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

2021-06-11 06:53:31 字數 4106 閱讀 7354

前件作廢,以此件為準

2023年第82號

關於實施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

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和外貿發展的新要求,促進國民經濟和對外**持續、協調、健康發展,進一步推動出入境檢驗檢疫「大通關」建設,提高進出口貨物通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實施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制度。

自公告之日起,進出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直通放行申請,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管理規定》(附件)對符合直通放行條件的進出口貨物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直通放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動「大通關」建設,提高進出口貨物通關效率,實現提速、減負、增效、嚴密監管,根據國家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直通放行」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進出口貨物實施便捷高效的檢驗檢疫放行方式,包括進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進口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實施檢驗檢疫,貨物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企業可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在報關地海關直接辦理通關手續的放行方式。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直通放行工作的實施以企業誠信管理和貨物風險分析為基礎,以資訊化管理為手段,堅持「誰檢驗檢疫,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符合直通放行條件的,企業報檢時可自願選擇檢驗檢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第二章直通放行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實施直通放行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2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

(二)檢驗檢疫誠信管理(分類管理)中的a類企業(一類企業);

(三)企業年進出口額在150萬美元以上;

(四)企業已實施haccp或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並獲得相關機構頒發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五)出口企業同時應具備對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產品質量穩定,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年批次檢驗檢疫合格率不低於99%,1年內未發生由於產品質量原因引起的退貨、理賠或其他事故。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風險分析、科學管理的原則,制定《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和《不實施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申請實施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未列入《不實施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

(二)來自非疫區(含動植物疫區和傳染病疫區);

(三)用原貨櫃(含罐、貨櫃車,下同)直接運輸至目的地;

(四)不屬於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須在口岸進行查驗或處理的範圍。

第九條申請實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在《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內,但下列情況不實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裝貨物;

(二)出口援外物資和市場採購貨物;

(三)在口岸需更換包裝、分批出運或重新拼裝的;

(四)雙邊協定、進口國或地區要求等須在口岸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

(五)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實施直通放行的情況。

第十條申請直通放行的企業應填寫《直通放行申請書》,並提交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性材料,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企業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批准後,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統一公布。

第三章進口直通放行

第十二條對在口岸報關的進口貨物,報檢人選擇直通放行的,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入境貨物通關單》(四聯單),貨物通關後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經總局電子通關單資料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資料,同時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通關單電子資料以及報檢及放行等資訊傳送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關單備註欄應加註「直通放行貨物」字樣並註明貨櫃號。

第十三條對在目的地報關的進口貨物,報檢人選擇直通放行的,直接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受理報檢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三聯單)。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經總局電子通關單資料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資料的同時,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通關單電子資料、報檢及放行等資訊傳送至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通關單備註欄應加註「直通放行貨物」字樣並註明貨櫃號。

第十四條對於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口岸與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密切配合,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對需要實施檢疫且無原封識的進口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對貨櫃加施檢驗檢疫封識(包括電子鎖等),要逐步實現gps監控系統對進口直通放行貨物運輸過程的監控。貨櫃加施封識的,應將加施封識的資訊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傳送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五條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報檢人應在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接受檢驗檢疫。對已加施檢驗檢疫封識的,應當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啟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開箱、卸貨。

第十六條貨物經檢驗檢疫不合格且無有效檢疫處理或技術處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監督實施銷毀或作退貨處理。

第十七條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完成檢驗檢疫後,應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檢驗檢疫資訊反饋至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八條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的檢驗檢疫費由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取。

第四章出口直通放行

第十九條企業選擇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直接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報檢單上註明「直通放行」字樣。

第二十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並對貨物貨櫃加施封識後,直接簽發通關單,在通關單備註欄註明出境口岸、貨櫃號、封識號,經總局電子通關單資料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資料。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要逐步實現gps監控系統對直通放行出口貨物運輸過程的監控。

第二十一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通過「通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及時掌握經本口岸出境的出口直通放行貨物資訊,在不需要企業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對到達口岸的直通放行貨物實施隨機查驗。

查驗以核查貨櫃封識為主,封識完好即視為符合要求。對封識丟失、損壞、封識號有誤或箱體破損等異常情況,要進一步核查,並將情況及時通過「通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反饋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對出口直通放行後的退運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資訊反饋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二十三條實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需更改通關單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更改手續並出具新的通關單,同時收回原通關單。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產地領取更改後的通關單的,發貨人或其**人可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更改後的電子放行資訊,通過「通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列印通關單,同時收回原通關單。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直通放行過程中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對直通放行企業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填寫《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單》,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同意後,停止其進出口直通放行,並報總局備案。

(一)企業資質發生變化,不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理賠,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直通放行後擅自損毀封識、調換貨物、更改批次或改換包裝的;

(四)非直通放行貨物經口岸查驗發現有貨證不符的;

(五)企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行政處罰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業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直通放行。

第二十六條產地(目的地)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協調,分工負責。對不嚴格執行本規定,影響直通放行制度實施或造成質量事故的,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出口直通放行後的退運貨物的管理,參照《出口工業產品退運貨物追溯調查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的施封管理,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封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直通放行申請書

申請單位名稱:————————

備案登記號碼:————————

聯絡人聯絡**

申請日期

編號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單

你單位由於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違規處理或行政處罰。根據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年月日起停止直通放行。

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

2 提供海關要求的隨附單據 1 場站收據 2 發票 正本 3 箱單 正本 4 報關委託書 一式三份 需加蓋委託人的公章 5 理貨單 依據實際貨物情況提供其他海關要求的許可證件 比如 瀕危物種證明等等 根據以上單據填寫手寫報關單,並列印核對聯。4 如是法檢貨物,貨物的收貨人或其 人需向貨物產地或者報關...

外貿進出口貨物的操作流程

一交易前的準備工作 包括選擇目標市場 交易物件 制定進出口商品經營方案等。二對外磋商階段 包括 1 詢盤即邀請對方提出 及相應的運輸 保險等條款 附 賣方 單 2 發盤即由發盤人提出 單 3 還盤即受盤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發盤人在發盤中提出的條件,並對此提出修改意見 4 接受即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

國際進出口貨物運輸協議

甲方 委託方 法定位址 法定代表人 號碼 傳真號碼 乙方 受託方 法定位址 法定代表人 號碼 傳真號碼 第一條 合同的目的 乙方將甲方指定的國際進出口貨物,按照甲方指示進行相關貨運 業務,包括 空運業務的訂艙 倉儲 貨物的監裝 監卸 貨櫃的拆箱 報關 報檢 報驗 繕制有關單證 陸運。第二條 運輸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