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建築物管理制度

2021-06-10 15:46:36 字數 2072 閱讀 6468

--廠區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

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廠區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的維修保養,防止損壞和發生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xx公司廠區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

三、名詞解釋

建築物和構築物是企業固定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各類土木建築設施的總稱。建築物是指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儲運部門、辦公等生產用房屋,包括磚牆、樓板、房梁、屋面、防水層、落水管、防腐層、玻璃門窗及建築裝飾等。構築物是指與生產裝置配套用的各種土建設施,包括貯灰場、煙囪、煙道、排水溝、裝置的混凝土框架(如棧橋、塔架、管架等)、圍牆、廠區道路、界石、水準點、座標點及地下混凝土、磚石溝道及管網等。

裝置基礎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機械、動力裝置的基礎。

四、管理內容

4.1、裝置部土建維護專業應建立(構)築物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零星基建專案的申請審批制度以及廠區動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必須明確建(構)築物管理的分工和崗位職責,特別是公共設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採用送貨制或供貨制應明確,方式不限,但應分工明確,便於檢查監督。

4.2、裝置部要結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礎資料

(1)建立全廠(公司)建築物、構築物臺帳、檔案和履歷卡(包括結構型別、建造年份、技術引數、防火等級、生產性質、防腐要求及投資總額等)。

(2)建立反映全廠(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豎向標高的全廠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反映全廠(公司)建(構)築物及堆場位置、道路及鐵路專用線、綠地、圍牆等布置〕。

(3)建立全廠(公司)地下、地上暖氣及上、下水布置圖。

(4)要結合《土地管理法》的貫徹,建立和收集公司歷年來土地徵用批准手續、檔案及相應的撥地圖。

4.3、對建(構)築物的主要受力構件堅持定期觀測,並對主要承重廠房的基礎、支柱建立沉陷觀測記錄,隨時掌握重要廠房沉降規律,以保證其使用安全。

4.4、對建築物,特別是主要生產廠房各層樓板要按《火力發電廠荷載設計技術規定》標定樓板的最大荷載值。

4.5、對建(構)築物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表面破損及缺陷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繕,以保證其使用效能。對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產生的險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時拆除或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證使用安全。

4.6、對有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的建(構)築物,要根據防火間距、耐火等級的要求,考慮在易燃、易爆裝置附近設立防火牆、防爆牆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證生產安全進行。

4.7、要搞好建(構)築物的採光、通風和衛生工作,以保證其乾燥、清潔,要堅決避免振動過大的裝置安裝在高層樓面上,影響建(構)築物的安全。

4.8、要加強對工業管道架設的綜合管理,對工業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溫(冷)、防腐、架設方式應全面考慮,不可將動力管線架設在有腐蝕性的電力介質和易燃、易爆工藝管線附近,以免發生危險。

4.9、要加強保溫(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視質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溫(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視保溫(冷)的檢測工作。積極採用新型保溫(冷)材料。

4.10、公司所有的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和防水坡都應加強維修,並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以及損壞、開孔等,必要的開孔。

4.11、超長、超重的生產裝置、動力裝置吊裝就位時,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壞建(構)築物的梁、柱、樓板、牆面等承重構件。

4.12、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擴孔、拆除及修改原設計,必須提出申請,做出具體方案,經裝置部管理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4.13、裝置部土建和其它相關專業要嚴格控制工藝操作和檢修質量,杜絕電力介質侵蝕、破壞樓板、地面及建(構)築物基礎。

4.14、凡有防腐層的地面、基礎、酸溝、牆壁等、嚴禁亂打孔、敲擊或與高溫物及火焰接觸,以免防腐層受到破壞。

4.15、嚴禁將排氣筒(管)和排水管設定在高建築物近的屋項和牆腳處,以防屋面、牆壁、地面浸蝕下沉。

4.16、廠(公司)區道路不准堆放有腐蝕性的電力原料及汙水,不准隨意破壞道路。確因施工需要的,需經裝置管理部門批准方可進行。履帶車在道路行駛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以免損壞道路。

4.17、廠(公司)區施工應辦理相關手續,隱蔽工程完成後要有驗收記錄。

4.18、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裝置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五、附則

5.1、本規定由裝置部起草、解釋、修訂權歸裝置部。

5.2、本規定為首次發布,試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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