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

2021-07-16 19:14:52 字數 2954 閱讀 7561

ccgf 108.3—2010

食用菌2010—07—15發布2010—08—01實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食用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

1 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食用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範圍為乾製食用菌。本規範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複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於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專案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

產品分類及**見表1 。

表1 產品分類及**

2.2產品種類

乾製食用菌包括乾製平菇、香菇、草菇、黑木耳、銀耳等。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乾製食用菌:在確保產品質量指標(色、香、味、形、營養等)的前提下,利用外熱源,促使菌體水分蒸發達到便於儲存運輸目的的製品。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乾製食用菌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乾製食用菌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5 檢驗依據

下列檔案凡是註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 2760 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

六、滴滴涕殘留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189 銀耳中公尺酵菌酸的測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 7096 食用菌衛生標準

gb 11675 銀耳衛生標準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產品或稱量銷售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於100個最小包裝且總量不低於10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採樣品量至少為1kg,且預包裝產品不少於4個單位包裝。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於抽採樣品量,抽採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採樣品中3/4為檢驗樣品,1/4其餘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範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所採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採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專案進行複檢時採用的樣品。

6.3 樣品處置

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樣品運輸和存放過程注意防潮、防壓。

6.4 抽樣單

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資訊。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食用菌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產品的銷售總額,並加以註明。

注:記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的產品是指計畫抽查的產品,如計畫抽查「食用菌」,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所有食用菌銷售總額;計畫抽查「銀耳」,應記錄對應的被抽查企業的銀耳年銷售總額;

7 檢驗要求

7.1檢驗專案及重要程度分類

檢驗專案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檢驗專案及重要程度分類

注:極重要質量專案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專案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效能或特徵值的指標。

7.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

7.2.2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規範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規範中檢驗專案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範中的檢驗專案(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徵值)時,應按本規範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並判定。

7.2.3當同一檢驗專案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採用表3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專案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專案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專案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專案不合格時,屬於一般不合格。

9 異議處理複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複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專案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專案相關聯的其它質量資料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專案的複檢時,採用備用樣檢驗。當複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複檢結果合格,以複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複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複檢時,產品在複檢有效期內於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複檢的其他情況。

10 附則

本規範代替ccgf 108.3—2008版。

本規範編寫單位: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陶軍瑋)、國家農業深加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邴煒)、國家農林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孫嚴)、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汪曉冬)、國家飲料及糧油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小明)。

本規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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