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

2021-06-06 09:11:29 字數 854 閱讀 8899

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

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強化對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築工程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引發人身**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隱患;2、建設部建質[2005]217號文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3、施工現場存在的符合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2001)重大危險源分類中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第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專案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如實申報擬建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並提交對擬建工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監控和應急預案。

第四條工程必須在施工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和臺帳。專項施工方案除應包括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按規定提供專家論證審查意見、監控措施、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等內容,在施工前報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公司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階段、不同時段的重大危險源,並在施工工地設定危險源的警戒線和警示標記。醒目位置掛設「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公示牌應註明危險源、施工部位、防護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並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督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對工程中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公示、監控、整改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安全部門應建立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臺帳,對列入監控範圍的重大危險源,應重點跟蹤監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督查和抽查,並每季向哈爾濱市建設局報告重大危險源(建設部建質〔2004〕214號文規定的「專家論證審查專案」)的普查登記、社會公示、監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況。

重大危險源公示 告知制度

危險源是危險的根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一般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 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對危險源屬性的分析,有利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控制。針對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存在量大面廣的危險源現狀,根據建築業的施工特點,依據 安全生產法 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堅持安全生...

重大危險源公示告知制度

危險源是危險的根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一般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 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對危險源屬性的分析,有利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控制。針對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存在量大面廣的危險源現狀,根據建築業的施工特點,依據 安全生產法 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堅持安全生產 ...

重大危險源公示告知制度

馬鞍山市馮橋路 慈湖河路 霍里山大道 建設工程重大 危險源公 示告知制 度江蘇山水環境建設集團 2015年1月10日 危險源是危險的根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一般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 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對危險源屬性的分析,有利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控制。針對施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