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維護 檢修 報廢等制度

2021-06-07 08:21:40 字數 4700 閱讀 7575

二十八、礦用裝置、設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用裝置、設施使用管理,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延長裝置壽命降低費用,達到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促進礦井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礦井各單位。

第三條礦用裝置、設施管理,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並堅持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礦用裝置、設施管理應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型、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以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履行裝置管理職責,管好、用好、維修好裝置,適時改造更新,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第六條要積極採用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科學技術新成果,推行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維修方法和計算機輔助管理,不斷提高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生產基建施工裝置的檢修和管理要逐步實行專業化、集中化和社會化。

第八條堅持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方針。針對煤礦井下裝置量大、面廣、品種多、移動頻繁的特點,建立各種專業化管理小組,如防爆管理組、電纜管理組、小型電器管理組、裝置管理組,負責領取、使用維護、安全執行、**及資訊資料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加強礦用裝置、設施使用和維護的管理,使所有礦用裝置器材的使用和操作實行專職制。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包材料消耗)。各類司機都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各單位對礦用裝置、設施要經常進行定期檢查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地填寫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第二章使用與維護

第十一條所有裝置都必須按照裝置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和維護。

第十二條貫徹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礦用裝置、設施使用和操作要實行專職制,裝置執行維護實行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現場交**制等制度。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

小型移動裝置須明確兼職司機或兼職操作人員。已實現集中操作或遠距離控制的裝置,有專職的維護工。

第十三條礦井主要礦用裝置、設施和採、掘、運輸裝置除司機外,還應配備專職的機電維修工,負責日常維修和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礦用裝置、設施應實行動態管理,檢查人員必須及時了解配備井下所有移動裝置的安裝使用情況。新工作面安裝的裝置和採後收回的裝置都必須進行現場交接驗收,辦理手續,原則上不准將主要裝置拆套拆件使用。

第十五條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裝置,在使用前應由主管工程技術人員制訂出操作規程,並組織執行、維護人員學習討論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採、掘、運等移動裝置的安裝,必須按設計和安裝計畫作業。安裝完畢後,應由機電、運輸、生產等有關人員檢查驗收、試運轉,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時,由原安裝單位負責整改。

凡未經檢修的裝置,不准繼續安裝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中的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保持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井下電氣裝置嚴禁失爆,並應定期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礦用裝置、設施的轉動外露部分防護裝置必須齊全。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裝置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維護(保養)制度,使裝置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狀態。嚴禁裝置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

第十九條大型固定裝置應按規定進行技術測定,保持裝置效能完好,發現出力降低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和檢修。機電部門必須建立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檔案,做到一機一檔。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檢驗。

第二十一條加強儀器、儀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儀器、儀表和控制裝置,必須按規定週期進行校驗,保證靈敏、準確、可靠。

第二十二條各種主要裝置的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司機應做到「三知四會」(知裝置的結構、效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第二十三條加強潤滑管理,嚴格執行潤滑管理有關規定,逐步實行裝置潤滑的動態管理。

第三章裝置檢修

第二十四條裝置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質和工作量,可分為:日常維修、一般修理和大修理三種。

(一)日常維修(小修):是指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失效的零部件,以恢復裝置的使用效能。

(二)一般修理(中修):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機件,恢復裝置的精度和效能。

(三)大修理:使裝置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和額定能力而進行全面徹底的解體檢修。它包括以下內容:

1、修復基準件,更換或修復全部不合格零件,恢復裝置應有的精度和效能。

2、更換和調整全部機械和電氣作業系統。

3、修復配全裝置附件及翻新外觀。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是裝置修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裝置修理計畫的編制及調整,外委大修理合同簽訂,修理質量檢查驗收,完成情況的統計及上報等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裝置的日常維修和一般修理原則上由各單位內部修理部門承擔。本單位無修理能力的,可委託煤電公司內部專職修理單位修理。確需外委修理的裝置,須按規定辦理外委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礦用裝置、設施大修理計畫的審核、外委修理的審批等有關管理工作,由煤電公司機電部負責。屬於經營承包中單列費用的裝置大修專案由機電部下達計畫。

第二十八條裝置修理計畫是各單位生產經營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各單位的裝置管理部門負責編制。

(一)裝置的日常維修和一般檢修計畫由各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並實施。

(二)裝置大修理計畫分年度計畫和季度計畫,年度計畫是各單位全年大修理工作的依據,季度計畫是年度計畫的具體實施。

(三)裝置大修理計畫編制時間:年度計畫提前乙個季度編制,季度計畫提前乙個月編制。

(四)年度大修理計畫由機電科會同使用單位根據裝置的技術狀況或修理週期共同進行編制,經礦企管、財務部門複核,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後上報。經煤電公司機電部組織會審下達各單位實施。

(五)年度計畫的編制必須嚴肅認真,煤電公司批准下發的大修理計畫不得隨意變更。變更計畫必須經煤電公司批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六)因機電事故或特殊原因造成裝置損壞而又急需大修的,送修單位應及時調整大修計畫,並報煤電公司備案。需外委大修時,應將外委審批手續及大修調整計畫一併報煤電公司審批。

(七)為及時掌握裝置大修理完成情況,各單位必須每季將大修理完成情況及時上報煤電公司機電部。

第二十九條裝置修理費用應根據各單位裝置固定資產的數量、歷年實際發生費用及企業的經濟狀況確定,年裝置修理費用一般控制在裝置固定資產原值的45%。

第三十條裝置修理必須堅持「先內後外」的原則,煤礦裝置的大修,原則上由各單位內部檢修部門承擔。凡煤電公司內部有條件檢修的裝置(包括裝置部件、附件)原則上不准外委修理。

第三十一條確需外委修理,且單台修理費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裝置,由送修單位根據年度修理計畫填寫外委申請單,報煤電公司機電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未規定辦理外委修理審批手續的,各級財務部門不得向承修單位支付其修理費用。對擅自外修的單位,將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嚴把裝置修理質量,對大修理裝置逐步實行竣工(質量)驗收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裝置的大修理要嚴格按煤電公司下達的年度裝置大修理計畫組織實施,大修理計畫的完成率不得低於計畫的90%。

第四章裝置的封存退租與啟封

第三十五條暫不需用或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的裝置,各單位應進行封存,閒置裝置必須進行退租。

第三十六條需要封存退租的裝置,必須填寫封存申請單,報煤電公司機電部。

第三十七條封存裝置如啟封使用,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煤電公司機電部同意後,方可啟封。

第五章裝置報廢

第三十八條裝置報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裝置,其主要結構和零部件已嚴重磨損,裝置效能達不到工藝最低要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復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不如更新經濟的;

(三)因意外災害或事故受到嚴重損壞的裝置,無法修復使用的;

(四)嚴重影響環保安全,繼續使用將會汙染環境,引發人身安全事故與危害健康,進行修復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因產品換型、生產工藝變更淘汰的專用裝置,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術改造和更新替換出的舊裝置不能利用的裝置。

(七)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第三十九條裝置報廢的申報、鑑定及審批

(一)礦區礦用裝置、設施報廢的申報、鑑定及審批工作,由煤電公司統一組織安排,每年進行一次。由煤電公司機電部和財務部負責,並辦理有關報廢手續。

二)需要用新裝置替換的待報廢在用裝置,必須在更新裝置到貨後,再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三)報廢裝置的鑑定:在礦井自鑑申報的基礎上,由煤電公司領導牽頭,組織機電部、財務部、企管部、審計部、保衛部裝置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組成報廢裝置技術鑑定組,進行鑑定,提出鑑定結果。

(四)經煤電公司鑑定同意報廢的裝置,各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報廢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五)已經批准報廢的裝置,各單位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動用或拆卸零部件。

第四十條報廢裝置的**

(一)已經批准報廢的裝置統一由煤電公司指定的單位**,各單位不得留用或擅自處理,亦不得用廢鋼材替代報廢裝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留用時,須報經煤電公司批准,並與**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留用,但留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對已經**的裝置,**單位與被**單位應及時辦理**手續,並報煤電公司裝置管理中心備案。

一、安全操作規程編制的依據

1、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安全規程等。

2、裝置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製造資料。3、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與本項操作有關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4、作業環境條件、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5、其他有關要求。

二、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內容

1、操作前的準備,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裝置和環境應該處於什麼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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