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豐光電IPO凸顯審核監管的制度弊端

2021-06-30 14:54:47 字數 725 閱讀 2957

從利益的角度來看,上市後的鉅額承銷費收入,早已經把保薦人和準上市公司**在一起。僅僅指望保薦人出於「職業道德」而對公司從嚴把關是遠遠不夠的。

保薦人相關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等違反規定,未誠實守信、未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其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從既往的ipo舞弊案例來看,保薦人往往全身而退,沒有對其處以應有的處罰。例如在上市前夜被緊急叫停的勝景山河造假案,其保薦人平安**僅被監管部門公告「自查發現有關問題」,同時「保薦業務以及保薦人工作暫不受影響」;在**市場中造成重大影響的綠大地造假案,其保薦人華泰聯合**更是未傷皮毛,而該**公司在擔任高德紅外ipo保薦人時未經許可擅自修改招股說明書,也不過被「嚴厲批評,並被出具警示函,要求就資訊披露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在這樣的監管和經濟處罰環境下,「只薦不保」勢必成為保薦人最佳選擇,這不能說不是當前ipo保薦人制度實行過程中的重大漏洞,同時也構成虛假發行的重大市場隱患。

事實上,諸多準上市公司財務矛盾和疑點的存在,凸顯了保薦人和中介機構在ipo發行過程中的責任缺失,進一步導致新股發行質量低下等困擾**市場的現象。只有監管部門通過加強針對中介機構和保薦人的約束,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處罰力度,才能規範中介機構和保薦人的執業行為,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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