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表現評價管理制度

2021-05-28 08:52:43 字數 3252 閱讀 7520

(ghfd-10-02)

2023年10月

目錄1 目的1038

2 適用範圍1038

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1038

4 專用術語定義1038

5 執行程式1038

6 職責1039

7 檢查與評價1040

8 反饋1041

附錄1041

附錄1 系統流程圖1042

附錄2 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1043

附錄3 承包商口頭警告記錄表1044

附錄4 《承包商表現評價管理制度》執**況檢查評價表1045

1 目的

本制度通過採用積分系統對承包商的表現情況,包括技術能力和對安全、健康和環保法規的遵守情況等進行評價,以達到加強對承包商工作的控制、並不斷改進其履約能力,提高國華公司安健環及品質水平的目的。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說明了各發電公司和工程公司的承包商表現評價程式,該項評價工作與合同、訂單等的服務價款無關。工期超過7天的承包商應進行評價。如果對承包商簽發了重大意見書或警告書,即使工期少於或等於7天,現場負責人也應以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的形式向上一級做出匯報。

評價工作應在承包商服務結束時執行,如果是長期合同則應定期執行。根據每個承包商的懲罰積分採取相應的措施。

本制度適用於各發電公司的承包商和工程公司的承包商表現評價工作,工程公司作為發電公司的承包商也適用於本制度。承包商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商、裝置材料供貨承包商、技術服務承包商。

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

3.1 風險管理子系統ghfd-02

3.2 安全與健康管理子系統ghfd-03

3.3 環境保護管理子系統ghfd-07

3.4 工程專案管理子系統ghfd-12

3.5 危險物品管理子系統ghfd-06

4 專用術語定義(無)

5 執行程式

5.1 針對承包商的技術能力和對安全、健康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對所有的承包商服務表現進行評價。

5.2 發電公司或工程公司的現場負責人以規定格式做出「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附錄2)」並給出懲罰積分。

5.3 在服務結束後半個月內應完成承包商表現評價,如果是服務合同超過半年時則應每乙個月進行一次。

5.4 所有對承包商的口頭警告都必須由現場負責人記錄在規定的表單中。(承包商口頭警告記錄,附錄3)。

5.5 對承包商的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記錄都應附在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中。

5.6 完整的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與口頭或書面警告記錄一起提交給專案主管部門簽字確認。

5.7 專案主管部門將簽注後的承包商評價報告,經發包方主管領導簽字後提交給公司發電營運部作為公司系統內選擇投標人的參考。

5.8 根據承包商表現評價結果和履約期間對其簽發的口頭或書面警告次數,對承包商計算懲罰積分。

一次口頭警告等於乙個懲罰積分。

一次書面警告等於三個懲罰積分。

對於表現評價報告中承包商在技術表現(b部分)和安全、健康和環保表現情況(c部分)方面平均積分比較低時,給予減扣懲罰分。如下表:

5.9 所有的罰分以年為週期進行記錄,在滿12個月後重新記分。

5.10 在承包商被累計懲罰8分時,發包方將以書面形式向承包商管理部門發出告警通知。

5.11 承包商在收到書面告警後,必須在乙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整改措施並在48小時內把情況改善。若承包商未能在48小時內把情況改善,發包方可給予承包商以發包方主管部門的名義簽發黃牌一張,並報公司發電營運部備案。

5.12 在承包商被累計懲罰12分時,發包方可給予承包商以發包方總經理名義簽發的黃牌一張,並報公司發電營運部備案,並且至少取消該承包商簽訂合同的資格6個月以上。在該承包商恢復投標資格前,應確認其已經採取了提高技術能力和改善安全、健康和環保表現的實際行動和措施。

一年內在公司內部收到兩張黃牌時將按照5.15條款處理。

5.13 若承包商在服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包方應向承包商發出黃牌:

- 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發生重要裝置損壞事故時;

- 汙染物排放、洩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環保事故時;

- 專案的主要質量未達到雙方開工前同意的標準,且不能讓步接受時;

- 工作進度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按雙方開工前同意的計畫進行,且造成經濟損失時。

5.14 若在同乙份合同內發包方向承包商發出了黃牌兩張,發包方可給予承包商以發包方總經理名義簽發的紅牌一張,並報發電營運部備案。

5.15 紅牌發出後,發包方可按合同的進度及現場情況:

5.15.1 停止現場施工,終止合同。發包方按承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支付費用,並把此合同未完成部份進行公開招標。由此造成的損失從支付給承包商的費用中扣除。

5.15.2 至少兩年內不允許該承包商參與公司內部同型別服務的投標。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

6.1.1 保證本制度有效版本的留存。

6.1.2 定期檢查本制度的有效性。

6.1.3 監督執行各項已經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進。

6.2 制度執行人:本制度執行人為各分/子公司主管生產部門負責人。

6.2.1 負責收集對本制度的建議和意見。

6.2.2 協助本制度的負責人留存本制度的有效版本。

6.2.3 收集對本程式有效性的反饋意見。

6.2.4 監督本程式執行的有效性。

6.2.5 將本程式與監造工作的不適應方面匯報給管理部門。

6.2.6 按第7條要求定期進行撿查與評價。

6.2.7 按第8條要求的反饋資訊及時完善本制度。

7 檢查與評價

本制度的執行人將每月根據第5條所述,檢查本制度的執**況,具體檢查專案包括:

(1) 抽查50%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檢查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包括評價時間、評價內容、上報時間。

(2) 承包商安健環的表現。

《承包商表現評價管理制度》執**況檢查/評價表

部門名稱年月日

審核人評價人檢查人

8 反饋

本制度的執行人定期把檢查與評價的結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議反饋至制度負責人。反饋內容包括:

(1)本制度的可操作性。

(2)本制度的執**況。

(3)本制度的效果。

本制度隨管理系統的年度研討進行年度審查。本制度經修訂後由執行人向有關管理人員提供修訂版本。

附錄本制度有3個附錄:附錄1系統流程圖;附錄2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附錄3承包商口頭警告記錄表。

附錄1系統流程圖

工作是否完成

工作時間

是否超過7天

一些顯著意見

附錄 2

承包商表現評價報告

發電公司報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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