中未出現異常情況,對其工程樁可進行動載或靜載試樁。同一條件下,動載試樁應按下列規定執行:預製樁為樁基總數的5%,且不少於3根,灌柱樁為15%,且不少於5根。

若採用靜載試驗,試樁數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並不少於2根。

2.如因技術方面的原因無法提供大噸位荷重或錨樁反力,設計前未按規定的程式做試樁的工程或設計單位認為不需要做試樁的中、小型工程,其工程樁的檢測工作按以下情況進行:

(1)施工過程中情況正常、質量穩定無異議的工程,其工程樁檢測可採用動載試樁方法,同一條件下動載試樁數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5%,並不少於10根。

(2)施工質量差,並存在爭議的樁基工程,由當地或省建設主管部門指定檢測單位採用靜載試樁方法,或在15%基礎上相應增加5—10%動載試樁數量的比例,以防工程事故發生。

(3)當樁基檢測過程中發現單樁承載力及樁身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可按不合格樁數加倍進行複檢,並進行取芯或區域性開挖檢查。

3.對特殊工程和重大結構物和鑽孔灌注樁工程,除勘測或靜載外,必須進行20%的取芯驗證。

四、其它

第二十三條樁基工程的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經質監站對樁基工程質量檢驗後方可結算,否則,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不得進行結算。

第二十四條樁基工程規程、規定要求必須做的靜載、動載試樁經費攤入工程概預算。凡因勘察、設計或施工造成的質量懷疑所必須進行加測的樁基檢測,其費用按檢測分析的判定結果,由引起質量事故單位承擔;對於懷疑樁判定為合格的,其檢測費應攤入工程概預算。

第二十五條欄基工程因勘察、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原因而造成質量事故時,按屯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站按有關法規及檔案精神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審查辦法。

江蘇省樁基質量檢測單位資質審查辦法

為了加強我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確保樁基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內容

1.必須具備的儀器裝置:凡進行樁基檢測的單位根據不同的檢測方法,必須具備相應測試方法的全套、效能良好的儀器和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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