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斜井主提公升崗位管理制度

2021-06-18 02:17:11 字數 5093 閱讀 8504

一、一般規定

1、 本規程適用於地面主井提公升機司機的執行操作。

2、 必須配有熟悉期內的司機。司機不允許連班頂崗。

3、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熟悉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特徵、工作原理,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絞車房各項規章制度,並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4、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5、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不得做與本職無關的工作。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二、操作前的準備

1、司機**後應做下列檢查:

(1) 各緊固螺栓不得鬆動,聯接件應齊全、牢固。

(2) 各種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必須完整無損;試驗過捲、腳踏緊急制動、急停按鈕、閘瓦磨損、油壓系統的超壓保護,聲光和警鈴都必須靈敏可靠。

(3) 制動系統中,閘瓦、閘盤表面應清潔無油汙,液壓站油幫浦運轉應正常,各電磁閥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油壓系統執行正常。液壓站油質、油量正常。

(4) 盤式制動器不漏油,特別是不能汙染閘盤表面,盤形閘的間隙不得大於1.5公釐。

(5) 各種儀表、燈光指示應準確正常。

(6) 各種轉換開關應在正常位置。

(7) 各冷卻風機執行應正常。

(8) 通訊、訊號系統應正常。

2、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找維護人員處理並向當班領導匯報。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準備正常開車。

三、正常操作

司機應熟悉各種訊號,操作時必須嚴格按訊號執行。

1.以主礦車為準:乙個點表示停車,兩個點表示快速上提,三個點表示快速下放,四個點表示慢速上提,五個點表示慢速下放。

2.司機不得無訊號動車。

3.當司機所收訊號不清或有疑問時,應立即用**與解除安裝訊號工聯絡,重發訊號,再進行操作。

4.司機接到訊號因故未能執行時,應通知解除安裝訊號工,申請原訊號作廢,重發訊號,再進行操作。

5.礦車在井口停車位置時,司機不得擅自動車,若因故需要動車時,應與訊號工聯絡,按訊號執行。

6.礦車在井筒內,若因檢修需要動車時,應事先通知訊號工,經訊號工同意後,可做多次不到井口的公升降執行。完畢後,再通知訊號工。

7、進行特殊吊運時,其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運特殊裝置(物品)及長材時,其執行速度不應超過1公尺/秒。

(2) 人工驗繩的速度不大於0.3公尺/秒。

(3) 因檢修井筒裝置或處理事故人員需站在提公升容器頂上工作時,其執行速度一般為0.3~0.5公尺/秒。

8、提公升機起動前應做以下工作:

起動輔助裝置:

(1) 動液壓站。起動各冷卻風機。

(2) 觀察下列儀表指示是否準確、正常,無誤後,方可開車:

(3) 操作台上各手柄、轉換開關置於執行位置。即主令手柄置於零位、可調閘手柄置於施閘狀態;閘狀態轉換開關轉至執行位置,過捲恢復、調零方式選擇、手動執行方向選擇等轉換開關轉至空檔,pc執行方式轉換開關轉至雙機執行狀態。

(4) 將電源鎖打到左位,根據執行性質選擇工作狀態,即運煤、驗繩方式,根據執行方式選擇自動、半自動、手動、驗繩、故障開車方式。選擇完畢後,將電源鎖打到右位鎖定執行狀態。

(5) 按一下操作台上的復位按鈕,此時操作台上應沒有各類輕、重故障指示,安全迴路正常、調零完成、二級制動、上行(下行)、上行減速(下行減速)、上行停車(下行停車)等指示燈應亮。

(6) 將顯示器的畫面切換到「執行畫面」。

9、提公升機的起動與執行:

(1) 自動執行方式:(暫不執行) 選擇自動執行狀態並鎖定後,接到開車允許訊號,按一下自動開車按鈕進行確認,絞車控制系統既自動完成起動、敞閘、加速、等速執行、減速、停車。待訊號工再次發出開車允許訊號時,控制系統自動完成另乙個方向的提公升控制過程,不需另行按自動開車按鈕進行確認。

(2) 半自動執行方式:

選擇半自動執行狀態並鎖定後,接到開車允許訊號,按一下半自動開車按鈕進行確認。與自動執行方式所不同的是:待訊號工再次發出開車允許訊號時需按一下半自動開車按鈕進行確認。

(3) 手動執行方式:

a、 選擇手動執行狀態並鎖定後,接到開車執行訊號,根據訊號種類及深度指示器所顯示的礦車位置,選擇手動執行方向,操作可調閘手柄至松閘位置,同時將主令控制手柄向前(向後)推(拉),開始起動。

b、 根據電樞電流情況,操作主令手柄,使提公升機均勻加速至規定速度,達到等速正常運轉。

(4) 驗繩執行方式:

a、 選擇驗繩執行狀態並鎖定後,接到開車執行訊號,根據訊號種類及深度指示器所顯示的礦車位置,選擇驗繩執行方向,按一下驗繩上行(下行)開車按鈕,絞車即以驗繩速度執行。

b、 聽到停車訊號時,按一下驗繩停車按鈕,絞車停止執行。

(5) 執行方式:

執行方式是指正常停車後礦車位置與裝、解除安裝位置不對位,需要進行短距離內的微調。正常停車後再接到慢上、下訊號時,需選擇驗繩執行方式並鎖定,根據訊號種類選擇執行方向,將執行選擇開關轉至上行(下行),按點動按鈕進行。

(6) 故障執行方式:

正常情況下不得用此執行方式開車,需經有關領導同意,維護人員監護的條件下。選擇故障執行方式並鎖定後,根據訊號種類選擇故障上行(故障下行)開車方式。

(7) 提公升機在起動和執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a. 電樞電流、電壓;勵磁電流;制動油壓等各指示儀表的讀數應符合規定。

b. 機械式深度指示器指標位置和移動速度應正確。

c. 數字式深度指示器顯示應準確。

d. 訊號箱的訊號變化情況。

e . 各運轉部位的聲響應正常。

f. 各種保護裝置的聲光顯示應正常。

g. 速度表及顯示器內的當前速度值應準確正常。

10、提公升機手動正常減速與停車:

(1) 根據機械式、數字式深度指示器指示位置深度及減速鈴的警示,控制系統自動進行減速控制,司機將主令手柄拉(推)至小給定位置,絞車低速執行。

(2) 接到井口訊號工發出的停車訊號後,立即將主令手柄推(拉)至零位、可調閘手柄拉回至施閘位置。

11、正常減速與停車過程中要密切注意顯示器上「執行畫面」中的數字式、監控器、井筒開關減速、停車的提示字是否均出現。缺任何一項時必須匯報有關領導及維護人員。

12、提公升機執行過程中的事故停車。

執行中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立即停車,向礦排程匯報,司機不得擅自按復位按鈕進行故障復位,經維護人員檢查、處理,一切正常後方可再次動車。事後必須將故障及處理情況認真填入執行日誌。

(1) 接到緊急停車訊號。

(2) 出現情況不明的意外訊號。

(3) 主機電壓、電流出現劇烈抖動。

(4) 執行中儀表指示異常。

(5) 執行中速度出現異常。

(6) 過減速點未能正常減速。

(7) 過二級制動點未能解除二級制動。

(8) 主電機、主變壓器溫度過高報警。

(9) 制動油壓過高、低;油溫過高。

(10) 制動油壓殘壓過高。

(11) 出現異常聲響原因不詳。

(12) 電氣裝置、控制系統有焦味。

(13) 執行中出現原因不詳的緊急制動。

(14) 高、低壓供電系統出現跳閘。

(15) 電流過大,加速太慢,起動不起來。

(16) 監視器內畫面顯示部分出現不正常指示。

(17) 到停車位置未能自動正常停車。

(18) 調節、pc、控制、繼電保護、操作、變流系統等出現故障。

(19) 數字式、機械式深度指示器不準確或指標不動。

(20) 出現其它必須立即停車的不正常現象。

13、提公升執行時必須執行一人操作、另一司機監護工作制度。

14、監護司機的責任:

(1) 監護操作司機按規定的速度進行操作開車。

(2) 糾正操作司機的不正確操作。

(3) 及時提醒操作司機進行加速、減速、制動、停車。

(4) 出現應緊急停車而操作司機未操作時,監護司機可直接按大急停按鈕或腳踏緊急制動開關進行緊急停車。

15、提公升機司機應進行班中巡迴檢查。

(1)巡迴檢查為每小時一次。對高、低壓供電系統進行檢查,應無異味、變色等異常情況;檢查操作、調節、控制、制動等系統應靈敏、可靠、無異常。

(2)巡迴檢查要按規定的檢查路線和內容依次逐項進行檢查,不得遺漏。

(3)在巡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司機能處理的應立即處理。 司機不處理的,應及時匯報礦排程並通知維護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對不立即產生危害的問題,要進行連續跟蹤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 所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認真填入執行日誌。

16、司機應遵守以下操作紀律:

(1)司機操作時,手不准離開手把,嚴禁與他人閒談,開車後不得再打**。

(2) 絞車大廳,並不得離開操作台及做其它與操作無關的事。操作台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異物。

(3)司機**後嚴禁睡覺、打鬧。

(4)司機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操作未結束前,禁止換人。因身體驟感不適,不能堅持操作時,可中途停車,並與井口訊號工聯絡,由監護司機代替。

(5)對監護司機的示警性喊話,禁止對答。

(6)不得隨意按、動與開車操作無關調節、pc、控制、繼電保護系統等各櫃上、內的開關、裝置、按鈕、按鍵及轉換開關,並提醒他人。

(7)當數字式、機械式深度指示器顯示、指示不準確時應及時進行調零。

17、司機應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1)禁止超負荷執行(電流不超限)。

(2)司機不得擅自調整制動閘。

(3)司機不得隨意變更繼電器整定值和安全保護整定值。

(4)檢修後必須試車,並做過卷試驗。

(5)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6)進入滾筒工作前,應把可調閘手柄置於施閘狀態,並停液壓站,在可調閘手柄上掛上「滾筒內有人工作,禁止動車」的示警牌。工作完畢後,摘除示警牌,並應緩慢起動。

(7)停車期間,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必須做到將可調閘手柄置於施閘位置;主令控制器手柄置於中間「0」位;停液壓站。

(8)事故停車後的注意事項執行中發生事故,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和消除前,禁止動車。原因查明後,故障未能全部處理完畢,但已能暫時恢復執行,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恢復執行,將箕鬥公升降至上下停車位置,完成本次提公升任務後,再停車繼續處理;鋼絲繩如遭受卡罐緊急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待對鋼絲繩繼續檢查無誤後,方可繼續執行;因電源停電造成停車時,應立即將主令控制器手柄推(拉)至「0」位,可調閘手柄置於施閘位置;出現過捲停車時,如未發生故障,經與井口訊號工聯絡,維護電工將過卷開關復位後,可返回箕鬥,恢復提公升,但應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填寫執行日誌; 在裝置檢修及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提公升機房。檢修需要動車時,須由專人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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