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適應企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使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為公司經濟工作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特制定本制度。
1.2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各級各部門負責人都應把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納入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層層落實防範措施。
1.3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加強對所屬員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最大限度扼制員工違規、違法及犯罪現象的發生。
1.4適用範圍:
1.4.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和臨時工作人員。
1.4.2本制度適用於一般違規和造成一般損失的事件。
1.4.3對違規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並構成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2.1盜竊或者破壞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盜竊、破壞財物價值5—10倍的罰款。
2.2賭博或傳播淫穢物品及非法出版物尚未構成犯罪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3打架鬥毆者處以雙方每人200元罰款,並予以除名。
2.4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200元以上罰款及賠償醫療費用及經濟損失,並予以除名。
2.5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秩序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責令檢查或停止工作並罰款50—200元。
2.5.1誹謗、侮辱、恐嚇、謾罵他人製造混亂,造成不良影響者。
2.5.2相互辱罵影響工作者。
2.5.3酗酒滋事者。
2.5.4違反出入管理規定,態度蠻橫者。
2.5.5無理取鬧影響工作者。
2.5.6違反餐廳管理制度,擾亂餐廳秩序,強行就餐者。
2.5.7文體活動中不服裁判,尋釁滋事者。
2.6安全意識淡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處以批評、通報或20—200元罰款。
2.6.1人員離開後未關窗鎖門者。
2.6.2辦公桌、更衣櫃、工具箱等處人員離開後未及時上鎖者或私自存放現金及有價**者。
2.6.3財務部門違規超額存放現金者。
2.6.4洩露企業一般技術和經營秘密者。
2.7部門對貴重物品、精密儀器疏於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於10—200元罰款。
2.7.1 未能將本部門貴重物品排查確認並報行政辦備案者。
2.7.2 未建立制度和明確專人管理者。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及處罰
3.1根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各部門應在本單位劃分防火責任區,將防火責任逐級分解到班組個人(應將責任分解情況報行政辦備案),使防火工作確實做到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
3.2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50—500元罰款。
3.2.1部門消防意識淡薄,沒有將消防責任及消防器材的管理逐級落實到人者。
3.2.2(除固定明火地點外)未經保衛部門批准私自在廠區動用明火者。
3.2.3違反「禁菸規定」吸菸者(在重點防火部位吸菸加倍處罰)。
3.2.4擅自挪用、埋壓、圈占或損壞消防器材者。
3.2.5過失**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3.3生產、儲運、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對所屬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員工嚴格遵守。
3.4各防火重點部門及部門重點防火崗位,要有醒目的防火標語及禁令標誌。
3.5工種部位消防安全制度應懸掛上牆。
3.6部門應有一名兼職安全員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治安、消防工作;協助行政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安全員的調換必須到行政辦備案)
3.7違反3.3—3.6 之規定者處以50—300元的處罰。
3.8對行政辦下達的(治安、消防)整改通知,未按要求時間整改或拒不執行者處50—200元罰款。
4.臨時進廠工作人員管理
4.1臨時進廠工作人員必須由用工部門提前到行政辦辦理有關手續並接受安全教育後方可進廠工作。
4.2對未提前辦理有關手續者門衛有權拒絕其進廠工作,由此影響工作由用工部門負責。
4.3臨時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在未接處理即不辭而別將對用工部門或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5.獎勵
對模範執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將由公司領導研究給予50—500元獎勵。
5.1部門或個人落實防範措施成績顯著者。
5.2舉報違法犯罪行為者。
5.3發現並制止犯罪見義勇為者。
6.附則
6.1外來人員違反本制度將對有關業務部門進行連帶處罰。
6.2生活區治安、消防工作由社群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
6.3本制度由行政辦負責組織實施。行政辦將不定期對上述規定進行檢查。
6.4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辦。
6.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編制:審核:
批准:生效日期: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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