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務處理程式制度

2021-06-09 16:09:33 字數 3257 閱讀 5252

為規範會計行為,確保會計工作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科目的設定和使用

按照財政部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會計憑證格式、填製、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式。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格式必須具備規定的內容,即原始憑證七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製憑證的日期;

3)填製憑證單位的名稱、填製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

7)經濟業務的數量、單價和金額。

2、原始憑證的審核要求:

1)原始憑證從外單位取得的,必須蓋有填製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原始憑證由本單位開出的,必須加蓋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員必須簽字蓋章;原始憑證從個人取得的,必須有填製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製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的領導人或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

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有利於明確經濟責任,保證賬實相符。實物驗收工作應由有關部門人員負責辦理,會計人員通過有關原始憑證進行監督檢查。需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倉庫保管人員按合同或發票驗收後,在入庫驗收單上如實填寫應收、實收數額,並簽名或蓋章。

不需入庫的實物,由經辦人員在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後,必須交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由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在原始憑證上簽名蓋章;

3)原始憑證涉及支付款項業務的,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後,收回借款或報銷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單據;

5)收到銀行承兌匯票若有背書轉讓,可用影印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或在記賬憑證摘要欄註明:出票人、到期日、匯票號碼等相關事項,以便於事後查閱;

6)原始憑證有錯誤的,不得塗改、挖補,應由開出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7)除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外,不得使用原子筆填寫;

8)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9)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註明各聯的用途,並且只能以一聯作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或本身具有複寫功能,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儲存;

10)發生銷貨退回及退還貨款時,必須填製退貨發票,附有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單位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替收據。如果情況特殊,可先用銀行的有關憑證,如匯款回單等,作為臨時收據,待收到收款單位的收款證明以後,再將其附在原有付款憑證之後,作為正式原始憑證。

二)記賬憑證

1、記賬憑證格式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填製憑證的日蜞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包括一級、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方向和金額;

5)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6)填製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涉及收、付款的憑證還應增加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2、記賬憑證填製和審核要求:

1)對原始憑證審核無誤;

2)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

3)記賬憑證應該包括的內容要完整,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練;

4)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區別不同型別的原始憑證,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分類正確,並保證借貸平衡;

5)填製記賬憑證如有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製,已記賬的記賬憑證如有發現錯誤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更正。

三)會計憑證傳遞程式

1、會計憑證傳遞要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

2、出納人員從銀行取回的收付款憑證,應及時交有關部門;辦理確認、審批手續。

3、原始憑證須經有關人員簽字審核後,交出納人員辦理收付款手續,出納人員定期彙總原始憑證交給會計人員填製憑證。

4、會計人員應及時、準確填製會計憑證。

5、審核崗位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會計憑證。

6、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及時登記各類明細賬和總賬。

7、會計憑證和賬簿,應及時整理並裝訂成冊,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交給檔案保管人員集中保管。

四)會計憑證保管

1、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填製完畢後,應當按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的,需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複製,同時要進行登記、簽名或蓋章。

5、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應由當事人寫出說明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五)會計賬簿的設定

1、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2、用計算機列印的賬簿必須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並填寫啟用表註明啟用日期、賬簿起止頁數、記賬人員、複核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私章。

3、用計算機列印出來的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在目錄中註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六)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

1、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主要包括「四表一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等,應及時提供給報表使用者。

2、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寫會計報表說明、會計報表附註,做到專案齊全、內容完整。

3、會計報表要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報送及時。

4、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內各專案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年度會計報表各項的內容和會計處理方法有變更的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5、會計報表應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單位名稱、會計報表所屬期間、報送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編報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賬務處理流程圖

1、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類明細賬和日記賬。

3、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賬憑證編制科目彙總表。

4、根據科目彙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5、月終,將日記賬餘額、各類明細餘額合計數分別與總分類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6、月終,根據核對無誤的總分類賬和各類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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