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大學黨員組織生活會制度

2021-06-10 14:36:05 字數 4429 閱讀 27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黨員組織生活會制度是體現黨內民主、進行黨員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解決黨內矛盾和問題的有效方法,是增強黨支部戰鬥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徑。為了提高基層黨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增強黨員意識,加強黨支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院(系)黨總支的黨員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小組)為單位召開;直屬黨支部的黨員組織生活會以黨小組為單位召開。

第三條黨員組織生活會參加範圍為支部所屬全體黨員,一般應吸收同級行政負責人參加,還可以邀請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代表、服務物件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發言,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四條黨員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可結合年中或年末總結時一併進行,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章黨員組織生活會的內容

第五條黨員組織生活會上,每名黨員都要緊密聯絡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對照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深入進行剖析,深入查詢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檢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識、組織觀念、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和立足本職發揮作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分析根源。具體要檢查、總結以下九個方面的情況:(1)理想信念方面的情況;(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3)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履行黨員義務的情況;(4)關鍵時刻經受考驗的情況,包括嚴峻的政治鬥爭面前和當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以及面臨嚴重困難,需要黨員個人作出犧牲時的表現情況;(5)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利益的情況;(6)執行黨的紀律、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情況;⑺遵守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的情況;(8)深入實際、聯絡群眾,做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排憂解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9)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自覺地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情況。

第三章黨員組織生活會的程式

(一)會前

第六條確定主題。應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和本單位實際,認真分析黨組織和黨員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組織生活會的主題。上級黨組織已確定組織生活會主題的,要結合本單位黨員的思想、工作實際,將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具體化,並確定重點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制定方案,下發通知。內容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主題、程式、學習內容、時間安排、徵求意見方式等,一般要提前7天通知與會人員。

第八條組織學習。要針對會議的主題和存在的主要問題,認真確定學習篇目,採取自學、討論和集中學習等形式,組織與會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檔案。學習要堅持與時俱進,發揚理論聯絡實際的學風,為對照檢查、自我剖析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奠定思想基礎。

學習時間一般不少於3天,其中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天。

第九條徵求意見。要在向本單位黨員幹部群眾通報組織生活會的時間和主題的基礎上,採取發放徵求意見表、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和設立意見箱等形式,徵求他們對每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反饋意見。黨支部對收集到的意見認真進行梳理,除屬於人身攻擊、發洩私憤的意見外,由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分別向每個黨員「原汁原味」地如實進行反饋。上級黨組織掌握的、需要在組織生活會上說明或檢查的問題,應在會前一併反饋。

第十一條開展談心活動。黨支部班子成員之間、黨支部書記與每個黨員之間、黨員與黨員之間,要普遍談心。要保證談話數量,支部黨員人數少於20人的,黨員之間要普遍談心;多於20人的,談心人數應不少於20人;並要與一定數量的群眾談心。

通過廣泛談心,相互徵求意見,查詢問題和不足,溝通思想,增進團結,形成共識。

第十二條撰寫發言提綱。每名黨員都要圍繞組織生活會主題,結合談心、支部反饋和徵求意見情況,認真撰寫發言提綱。要認真回顧總結自身思想、作風、工作和生活情況,深入查詢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進措施。

(二) 會中

第十三條黨員組織生活會一般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以黨小組為單位召開的組織生活會一般由黨小組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四條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一般採取先支部書記,後支委其他成員和普通黨員的順序,按照「一人談、眾人幫、逐人進行」的方式進行。每名同志都要開誠布公,坦誠相見,既進行深刻的自我批評,也對支部班子和其他黨員負責任地提出批評意見。

自我批評,要嚴於解剖自己,敢於正視缺點、不足和錯誤;對別人提出的意見,正確的要誠懇接受並切實改正,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要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相互批評要講黨性、講原則,敢於觸及實質性問題,不隱瞞觀點;同時又要從團結的願望出發,採取與人為善的態度,不亂扣帽子,不無限上綱,不搞無原則糾紛。

第十五條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在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基礎上,每名黨員都要針對 「領導點的、群眾提的、自己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要明確整改時限和目標,並公開做出承諾,接受群眾監督。

同時,黨支部要對評議差的黨員落實專人進行談話和教育幫促,使其盡快向先進轉化。

第十六條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每次組織生活會都要認真做好記錄。記錄的基本要求是:

(1)明確專人記錄;(2)用專用的記錄本或同規格的記錄紙;(3)記錄的開頭部分,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缺席(註明原因)和列席人員名單、主持人、記錄人等;(4)會議內容要按議定的順序記錄;(5)盡量採取詳細記錄法,也可根據情況,把詳細記錄和摘要記錄方法交叉起來運用;(6)記錄要真實、準確,不能隨意增刪、更改,重要內容要避免遺漏。

(三) 會後

第十七條通報會議情況。組織生活會結束後,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組織生活會的情況。通報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基本情況、總體評價、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情況等。

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可以通過公開欄及時向黨員群眾公開。對因故沒有參加會議的黨員,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十八條報送會議情況。組織生活會後,應在一周內,向上級黨組織報送會議情況書面報告、會議記錄、整改措施及民主評議黨員情況。

第十九條加強督促檢查。要根據整改的內容,經常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整改的效果。一是自我檢查;二是黨員之間、支部委員之間相互檢查;三是請群眾監督檢查。

檢查可以通過自我反思、相互談心、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同時,本次組織生活會要解決的問題和整改措施,要作為下一次組織生活會的乙個議題,通報問題解決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搞好材料歸檔。主要包括會議方案、會議通知、梳理後的群眾意見、會議發言原始記錄、整改方案、上次組織生活會主要問題整改情況的通報、組織生活會的綜合情況報告等材料。

第四章黨員組織生活會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黨員領導幹部既要參加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也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黨員組織生活會。要帶頭認真學習,帶頭交心談心,帶頭查詢問題,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帶頭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為開好組織生活會當好表率。

第二十二條黨員組織生活會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黨員之間要敞開思想,暢所欲言,開展同志式的思想鬥爭,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幫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組織生活會的黨員,會前要向支部書記請假。請假者超過五分之一的,不得召開組織生活會。不能參加組織生活會的黨員,必須寫出書面發言提綱,並委託他人在會上宣讀。

第二十四條黨員組織生活會要堅持「六個不開」,即徵求意見不深入的不開,談心不廣泛的不開,發言材料達不到要求的不開,參加會議的黨員達不到規定數量的不開,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不能到會的不開,上級黨組織未派人參加的不開。

第二十五條要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作為評價組織生活會的主要標準,做到「八看」:看是否準確地講出了個人存在的問題,講清表現,認清危害;看對黨組織指出的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是否有正確的態度,並做出實事求是的回答;看是否能從主觀上剖析存在問題的根源,思想認識是否深刻;看改正方向是否明確,整改措施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具有針對性;看與會黨員之間是否相互開展了批評;看批評是否觸及被批評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否從思想深處幫助其尋找根源;看通過開展批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看對黨員承諾情況是否進行了檢查總結。

第二十六條黨員組織生活會召開前3-5天,黨支部應將組織生活會準備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做簡要匯報,以便上級黨組織派人參加。

第五章加強對黨員組織生活會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要重點從方案制定、主題確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等關鍵環節加強對黨員組織生活會的指導,並派人參加所屬黨支部(黨小組)的黨員組織生活會。對組織生活會開得不好的,要提出批評,並責令改正,差的要責令重新召開,並對其主要負責人提出批評。

第二十八條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是開好組織生活會的第一責任人。要帶頭檢查支部班子(黨小組)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勇於承擔責任;帶頭認真學習;帶頭進行自我檢查和剖析;帶頭對其他同志逐個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鼓勵大家對自己提出批評意見,並虛心接受批評,帶動和引導與會人員暢所欲言,營造民主和諧的氛圍。

第二十九條加強考核監督。要把落實組織生活會制度情況,列入黨建目標考核,並作為考核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負責人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注意檢查、總結黨員組織生活會的情況,督促整改措施落實,推進黨員組織生活會深入開展。

同時,要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鼓勵基層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創新,不斷提高黨員組織生活會的質量。

第三十條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會必須遵守保密紀律,對於需要保密的內容,不得外洩或擴散。如有違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流動黨員需在流入地參加黨組織生活,並遵守流入地黨員組織生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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