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權利保障制度

2021-06-12 13:18:35 字數 897 閱讀 1582

一、黨組織應按照規定召開黨員有權參加的有關會議,並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二、黨組織應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檔案的必要條件,要按照規定將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內容和精神及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向黨員傳達、通報。

三、黨員有權對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有權對黨建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黨組織應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援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爭。

五、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六、黨組織新成立或代表選舉中的候選人名單事先要經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後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採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

七、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黨員有權利要求其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本人有權對材料中的內容進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問題,摸清事實,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任何人不得進行干涉、阻撓。

八、黨組織要幫助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

九、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複查或復議。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複查或復議的結果應正式通知本人,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十、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並根據具體問題,及時解決或說明情況。

十一、黨組織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要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並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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