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25 13:48:19 字數 3016 閱讀 5636

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

2.人大和它的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4.**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5.我國是乙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人民代表大會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人民代表組**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於保證**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足

隨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真正集中表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隨著時間的演變和歷史的發展,它也有存在著缺點,需要不斷的改革與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不能有效體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多層次間接選舉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從而不能體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選舉的顯著特點是多層次的間接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要經過兩級或**的間接選舉產生。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再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代表大會。而在一些市管縣或設自治洲的地方,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還不能選舉產生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只能選舉產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後,再由市或州的人民大會選舉產生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間又多一層。

關於間接選舉的利弊,選舉理論上不同主張。間接選舉的弊端:

(1)由於間接選舉不是由選民親自表達意願,而是靠少數代表去抉擇。因而就是可能存在不能全面、正確表達選民意願。甚至歪曲選民意志的情況。

(2)靠少數人投票決定當選人,對選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說是個很大的折扣。

(3)代表多層的間接選舉,必然模糊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責任關係,削弱代表與選民的聯絡,使選民不能對代表直接監督。

間接選舉的有利之處在於:

(1)有利於減少群眾普選容易產生的盲目性,有利於選擇人才和安排各方面的代表。

(2)在選民眾多,選民政治、經濟、文化素質較低的國家,直接選舉可能更容易被人操縱。

(3)間接選舉更節省經費和工作量。儘管有這些理由,但誰都不否認,直接選舉比間接選舉更體現民主。

所以,在國外國家級議會中,一院制議會和兩院制的下議院,基本上普遍採取了直接選舉。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多層次的間接選舉是經濟文化落後的表現,是應加以改進的。

2人民代表大會的人事任免工作影響國家機關的有效運轉統一。

(1)任免機制不完善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機制不完善必須加大改革與完善的力度,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免機制與我們現實的國情是密不可分的。通過我們的不斷探索中,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機制的不完善,出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擬任命幹部進行必要的了解不多,提不出意見,在表決時一攬子通過,影響任免質量;二是介紹人選時,不能充分反映每位人選的全貌和特點。

我們必須緊緊抓住自己不足的地方,對它進行改進,使它能與我們現實國情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與人民的利益緊密的聯絡在一起。

(2)任免工作法制不健全

憲法、地方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是各級人大行使任免權的依據,但對建立國家權力機關的人事任免、監督機制等問題的規定不健全,不能適應各級人大的人事任免、監督實踐的要求。我們必須放寬權力,任免工作應具體體現各級人大的要求,使它能與各地的實際情況相聯絡,另外,任免工作也必須和各地的實踐相結合,通過實踐去不斷的檢驗和完善,通過國家任免工作法制的完善,使它們能充分的反映人民的利益,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與穩定。

(3)任後監督比較薄弱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所選舉、任命人員的任後監督比較薄弱。往往是任完了事,沒有把任後監督當作行使任免權的一種延續,儘管現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對所選舉任命人員的述職評議工作,但亦有其侷限性。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化建設的跨世紀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將進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我們要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要切實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選舉的各個環節和各個階段都符合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第二,全面落實憲法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

要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執行立法,加強立法工作,把國家的各項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加大監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監督工作的實效,特別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依法行使決定權,及時對國家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第三,加強代表制度建設。要重視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繼續探索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途徑和方式,健全有關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要總結代表聯絡選民或選舉單位、接受其監督的經驗和做法,逐步使其規範化、制度化,從制度上保證人民對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完善議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據近些年的經驗,借鑑國外有益的做法,完善會議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制度,保障會議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定的民主性、科學性;要規範公民旁聽會議的工作,進一步提高人大會議的開放程度,為實現公民的知政權提供條件。

第五,進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增加熟悉法律、經濟等方面知識的專業人員,在逐步實現常委會組**員比較年輕化的同時,逐步實現常委會委員的專職化,使常委會委員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強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的建設。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是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需要,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程序中,要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堅定不移地向前推進。同時要看到,由於受到中國經濟、文化等狀況的制約,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乙個漸進的過程。

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沿著社會主義的方向和軌道,有領導、有秩序、有步驟地進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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