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土地制度和階級關係

2021-06-19 11:41:15 字數 5154 閱讀 5730

第一節旗地在清代土地制度中,旗地是特有的土地占有形態。

旗地的形成天命六年(1621 年,明天啟元年),後金占領遼瀋,並遷都遼陽,發布「計丁授田」令,將遼瀋地區大量閒置土地分給駐地軍士耕種。這是最早的旗地。而旗地的大規模形成卻應該是在入關之後。

順治元年(1644)五月,清軍進北京,12 月,頒圈地令:丁丑,諭戶部,我朝建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死於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爾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成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

其餘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無處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區畫。①自此令發布後,開始在近京三百里,繼之在近京五百里之內圈地不止。

幾乎是與圈地令下達的同時,順天巡按柳寅東上疏言「滿漢分居」之便:「第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與漢民雜處,不惟今日履畝之難,恐日後爭端易生」,要求「滿洲各住一方」,使「滿人漢人,我疆我理,無相侵奪,爭端不生」。這樣滿洲漢地房「兌換」又提上議程。

順治二年(1645)十二月,戶部尚書英俄爾岱等又言:臣等奉命圈給旗下地畝,查得易州、安肅等州縣軍衛共三十六處,無主田地,盡數撥給旗下,猶若不足。其未察地方如滿城、慶都等二十四州縣,尚有無主荒地,若撥給旗下,則去京漸遠,兵民雜處,多有未便,議將易州等處有主田地,酌量給旗,而以滿城等處無主田地,就近給民。

實際上「兵民雜處」、「滿漢分居」等均非換撥之真意,以瘠換良,無限量的霸佔土地才是撥換的實質。

清初的圈地、撥換從順治元年十二月開始,歷四十餘年,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才令「嗣後永不許圈」。據雍正八年(1730)統計:「直隸九府內,除廣平、大名二府,遠處京南,均無旗莊坐落..

其餘七府所轄有旗莊坐落者,共計七十七州縣衛,廣袤二千餘裡。」圈地的停止,是廣大漢族人民,包括**、縉紳反對和鬥爭的結果。

① 《八旗通志》卷18。

所謂圈地指的是與步弓丈量不同的量地方法。「凡丈量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用步弓曰丈,用繩曰圈。

」姚文燮在《圈占記》中記述:凡圈民地..戶部遣滿官同有司率筆帖式撥什庫甲丁等員役,所至村莊,相度田畝,兩騎前後牽部頒繩索,以記周四圍而總積之,每圈共得幾百十晌,每壯丁分給五晌,晌六畝,晌者折一繩之方法,其法捷於弓丈,圈一定,則廬舍場圃悉皆屯有,而糧籍以除。

①兩騎攜繩賓士,那管有主、無主,皇親、百姓,繩索之內盡歸為旗有了。伴隨著圈地出現了投充,投充者一般可分為兩類,其中被勒逼者佔絕對多數,為了保全性命和點滴財產,所謂「庄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嚇,威勢迫脅」,「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有少數「投充者,非大奸巨惡,即無賴棍徒,始冒人地為投充,即倚投充而肆虐..

凌侮**,欺害小民,任意橫行者。」兌換、撥補始於順治二年(1645),零星者外,大規模兌換約兩次:一次是順治四年(1647),波及九十餘州縣衛,以五十二個州縣衛的瘠地撥換了三十八個州縣衛的良田九十九萬三千七百零七晌,即近六萬頃(《東華錄》卷30)。

另一次是康熙三年到五年底(1664—1666),鑲黃、正白等六旗大規模兌換,此次波及面更大。

畿輔膏腴圈占殆盡,只能停圈,將旗地的擴大轉向口外。康熙九年(1670),戶部遵諭議:「今以古北口外地,撥與鑲黃正黃旗。

羅文嶠外地,撥與正白旗。冷口外地撥與鑲白正藍旗。張家口外地,撥與鑲紅鑲藍旗,詔從所請。

」②康熙中期以後,盛京三部又在興京、遼陽、牛庄、岫岩、開原、撫順、本溪等地圈占土地建立莊屯。還在吉林、寧古塔、三姓、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呼蘭等圈占大量良田,建立莊屯。總之,圈地並未真正停止,只是從關內轉向關外。

旗地的類別、數量和性質旗地按其坐落可分為:畿輔旗地、盛京旗地和直省駐防旗地三類。畿輔旗地是坐落在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府的旗地,總數為十六萬餘頃。

盛京旗地為坐落盛京、熱河、錦州、歸化等處的旗地,大致為六萬頃。直省駐防旗地是旗兵駐紮各直省所圈占的土地,如順治二年曾令在直隸順德府、山東濟南府、德州、臨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陽府、蒲州八處,圈占無主房地及故明勳地給滿洲兵丁①。其後寧夏、西安、荊州、江寧等也圈過地。

總數很難統計,數量不大,無法與前兩者相比。據不完全統計:太原駐防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德州四千三百八十五晌。

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31。

② 《八旗通志》卷18。

① 《清世祖實錄》卷20。

② 《八旗通志》。

從順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四十餘年間,共圈地十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九頃十六畝②。而據地方志統計卻遠遠超過此數。清統治者從所圈土田中首先選擇膏腴上地設立皇莊,其次,按爵秩分給王公大臣設立王莊,再次是分給八旗**兵丁,稱為一般旗地。

這樣旗地又可分為皇莊、王莊和一般旗地三類。

皇莊,也稱內務府官莊,簡稱官莊。據和碩禮親王代善之後,生活在乾嘉之際的昭槤記載;皇莊共占地一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有奇,包括畿輔官莊和盛京戶、禮、工三部及三陵官莊兩部分。計盛京莊八十

四、山海關外庄二百十有

一、喜峰口古北口外百三十

八、畿輔莊三百二十有二。但實際還要多些。

皇莊起源於入關之前,天命十年(1625 年,明天啟五年),令在遼瀋地區造汗及貝勒之庄,每庄十三男,牛七①。第二年,皇太極即汗位,汗莊繼續擴大。定都燕京後,伴隨著瘋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斷挑選膏腴設定皇莊,同時也不斷接受投獻,於是便有一批皇莊分布京畿各州縣衛。

在漢民的強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後,皇室將圈地設莊轉向關外,在奉天、歸化等地大設莊田。皇莊的土地**主要是圈占,此外,還有撥官田、入官田,撥餘田和開墾荒田。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庄,二十四年又在直隸新建部分糧莊,都是撥官田建立的。

乾隆二十五年(1760)議準,附近州縣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頃三十八畝,增設大莊二十三所..半莊七十三所。

皇莊種類繁多,有銀莊、糧莊,有菜園、果園、瓜園,有蜜戶、葦戶、棉戶、靛戶,有煤軍、灰軍,等等。

銀莊,所謂順治初年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庄頭,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戶,計二百八十五。計「上地二十八頃之庄頭一名,納銀七百兩。上地二十一頃之庄頭一名,納銀四百兩。

下地二十七頃之庄頭一名,納銀三百兩。畦地二頃三十八畝之庄頭一名,納銀二百五十兩。地十八頃之庄頭二十九名,各納銀二百兩。

地九頃之庄頭二名,各納銀一百兩。又地

七、八頃之庄頭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頃二十畝九分,各按畝納銀一錢一分有奇。」①除帶地投充人外,還有不帶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給繩地」,每繩四十二畝,叫繩地人,對他們是按畝徵銀,每畝三分草一束,按清代習慣草一束折銀二分,共五分。納銀庄頭所交銀兩較輕,最高者每畝二錢五分,最低者只五分,因為是投充,均給予一定優惠,以鼓勵群起效尤。

① 《滿文老檔》太祖卷66。

① 《大清會典事例》卷1197。

糧莊,情況較銀莊更為複雜。清初定每庄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給四晌作為場園馬館,給牛八頭,還給房屋、口糧、器皿、田種等。康熙九年增莊養丁,每庄地十八頃,壯丁十五名,僉一名為庄頭,叫做整庄。

半莊地九頃,壯丁七名,僉一名為庄頭。康熙八年時將各庄分為四等。康熙五十一年(1712)定:

「一等莊歲納糧二百五十石,二等莊二百石,三等莊一百九十石,四等莊一百二十石..半分莊每歲納糧六十石。納糧庄中又有豆糧莊和稻庄等。

豆莊多繫帶地投充,各庄土地數量並不劃一。稻生長於水田,稻庄的土地數也不劃一。糧莊雖有納糧定額,但卻時有折變,還不時有各種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1673)令:

關內一、二等莊,歲輸大豬二或常有豬四,

三、四等莊輸常有豬三。雍正三年(1725)令:盛京及關外各庄,不論等次歲輸鵝一。

雍正十三年又定:「關內莊不論等次,每庄歲輸廣儲司紅花八兩,內管領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斗,蓼芽菜子一斤..關外莊不論等次,每庄歲輸茜草五十斤,線麻十八斤,小根菜蔞蒿菜各十六斤,黃花菜十斤。

」菜園、爪園情況類似,康熙十二年,「安設瓜園菜園,除額給地(十九晌)外,並給養家口地一百二十畝,牛四頭,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秸三千五百束」。到康熙五十一年,「豐台安置菜園十一所,除給地外,並與鑿井六口,牛四頭,房三間」。康熙六十年(1721)定「瓜菜園一律給旱地九頃」①。

果園分布在盛京、廣寧、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地,分為投充和自設兩種,據統計盛京舊園丁三百五十一名,廣寧舊園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攜地來投新園一百二十一所,畿輔各州縣設一百三十六所。各庄地畝及交納果子品種也不一致,均以所納果品**準折地丁銀。

蜜戶、葦戶、棉戶、靛戶等,也多系清初帶地投充者。蜜戶,計帶地二百八十九頃六十三畝五分,「每地六畝徵蜜五斤,交納官三倉」,康熙四十九年(1710),以烏拉捕牲蜜丁所進蜜已足用,嗣後蜜戶俱按地徵銀,每畝徵銀五分。②葦戶,帶地不等,計地一百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按地肥瘠,每畝徵銀一分至八分不等。

除每年額徵蘆葦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銀三釐五毫八絲九忽外,額徵銀五十二兩三分五厘五毫七絲二忽,交廣儲司庫。棉靛戶,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畝,共地三十四頃七十二畝。棉戶每丁徵棉花五十斤,靛戶每丁徵水靛百斤。

交廣儲司③。

皇室同各庄、園、戶等共同組成乙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這個單位基本上可以脫離市場而自存。不僅宮廷內帝、後、妃、皇子、公主、太監、宮女之所需,均可由莊、園、戶上供,甚至,馬廄牛圈所需的鐙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鷹鷂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庄、園、戶抵折交納。可見入關之初的清皇室對商品經濟是相當隔膜的,是極少接觸的。

各庄、園、戶的勞動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樣呢?銀莊、部分菜、瓜、果園及部分戶系清初帶地投充或不帶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給予一定優惠。以銀莊為例,每畝納銀一錢一分,相當於當時直隸民田之賦,「直隸民賦田每畝科銀八釐一毫至一錢三分不等,公尺一公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公升不等」 ①。

繩地人每畝納銀五分,攜地投充的菜瓜等園和蜜、葦等戶,納銀數大體也是五分,在民賦中也是低檔。可見,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當於編戶齊民。特別的,像帶地二十

七、八頃的人,他們絕非勞動者,應為地主階級。總之,投充者是編戶齊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農民。至於,皇莊上的壯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

① 《大清會典事例》卷1196。

② 《清朝文獻通考》卷5。

③ 《大清會典事例》卷1197。

因罪發遣的犯人和入官奴僕;3.庄頭置買的奴僕,稱為「庄頭戶下壯丁」;4.無罪發遣的奴僕,雍正時,以「生齒日增,錢糧浩繁」,將內府部分奴僕「派往各庄,服田力穡」(《清世餘實錄》卷20)。

這些壯丁之間身份地位雖有區別,總的說,人身依附關係很強,地位很低。他們是皇室的私屬,不列入國家編民,內務府為他們設有專檔,每十年編審一次。會計司又設三旗庄頭管理處專管莊田、戶口、地畝、糧銀等。

這些壯丁必須世世代代在皇莊上勞動服役,不得離開。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當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撥皇子,陪嫁公主,賞賜臣僚,贈送親友,壯丁們子孫繁衍也必須留在莊上,壯丁子孫無權赴考應試,更不准做官為吏,他們耕種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種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撥,受剝削甚重。其身份地位相當於剛剛擺脫奴隸地位的農奴。

其中「庄頭戶下壯丁」地位更低,是庄頭私屬,衣食於主人,應屬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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