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證 第七單元 票據法律制度筆記

2021-06-27 21:44:58 字數 4844 閱讀 3404

第七單元票據法律制度

一、考點綜述

【考點1】商業匯票的基本概念

1.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解釋】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③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解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4.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考點2】商業匯票的背書(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2.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併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4.票據權利買賣

如果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將導致相應的票據行為「無效」。

5.質押背書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而非票據權利),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於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3)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並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託收款背書。

【考點3】商業匯票的承兌

1.附條件的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而非所附條件無效)。

【相關鏈結1】票據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鏈結2】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2.承兌的法律效力(2023年案例分析題)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於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相關鏈結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相關鏈結2】商業匯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4】商業匯票的保證

1.票據保證的記載事項

(1)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2023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結】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責任

(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使,票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所附的條件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3.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則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

【考點5】票據權利取得的一般規定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3.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併或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4.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6.凡是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於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考點6】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即受讓人基於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則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解釋1】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其前手並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無償取得票據的,即使受讓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解釋2】雖然未以真實交易關係作為原因關係的出票行為(或者背書行為)無效,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由於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他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受讓人可能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2023年案例分析題)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1)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

(2)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考點7】無權**

1.狹義的無權**

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論本人(被**人)還是無權**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的,如果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無權**人必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責任,但本人(被**人)仍然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表見**

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則其**的票據行為有效,本人(被**人)應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一、考點綜述

【考點8】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變造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後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後的記載事項負責。

(3)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票據的偽造(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偽造人

由於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①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並不存在乙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後果承擔問題。

(3)真正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並非票據權利人,並且因為無過失或者輕過失而不知情,則付款人的付款行為與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據關係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消滅,其只能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主張權利。

【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也就是說,票據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各個票據債務人(包括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仍然繼續存在。付款人因為已經對提示付款人付款而發生的損失,只能另行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請求賠償或者返還。

【考點9】票據抗辯(對人抗辯)

票據法律制度 註冊會計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十二章練習

註冊會計師考試輔導 經濟法 第十二章練習 票據法律制度 一 單項選擇題 1 甲 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甲以乙為收款人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預付款交付於乙,乙接受匯票後將其背書轉讓給丙。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該合同。下列關於甲的權利主張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是 a.甲有權要求乙返...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行為 一 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 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1 金額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 如100萬元以下 匯票無效。票據 金額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稱 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支票的金額 收款人名稱可以由...

註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

關鍵詞 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含義 成因 改進措施 中圖分類號 d920.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1 828x 2013 07 0 01 21世紀以來,國外以安然公司為序幕,陸續爆出了世通 施樂 默克製藥等各行業的審計失敗案例。在中國也出現了像銀廣夏 藍田股份 紅光實業 科龍電器 黃石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