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

2021-06-25 08:30:21 字數 3215 閱讀 8954

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司系統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各直管建設單位,中國安能建設總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系統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電力行業有關安全工作規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組織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試行)》,現予以印發,自即日起試行。

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告訴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部。

附件:電力建設工程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試行)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對建設工程專案和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的科學評價活動,提高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採用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附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導則》的檔案而制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是通過對電力建設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內容、指標等量化評價,促進電力建設專案和施工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管理始終可控、在控。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投資管理的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專案、水電工程專案、火電工程專案,以及公司系統所屬的火電、送變電和水電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工作。

第五條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也可作為安全檢查表,用於網、省公司對建設工程專案和施工企業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公司系統投資管理的22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專案,由省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公司系統所屬從事電力建設的多種經營實體,可參照本辦法進行企業的安全評價。

第二章建設工程專案的評價

第七條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應以建設專案安委會組織的「自查自評」為基礎,上級工程主管部門(網、省公司)進行複查,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抽查。

第八條由建設專案安全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對建設工程專案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評價。

第九條建設工程專案按工程建設類別劃分為:輸變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a)、水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b)和火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c)。

第十條在實施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時,按照相應的工程序列編號,分別採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中的類評價表對專案建設單位、類評價表對工程監理單位、類評價表對施工企業的建設現場進行評價,綜合彙總後得出本專案的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專案開工後,每年至少應開展一次「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自評價的時間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階段。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專案安委會根據自評價的結果,組織參建各方進行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第三章電力施工企業的評價

第十三條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應以企業的自查自評價為基礎,上級主管部門(網、省公司)進行複查,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抽查。

第十四條由電力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企業職能部門和工會等對本部和建設現場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

第十四條電力施工企業按專業劃分為輸變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a)、水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b)和火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c)。

第十五條在實施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時,按照相應的工程序列編號,分別採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中的類評價表對施工企業本部、類評價表對企業的建設現場進行評價(至少抽查2個專案部、取低分彙總),綜合彙總後得出該施工企業的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電力施工企業應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環境」自我評價。

第十七條企業根據自評價的結果進行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第四章自評價工作的複查和抽查

第十八條由網、省公司工程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對所管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專案和施工企業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評價複查。

第十九條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對建設工程專案和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複查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網、省公司組織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複查工作,應盡量結合每年兩次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同時進行。國家電網公司適時進行抽查,或與網、省公司的複查工作聯合進行。

第五章評價結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專案安委會組織的自評價工作結束後的一周時間內,將評價結果(報告範本見附件1)報送上一級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抄送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電力施工企業組織的自評價工作結束後的一周時間內,將評價結果(報告範本見附件2)報送企業的上級(網、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抄送所在網、省公司的工程建設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網、省公司在接到建設工程專案和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結果後的兩個月之內(原則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員進行複查。複查結果應於兩周內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部。

第二十四條國家電網公司根據各網、省公司的複查結果,適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抽查,並定期公布建設工程專案和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 評價複查結果和抽查結論。

第二十五條各網、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過「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所屬建設工程專案和施工企業間的安全評比競賽活動。

第二十六條各建設工程專案的評價複查結果,將作為工程達標投產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安全健康環境」評價的複查和抽查中發現建設工程專案或施工企業自評價結論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偏離實際情況的,將在公司系統內通報,並對評價工作的負責人作「不良記錄」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附件:1、 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評價報告(範本)

2、 電力施工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評價報告

(範本)

附件1:

電力建設工程專案

安全健康環境管理

評價報告

工程類別: (輸變電、 水電、 火電)

工程專案名稱:

評價組織單位:

年月日(可根據評價內容篇幅調整頁面格式)

附件2: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

安全健康環境管理

評價報告

企業類別: (輸變電、 水電、 火電、土建)

工程專案名稱:

評價組織單位:

年月日(可根據評價內容篇幅調整頁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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