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計量檢定記錄及證書核驗制度

2021-06-03 18:39:23 字數 1562 閱讀 7194

1 檢定記錄是記錄電能計量器具檢定過程及檢定結果的原始憑證,是出具檢定印、證的技術依據。它是評價被檢電能計量器具計量效能的技術檔案,是確定電能計量器具能否使用的法律依據。

2 檢定記錄必須使用正規格式的記錄紙或計算機列印。其內容除必須與被檢電能計量器具相應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相符。同時還應包括:

a) 檢定所用的電能計量標準裝置(名稱、型號、規格、編號);

b) 檢定環境條件;

c) 受檢電能計量器具(名稱、型號、規格、編號、廠家、使用單位);

d) 檢定結論;

e) 檢定日期;

f) 有效期;

g) 證書編號;

h) 檢定員與核驗員簽字;

i) 調修概況。

3 檢定記錄應保持原始狀況,不要重抄。採用人工填寫時應使用蘭色或黑色墨水填寫,記錄的字跡應端正、清晰、不得塗改。書寫錯誤確需更改的,應在原字跡上劃橫線後在其上方或右方寫上正確的文字或數字,並在更改處加蓋檢定員印章。

填寫時必須採用規範漢字、阿拉伯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記錄資料的有效位應符合要求。檢定記錄在檢定室儲存期不少於3年。

4 檢定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檔案,必須用統一的規格、式樣。填寫時須用規範漢字、阿拉伯數字、法定計量單位、蘭色或黑色墨水,做到資料修約、正確無誤,結論明確、填寫完整,字跡端正、清晰、不塗改,檢定、核驗、主管欄簽字應齊全,而且應由分別承擔責任的技術人員簽字,並應加蓋計量檢定專用章。

5 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中檢定員、核驗員、主管人員應分別承擔如下責任:

a) 檢定員:對計量檢定資料、檢定結果的處理、出具的證書準確性負責;

b) 核驗員:對檢定員的檢定記錄、檢定結果的處理、出具的證書準確性和出證質量負責;

c) 主管人:由部主任、專業負責人、專業工程師(或技師)、技術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等對證書負核准責任的技術人員簽字。

6 本公司量傳自行檢定的電能計量器具應有完整的檢定記錄、彩色標記與鉛封;屬於外託檢定的電能計量器具應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測試報告。

7 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測試報告

a) 檢定證書:是證明計量器具經過檢定合格的檔案;

b) 檢定結果通知書:是證明計量器具經過檢定不合格的檔案。適用於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在通知書上不給檢定資料,但可在檢定結果欄內填寫不合格的技術狀況,應下不合格的結論。填寫時應參照本標準第6.3.

4~6.3.5款中有關部分規定執行。

c) 測試報告適用於:

1) 國家或行業尚無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利用計量技術裝置進行測試所得結果;

2) 為確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而進行的校準所得結果;

3) 根據實際需要利用相同準確度等級的同種計量標準器具或者工作計量器具進行比較(比對)所得結果;

4) 對已有計量檢定規程的,因檢定條件不能滿足計量器具的全部計量效能檢定的需要,而對其中部分專案或範圍進行檢測所得結果。

d) 測試報告的填寫可參照本標準第6.3.4~6.

3.5款中規定執行。測試不給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不給有效期。

測試報告中測試、核驗、主管欄簽字應齊全,經審查確認無誤,並加蓋測試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8外託送檢的電能計量器具須出具計量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時應加蓋的檢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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