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工作統計報表制度

2021-06-29 23:12:16 字數 1829 閱讀 7837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批准

2023年12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物件,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五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物件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一、總說明

(一)調查目的:調查國家科普資源基本狀況,了解國家科普工作執行質量。

(二)統計物件和範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和組織。

(三)主要指標:科普人員、科普場地、科普經費、科普傳媒和科普活動。

(四)報告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於科普場地和科普**,填寫截至2023年12月31日24時已經建成開放的科普場地和科普**)。

(五)本調查為全面調查,填報單位需嚴格按照報表所規定的指標含義、指標解釋進行填報。

(六)凡在表「kp-002 科普場地」的第一部分「科普場館」填報資料的單位,均需把每個「科普場館」單獨填報乙份報表,同時將本單位的其他相關資料填報為另乙份報表,與「科普場館」的報表同時上報,不需彙總。

二、報表目錄

三、調查表式

(一)科普人員

錶號:kp-001

製表機關:科學技術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批准文號:國統制[2008]134號

行政區劃**有效期至:2009 年10月

綜合機關名稱2023年

聯絡**機構主管部門類別**(見附錄): 單位級別:**部門□ 省級□ 地市級□ 縣級□

(二)科普場地

錶號:kp-002

製表機關:科學技術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批准文號:國統制[2008]134號

行政區劃**有效期至:2009 年10月

綜合機關名稱2023年

聯絡**機構主管部門類別**(見附錄): 單位級別:**部門□ 省級□ 地市級□ 縣級□

(三)科普經費

錶號:kp-003

製表機關:科學技術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批准文號:國統制[2008]134號

行政區劃**有效期至:2009 年10月

綜合機關名稱2023年

聯絡**機構主管部門類別**(見附錄): 單位級別:**部門□ 省級□ 地市級□ 縣級□

(四)科普傳媒

錶號:kp-004

製表機關:科學技術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批准文號:國統制[2008]134號

行政區劃**有效期至:2009 年10月

綜合機關名稱2023年

聯絡**機構主管部門類別**(見附錄): 單位級別:**部門□ 省級□ 地市級□ 縣級□

(五)科普活動

錶號:kp-005

製表機關:科學技術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批准文號:國統制[2008]134號

行政區劃**有效期至:2009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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