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管理制度

2021-06-17 21:16:25 字數 4691 閱讀 5010

山西朔州平魯區後安煤炭有限礦

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礦防治水工作本著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的原則,堅持「**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有採必探、先治後採」的原則,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必撤」的措施。

2.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3.工作面回採前,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防治水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報縣局,經縣安監局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准後方可回採。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採。

4.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先探後掘,隨時對防水煤住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後,所有鑽孔必須封孔。

5.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地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及時準確地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後掘,嚴格掌握鑽孔的超前距離,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呼出鑽桿,要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6.在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鑽機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

(3)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

(4)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方位、傾角和鑽孔布置數目以及鑽進的深度。

(5)在預計水壓大於1.0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

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預先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6)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本項第五條的要求進行。

7.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探老空水,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平面圖上呈現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層及底板岩溶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8.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9.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鑽孔,超前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2)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嚴格按《防治水規定》表5-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10.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必須探放頂板水。

11.採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先期探放水孔,一般從開切眼起,可按30、50、100公尺的間距布置。往後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孔位應盡可能結合地質構造布設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12.當湧水量較大可能影響正常生產時,應布設底板專門排水巷。

13.查明有無漏填,錯填的積水老硐和廢棄井巷。在採掘工程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窪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並外推60公尺用紅色圈出積水老空區和警戒線。

14.以平面圖、剖面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採掘工作面的空間關係,對於緩傾斜、近水平復煤層或厚煤層分層回採空的上覆採空區,應繪製小等高距的採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明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預計可能的積水量。

15.掘進工作進入積水警戒線後,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在距積水實際邊界20公尺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鑽放水,在確證積水已被基本放淨後,才允許繼續掘進。

16.探放水鑽孔必須具有孔口探水裝置。探放大範圍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時,應預計各種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產部門合理組織排、洩水使用。

17.探放老空積水時,要制定預防有害氣體溢位傷人的專門措施。

18.當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時,必須預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湧出。採掘前,必須具備勘探或補充勘探資料,水文地質條件要基本清楚。

19.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產資料,分析研究含水層(組)的含水性特徵和已採掘區的突水規律,並在採掘地質說明書中,對可能發生的水害及其預防措施提出建議。

20.**有突水可能的危險區。預計最大湧水量,並建議相應擴大排水能力。

21.底板隔水層厚度達不到安全開採要求時,原則上必須進行疏水降壓開採。有條件時,也可採取在加強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割槽隔離開採。

22.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採掘時,應加強前兆觀察和探放,如有異常,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23.防探斷層水

(1)應核准(包括補鑽探明)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並在平面圖、剖面圖上確定斷層與採掘工作面的空間幾何關係。

(2)井巷通過導水或導水可能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水壓大於0.2mpa時應按比例增大。

(3)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滯後突水(突泥砂),並及時建議採掘部門採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如加強支護、砌旋、注漿封閉等。

(4)對與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隔水煤柱。採掘工作面接近斷層煤柱前,要複查煤柱的可靠性。

24.開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開拓前必須充分調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質構造和含水層位的富水性,繪製開拓下山地段的預想水文地質剖面圖。

(2)下山頂、底板存在高壓富含水層或充水構造帶時,應在開拓之前沿下山軸線一側,進行必要的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層或充水構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壓,保留一定數量的勘探鑽孔,進行動態觀測。

(3)預計下山的最大湧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層或強充水構造帶時,應提出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建議,如:疏放降壓、預注漿等。

25.防鑽孔水

(1)為防止鑽孔突水,應於年初對本年採掘範圍內所有穿越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鑽孔,核查其封孔報告書或資料,分析判定封孔質量。

(2)對查出的封閉不良的鑽孔,要建立臺帳,並根據不同情況,在與採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別採取掃封孔、井下探水,留設隔水煤柱等措施。

26.走向長壁工作面防探頂板水

回採工作面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應做到以下各點:

(1)採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頂板水的措施意見,並預計湧水量。

(2)應特別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①新井,新水平,新區的首採工作面。

②充水斷層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③地表水、老硐水、老窯水對回採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1.工程技術人員完成防治水相關規程之後,首先在本單位徵求意見,在完善並徵求施工單位負責人認可、簽字後,上報審批。

2.嚴格執行集中會審制度,嚴禁傳閱流動會簽。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單位、技術、排程、探放水隊、安全、機電等職能部門集體會審,礦總工程師批准生效後執行。

3.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參與會審單位必須明確規定審批人員,若規定審批人員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員代其審批,並向規定審批人員說明規程措施審批情況。

4.防治水相關規程必須提前3天報技術科,以便安排會審時間。

5.參加會審人員必須規定時間到會,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仔細審查,發表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範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作業規程審批過程中,組織人員要做好詳細的「審批意見」記錄,填清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員、及每個人的意見等,參加審批人員必須簽字認可,空白欄劃掉,最後由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6.防治水相關規程或措施審批時間定於周

二、四、六下午14:00,會審人員必須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遲到者,罰款50元,缺席者,罰款100元。

影響生產的,有缺席者及施工單位負責。緊急措施隨叫隨到進行審批。施工單位技術員在1:

30攜帶待批規程(措施)及內容摘要到排程會議室參加會審,否則不予審批,影響生產。要追究施工單位技術員責任。

7.措施(包括補充措施)由礦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凡涉及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

防治水相關規程會審時必須有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員參加,措施會審時必須有施工單位技術員參加,否則,不予審批,影響生產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作業規程經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培訓、考試,考試及格後方可下井作業。

8.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經礦總(副總)工程師批准生效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若存在錯、漏之處確實需要更改的,應由施工單位技術員編制變更措施,並經審批、貫徹執行。作業規程(措施)嚴禁塗改。

9.批准的作業規程文字要統一編號,在一天內發放到個相關部門學習、貫徹、備案。否則,每次給予責任人50元罰款。

10.作業規程或措施由下列情況之一者,要求打回重寫並罰款編制人員100元。

(1)圖紙、計算或應用資料錯誤的;

(2)出現錯字或掉字現象多餘3初的(含3處);

(3)排版混亂,字型不一致;

(4)措施沒有針對性、條理不清;

(5)違反國家或上級及礦有關管理制度的;

(6)不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的。

11.作業規程審批後,每月10號之前由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排程及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結合本月度生產計畫、本月度地質預報及現場具體情況,對現用作業規程(措施)複審有技術部提前1天通知複審人員,無故不准時參加複審會,每次給予50元罰款,影響生產另行追究責任。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動態掌握施工環境的變化,及時對措施進行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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