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案件處罰相對人的認定

2021-06-19 14:14:12 字數 3631 閱讀 9827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戶外廣告案件時,往往涉及該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當對該戶外廣告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以誰為相對人呢?有的人認為,應當以廣告經營者,也就是廣告公司作為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有的人認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都可以作為相對人進行處罰,擇一處罰即可;還有的人認為應當根據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簽訂廣告合同中的責任約定來處罰確定相對人。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將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認定為戶外廣告的處罰相對人,應當綜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認定處罰相對人。

本人比較贊同根據該戶外廣告合同的性質來綜合認定處罰當事人比較合理。

(一)戶外廣告合同為承攬合同的處罰相對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1、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訂立的廣告合同是純粹意義上的加工承攬合同,僅僅要求廣告經營者為其製作、加工戶外廣告,不涉及戶外廣告的發布許可,那麼廣告主就應當為其發布戶外廣告的全部行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此時的廣告經營者可以視作是廣告主發布戶外廣告的實施者,當該戶外廣告發布行為成立之時也就視作廣告主發布行為完成。在該種情形下,如果該戶外廣告的發布違反法律規定的話,應當以廣告主為處罰相對人進行執法。

2、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訂立的廣告合同是附條件的承攬合同——這裡所指的附條件僅僅是指要求廣告經營者辦理戶外廣告審批許可後才可製作、發布戶外廣告,如果廣告經營者明知合同中附有要求其辦理戶外廣告審批許可的條件,其接受該條件,訂立廣告合同並發布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將對發布戶外廣告的全部行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為什麼這種情況下廣告主不承擔違法發布的法律後果呢?這種情況下廣告主已經通過合同的形式將戶外廣告發布的行為人轉移為廣告經營者,廣告主明知戶外廣告的發布應當取得行政許可,並在合同中對廣告經營者進行了要約明示。如果廣告經營者不接受該條件那麼該合同不成立,也就不會發生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如果廣告經營者接受該條件,那麼其就明知應當先取得行政許可後才能發布戶外廣告。一旦廣告經營者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履行合同,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我們可以認為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廣告合同未生效,該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是廣告經營者的自行行為,與廣告主無關。因此,此種情形下應當將廣告經營者作為處罰相對人。

(二)戶外廣告合同為委託合同的處罰相對人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對於戶外廣告合同來說,執法實踐中常見的戶外廣告合同形式大多為委託合同,一般來說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訂立的戶外廣告合同中會約定委託廣告經營者製作、發布戶外廣告,同時會委託廣告經營者辦理戶外廣告行政許可。

如果廣告經營者在合同履行中未取得行政許可發布了合同中的戶外廣告將由誰來承擔行政法律後果?有的人認為,根據誰行為誰負責的行政處罰原則應當由廣告經營者承擔行政法律後果;有的人認為,該委託合同可以視為委託**,基於委託**法律關係被委託人的所有行為應當由委託人承擔法律後果,因此應當由廣告主來承擔行政法律後果。筆者認為,委託合同並非一定含有**權的授予。

委託人委託處理經濟意義或單純事實行為時,委託人可以不必授予受託人**權。如果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委託人也可以不授予**權。因此,戶外廣告合同為委託合同時的處罰相對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1、新設專屬戶外廣告委託合同

所謂新設戶外廣告委託合同是指應廣告主要求,廣告經營者受託在廣告陣地上為廣告主製作、發布專屬廣告的委託合同。對於此種委託合同筆者認為,由於該戶外廣告屬於新設的專屬戶外廣告,廣告內容的受益人只可能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該戶外廣告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廣告主授權廣告經營者為其處理戶外廣告的全部事宜。這種戶外廣告委託合同視作廣告主委託授權廣告經營者為其**發布戶外廣告的合同,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廣告主應當為廣告經營者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廣告主也應當成為該戶外廣告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者。

當然,有的人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對廣告主進行行政處罰後,廣告主將會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廣告經營者追究違約的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將最終承擔行政處罰的罰款,因此為了減少訴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直接對廣告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即將廣告經營者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一種對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謬誤,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是不同的:①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和授權的組織,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

②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③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④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違法者,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

因此,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行政執法權時應當按照行政法的要求正確認定執法相對人,不應當將相對人與第三人的民事糾紛同行政執法混為一談,更不應當將合同責任約定作為判斷行政案件相對人的依據。至於第三人是否合同違約,是否應當承擔最終的經濟賠償,這是民事法律需要調整的內容,行政執法不應當裁決民事法律關係。因此筆者認為,不論合同雙方當事人如何約定責任承擔,行政執法機關都應當依據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正確認定執法相對人,不必考慮合同中的責任約定。

2、戶外廣告發布委託合同

所謂戶外廣告發布委託合同是指廣告主委託廣告經營者,在廣告經營者所有的戶外廣告設施上為廣告主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這種戶外廣告委託合同形式上是乙個委託合同,但是其實質可以看做是乙個買賣合同,即廣告主向廣告經營者購買戶外廣告的**服務。。為什麼在這種委託合同中廣告主不需要承擔行政法律後果呢?

我們可以將該種合同視作是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廣告主的義務是按約支付對價,廣告經營者的義務是合法的將戶外廣告進行發布完成**服務。《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在交付標的物前,標的物一切風險和責任均有出賣方承擔。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如果廣告經營者在未取得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的前提下發布戶外廣告的,該戶外廣告就屬於非法戶外廣告,廣告經營者無權處分非法戶外廣告,同時廣告經營者也就談不上向廣告主交付戶外廣告標的。因此,該非法戶外廣告的全部行政法律後果將由廣告經營者承擔。

(三)偽造行政許可:如某公司與某廣告公司訂立合同,要求廣告公司為其製作、發布戶外廣告,廣告主向廣告公司提供戶外廣告行政許可或廣告公司向廣告主提供戶外廣告行政許可,並以此為依據發布戶外廣告。但是,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是偽造的,是非法戶外廣告。

該種情況下誰將為該戶外廣告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這種偽造行政許可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善意相對方有理由認為合同中的標的戶外廣告是乙個合法戶外廣告,因此其非法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發布人此時處於一種被欺詐的狀態。因此,在該種情形下,筆者認為應當由偽造行政許可的一方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換而言之,如果是廣告公司向廣告主提供偽造行政許可並發布戶外廣告的,廣告公司將承擔全部行政法律責任;如果是廣告主向廣告公司提供偽造行政許可,並導致廣告公司認為該戶外廣告合法而發布的,廣告主將承擔全部行政法律責任。對於第二情況,有的人認為廣告主並未實施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不應當對其進行處罰。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廣告主明知該戶外廣告未經行政許可不得發布,而其通過偽造行政許可的手段騙取廣告公司發布戶外廣告的,我們可以認為廣告公司僅僅是廣告主非法發布戶外廣告的「施工工具」,實際行為人是廣告主,因此廣告主應當承擔全部行政法律責任。

但是,廣告公司明知廣告主提供偽造行政許可的,由廣告公司承擔全部行政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戶外廣告執法是工商行政執法中較為複雜和疑難的執法領域,其涉及相對人較多,而且相對人之間關係錯綜複雜,在進行執法時對處罰相對人的認定較難。通過上述論述將戶外廣告相對人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詳細分析,並對不同戶外廣告合同的處罰相對人的認定進行闡述,使得處理戶外廣告執法案件時能夠正確認定處罰相對人,更好的履行依法行政的執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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