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與設計系大學生社團管理規章制度

2021-06-06 13:59:12 字數 3702 閱讀 125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文化建設,保證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課外文化及生活,促進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根據國家《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廣州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社團是廣州城市職業學院學生以共同和愛好為基礎,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其會員一般不少於十人。社團可由團委直接命名,也可以自行命名,報團委批准。

第三條學生社團的宗旨是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條社團的指導部門為院團委,具體管理部門為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接受院團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

第五條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重要條件:

(一)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學生聯合發起;

(二)發起人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備工作,並指定負責人;

(三)制定完備的社團章程;

(四)有簡潔明瞭的社團名稱,且冠以「廣州城市職業學院」的字樣;

(五)有社團開展活動的必要場所等條件。

第六條社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成立宗旨及目的;

(三)社團的主要任務;

(四)社團的主要活動內容;

(五)社團的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六)社團的活動經費籌措及使用方法;

(七)發起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上述材料審查合格後,又社團籌建負責人填寫《社團登記表》,一式三份,(乙份報院團委,乙份報社團聯合會備案,乙份社團自留。)登記表經院團委批准蓋章後,社團方可成立。學生社團按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公益、體育健身等類別登記,乙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八條宗旨及活動內容基本相同的社團原則上只批准乙個(一些社團設立分會者除外)。

第九條社團應在十天內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條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滿一學年須向社團聯合會申請註冊。

社團申請時須向社團聯合會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本社團上一學年的活動情況小結乙份(用a4紙列印)。小結內容包括活動主題、組織者姓名、參與人數、覆蓋面、活動內容、場地、活動反饋、經費使用等。

(二)上一學年社團的財務結算報告及物品清單;

(三)社團本學年的主要活動計畫;

(四)社團指導老師的意見;

上述材料經審查後,由社團負責人填寫《社團登錄檔》一式三份(乙份報院團委,乙份報社團聯合會,乙份自留)。

第十一條社團的名稱、章程等如有變更,應及時向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社團從到期登記註冊日起,逾期半年沒有申請註冊者,該社團視為自動解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再以該社團名義開展工作,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社團負責人由全體社團成員選舉產生並報社團聯合會批准。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會長、副會長及財務管理員三人(負責人不能兼職)。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分者;

(二)受到學校各級行政組織處分者;

(三)因違反有關規定,曾被院團委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四)因違反有關規定,被責令解散的社團的負責人及主要成員;

(五)學習成績有一門不及格者;

(六)有其他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者。

第三章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凡參加社團的成員,必須堅守四項基本原則,學習努力,成績合格,願意參加社會活動,有服務精神。

第十六條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社團成員在所在社團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積極對社團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社團領導機構進行監督;

(三)享受社團給予的待遇;

(四)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院團委反映社團內部情況。

第十七條社團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條例及所在社團的章程;

(二)遵守學校及團體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社團管理部門領導;

(三)為社團及上級領導機構提供資訊,承擔一定工作;

(四)向本社團繳納會費。

第四章社團管理與社團活動管理

第一節社團的指導

第十八條社團在成立時,必須聘請指導老師。

第十九條指導老師應熟悉所聘請的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該社團的指導工作和對社團成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工作。

第二十條社團根據活動的需要,可在校內外聘請若干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較高的社團顧問。社團顧問的職責是根據在社團的宗旨對社團的活動進行幫助指導。

第二十一條聘請社團顧問時,社團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並經社團聯合會批准後方可正式聘請,並由院團委向顧問頒發聘書。聘請顧問的經費由社團自行解決。

第二節社團活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團活動必須公開。

第二十三條社團舉辦以下活動須向院團委申請,並由院團委上報院主管領導,經同意方可開展。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社團聯合舉辦活動;

(二)與校內其它部門或校外單位、團體、個人聯合舉辦的活動;

(三)邀請校外人員開設講座、作報告等;

(四)涉及宗教、民族內容的活動;

(五)其它可能影響學校正常管理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四條社團在申請舉辦活動時須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活動的名稱、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負責人等;

(二)被邀請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指導老師的意見;

(四)活動經費**和數目;

(五)所有書面材料均用a4紙列印。

第二十五條社團舉辦活動的張貼物、刊物及其它宣傳物品的管理,按照學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得與國家現行制度、法律法規等相違背。學生社團不得刻製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但須經社團聯合會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未經院團委、社團聯合會或所在社團批准的一切活動言論稿件均不代表該社團,違紀者將予以追究。

第三節社團的財物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團的財物歸學校及社團所有,用於開展社團活動,任何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二十八條社團經費**為會員會費、社會捐助、事業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社團應設專門管理財務的人員,負責記錄各種形式的收入、支出。社團每學期必須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以供、社團聯合會檢查及成員監督。申請活動時,社團須提交上一學期的財務收支總結報告,物品須清單和本學期的財務計畫報告。

第三十條社團解散時,財物須移交社團聯合會代管,原社團負責人須出具財務清單。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三十一條社團聯合會對有突出表現的社團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條以下行為屬於社團違紀行為:

(一)位驚登記或逾期未註冊的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二)登記、註冊中弄虛作假;

(三)活動內容與社團宗旨不符;

(四)開展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五)開展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校紀校規的活動;

(六)財務及辦公場所混亂;

(七)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三條社團聯合會對違紀社團應責令其暫停活動,經整頓並從新註冊後方可活動;情節嚴重者,由社團聯合會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社團的解散

第三十四條經社團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同意,可以自行解散,並報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聯合會應當責令解散:

(一)違紀情節嚴重;

(二)社團成員不足十人;

(三)連續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

(四)無正式負責人或管理混亂;

(五)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社團的解散應及時向院團委進行申請並作登出登記。

第三十七條社團解散後,應由原負責人協同團委處理好善後問題。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由院團委負責解釋。

規劃與設計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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