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2021-06-07 15:03:44 字數 1450 閱讀 94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設施、裝置的維護、維修和管理,確保有效保證生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安全設施指配置在生產裝置上,起保障人員和裝置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也稱安全保護裝置。

第四條安全裝置指在生產過程中為使職工免除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配備的各種防護用品如煤氣報警儀、氧氣檢測儀、空氣呼吸器和各種安全檢測裝置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配備在生產裝置上的安全設施裝置的管理應納入正常裝置管理由生產部裝置處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機械、裝置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各單位裝置部門負責管理。

第七條公司所屬高壓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動力部統一管理。

第八條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自動化部負責管理。

第九條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消防隊統一管理,各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條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安全防護裝置和檢測裝置,由各單位安全辦公室負責管理、檢查和維護,自動化部負責校驗和標定。

第三章安全設施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種安全設施要納入主要裝置的正常管理,按照相關裝置管理制度進行正常的點巡檢和潤滑、維護。

第十二條各種安全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

第十三條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遍入裝置檢修計畫,定期檢修。檢修完成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恢復以後方可試車。

第十四條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不准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特種裝置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安全閥等必須定期校驗,並登記到特種裝置臺帳。

第四章安全裝置的管理

第十七條各單位安全辦公室應建立安全裝置(煤氣、氧氣檢測儀器、空氣呼吸器等)臺帳,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煤氣危險區的特點,在生產區域配備足夠的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對於流動作業人員,應按照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手持式煤氣報警儀。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煤氣作業特點和實際需要,配備足夠的空氣呼吸器,凡新購買呼吸器的,應優先購買空氣呼吸器,不允許再購進氧氣呼吸器。

第二十條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事業部,應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程,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等安全設施、裝置。

第二十一條除以上安全防護裝置以外,各單位應根據自己的生產工藝要求和危險作業特點,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程要求,配備必須的保證生產安全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二條安全裝置和儀器應定期校驗和標定,確保準確有效,校驗和標定記錄應及時登記入安全防護裝置臺帳。

第二十三條安全防護裝置應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正常投入使用。發現損壞或失效的,應及時進行維修。

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設施 裝置的維護 維修和管理,確保有效保證生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專案所有分包單位。第三條安全設施指配置在生產裝置上,起保障人員和裝置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 安全閥 限位器 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也稱安全保護裝置。第四條安全裝置指在生產過程中為使...

安全設施裝置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不准隨意拆除 挪用或棄置不用,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特種裝置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安全閥等必須定期校驗,並登記到特種裝置臺帳。第四章安全裝置的管理 第十七條各單位安全辦公室應建立安全裝置 煤氣 氧氣檢測儀器 空氣呼吸器等 臺帳,加強維護和管理。第十八條各...

設施 裝置管理和檢修 維修制度

1.設施 裝置的管理制度 1.1設施 裝置管理工作在總經理的統一指揮下進行。1.2安全部負責設施 裝置的計畫 購置 安裝 除錯 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工作。1.3設施 裝置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各單位負責本部門設施 裝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所負責人員要定期檢查其在用狀況,對於重點設施 裝置要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