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修改後

2021-06-17 14:32:36 字數 2494 閱讀 6392

xx縣人社局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xx縣人社局系統資訊化及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促進資訊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資訊化網路、計算機裝置安全、有效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xx縣人社局資訊化及計算機網路管理工作在局統一領導下,由領導小組及下屬辦公室所有成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計算機資訊保安網路管理工作包括資訊化網路及裝置管理、安全保密管理、計算機病毒防治、資料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資訊化網路及裝置管理

第四條凡使用資訊化網路及裝置的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對違反規定使資訊化網路及裝置不能正常工作和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相應責任,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嚴禁在資訊化裝置上安裝與工作無關的、未經廣泛驗證為安全的軟體程式。嚴禁帶電拔插計算機內部配件。移動非可攜式資訊網路裝置應斷電後進行。

離開工作場所前,須關閉計算機,切斷電源。

第六條非指定的技術人員不得擅自開啟資訊化網路裝置外殼,進行任何配置和檢測。不得擅自將資訊網路裝置(包括報廢裝置)的配件私自拆卸,移植到其它裝置。

第七條未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換資訊化網路裝置,不得隨意外借、處置資訊網路裝置。

第八條對計算機進行硬碟格式化和刪除作業系統檔案,須事先做好資料備份工作。

第九條為防止計算機病毒造成嚴重後果,對外來移動儲存介質(光碟、優盤、行動硬碟等)要嚴格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外來移動儲存介質在內部專網計算機上使用。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須進行防(殺)毒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條本單位資訊化管理員應定期對本單位資訊化網路裝置進行系統維護並進行定期防毒、系統漏洞修補、防毒軟體公升級等工作。

第十一條資訊化網路裝置報廢或調撥時,須通過行政股統一登記協調,由單位資訊化管理員進行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密。

第十二條網路使用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每位工作人員都有義務維護工作用計算機及網路的正常執行,不得對相關網路、系統、軟體等設施和資訊檔案有意破壞和攻擊,對於採取破壞手段,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個人責任。

2.不得在工作用網路上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損失的,將依照國家法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網路管理的相應法律,不得在網上傳播和散布反動、淫穢資訊,也不得散布攻擊他人的言論。

第十三條資訊網路裝置故障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資訊網路裝置發生硬體故障後,由本單位資訊化管理人員進行排除,如無法排除,需要請專業公司維修的,按相關程式進行報修。

2.資訊網路裝置需要更換配件(耗材),需按相關程式報批後進行。

3.資訊網路裝置要報廢的,按單位固定資產報廢的程式進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四條 負責對本單位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和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單位相關人員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保密意識教育,提高工作人員保密觀念,增強防範意識,自覺執行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計算機使用人員離崗離職,有關部門應當即時登出其電子密匙或電子證書等訪問授權,收回計算機、移動儲存裝置等相關物品。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行政或者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涉密計算機維護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涉密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檢修時,須保證所儲存的涉密資訊不被洩露,對涉密資訊應採取涉密資訊轉存、刪除、異地轉移儲存媒介等安全保密措施。

2.本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各涉密單位計算機軟體的安裝和裝置的維護維修工作,嚴禁擅自安裝計算機軟體和擅自拆卸計算機裝置。

第四章計算機病毒防治

第十九條涉密計算機必須安裝經過國際或****機構許可的查、殺病毒軟體。

第二十條每週定期公升級和查殺計算機病毒軟體的病毒樣本,確保查殺病毒軟體始終處於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條對必須使用的外來介質(光碟,優盤、行動硬碟等),必須先進行計算機病毒的查、殺處理,然後才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對於因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外來介質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資料管理

第二十三條電子檔案資料(指在計算機系統中生成、儲存、處理的機密、秘密和內部的檔案、圖紙、程式、資料、聲像資料等)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電子檔案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儲存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例如:光碟、行動硬碟、優盤等儲存介質。單位要對備份電子檔案進行規範的登記管理。

2.單位自用資訊資料要定期做好備份,備份介質必須標明備份日期、備份內容,嚴格控制知悉此備份的人數,做好登記後進保密櫃儲存。

3.備份檔案和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並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四條涉密人員在其它場所上國際網際網路時,要提高保密意識,不得在聊天室、電子公告系統、網路新聞上發布、談論和傳播國家秘密資訊。

第二十五條資訊化裝置軟體資料(包括程式軟體、資訊網路裝置附帶光碟、說明資料、保修卡等)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隨裝置附帶的軟體資料,原則上隨所配備的裝置一起使用,由裝置使用人負責保管。

2.資訊網路裝置移交時,必須將軟體資料一起移交,並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3.對於重要的軟體資料,應指定專人進行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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