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壩煤礦防突管理制度

2021-05-27 20:04:18 字數 4721 閱讀 9901

織金縣濫壩煤礦

防突管理制度

織金縣濫壩煤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真正做到採掘機運通、安全、技術、排程齊抓共管,做好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礦成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掘進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

成員:技術科長、機電科長、安檢科長、地測科長、通風隊長、礦排程主任、救護隊長、施工單位隊長、鑽機隊長等

第三條防突領導小組負責防突措施的制定、落實、監督、指導、協調等各項工作,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防突專業會,對存在的問題定人定時間解決。

第四條防突措施方案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後,交各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分管副礦長、各業務職能科室、施工單位對防突措施的組織、落實、實施負責。

第五條技術科是防突管理的核心部門,對設計、措施編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指導、檢查、協調等工作負責。

第六條地質科負責防突頭的瓦斯地質、構造分析、判斷鑽探成果整理、分析,並對鑽機隊業務進行指導、管理,每月至少一次牽頭組織對施工的瓦斯抽放鑽孔進行驗收。

第七條通風科負責瓦斯抽放、防突效檢等措施的制定及各種引數測定、安全設施的管理、資料分析研究、防突措施監督。若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必須在突出的地點清理完十五天內將填好的突出卡片報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協助技術科編制防突措施。

具體內容為「一通三防」部分的圖紙設計、編制等。

第八條機電科要確保防突頭供電系統的合理可靠,定期進行電氣裝置檢查,嚴禁電氣裝置失爆。

第九條各業務職能科室,要把防突管理列入本單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及時研究分析、解決防突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並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條安監部門對防突方案制定和防突措施的執行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部分防突措施編制、審批

第十二條技術科根據年度、季度計畫安排,提前3個月向地質科下達採掘說明書通知單。地測科接到通知後15天內,提供防突頭面採掘地質說明書,內容包括周圍巷道布置及開採情況、瓦斯地質、所留煤柱位置及大小、已發生突出的位置、時間、距地表垂深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執行)。

第十三條技術科根據地質科提供的採掘地質說明書,提前2個月提出防突頭面工程平面設計圖,並劃定被解放區域。

第十四條技術科根據解放區域確定防突措施,若防突頭在保護範圍下掘進,可直接安排施工單位技術員編制防突措施;若未在保護範圍下掘進,則由技術科編制請示報告(內容包括:巷道名稱、位置、工程量、原因等),經(集團)公司批覆允許掘進後,由掘進副礦長牽頭,通風隊、相關部門參加組織編制防突措施。措施編制必須在13天內完成。

第十五條防突措施編制結束後,由技術科召集防突領導小組全體人員進行集體會審,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技術科行文報(集團)公司批覆後執行,措施會審及批覆必須在13天內完成。

第十六條防突措施編制由施工單位技術員負責,通風科、機電科配合技術科指導。揭煤措施由技術科負責,地測科、機電科、通風科等部門配合,按技術科要求提供相應的圖紙資料。

第十七條防突措施編寫的順序及內容:概述、防突措施(包括巷道開採情況、瓦斯地質、針對性的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貫徹執行防突措施的責任制、會審意見等,並附有圖表。

第十八條防突措施需附下列幾種圖紙:(1)、工程平面設計圖。(2)、瓦斯地質圖。

(3)、煤(巖)層柱狀圖。(4)、供電系統圖。(5)、通風系統圖。

(6)、防塵系統圖。(7)、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8)、放炮警戒及崗哨布置圖。

(9)、壓風自救系統圖。(10)、避災路線系統圖。(11)、超前瓦斯抽放鑽孔布置圖。

(12)、預抽(本煤層)瓦斯鑽孔布置圖。(13)、卸壓排放孔布置圖。(14)、瓦斯抽放系統圖。

(15)、防突效果檢驗布置圖。以上圖紙(1)、(2)兩項由技術科提供,(3)項由地測科提供,(4)項由機電科提供,其餘圖紙由通風科提供。

第十九條各單位提供的圖紙必須按正規圖幅、圖例、比例,並經有關部門和領導審查簽字後,曬成正規藍圖交技術科。

第三部分防突頭開工準備

第二十條防突頭施工前,參與施工、監督的單位及人員必須對防突措施進行傳達並簽字。人員由各單位行政負責人組織,措施傳達由各單位技術員負責。

第二十一條防突頭開工前必須完善防突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防塵系統、安全監測系統、瓦斯抽放系統以及通訊**等。

第二十二條防突頭開工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打鑽預抽及防突效果檢驗,並在開工前2天將其結果書面送達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三條防突頭開工,至少提前兩天由技術科牽頭組織通風科、安檢科、機電科、施工單位等現場驗收,必須符合措施規定,由技術科下達開工通知單後,方可開工。

第四部分防突技術要求及管理

第二十四條防突頭開工前1個月,必須在設計開門點打鑽預抽,確保鑽孔控制範圍內煤體瓦斯抽放率達30%以上。

第二十五條從開門位置5公尺和10公尺起(若放炮瓦斯超限防突指標超標等立即停止施工)分別在巷道兩幫開掘第乙個鑽場,以後按中—中每30公尺乙個鑽場,施工超前鑽孔進行瓦斯抽放,鑽場規格為深×高×寬=4m×2.4m×3m,施工單位必須確保巷道成形,頂幫接實。

第二十六條超前鑽孔深度50m以上為合格 (特殊情況由礦領導研究定),由安檢員、瓦檢員、所在迎頭班長、打鑽班長共同驗收簽字,由瓦檢員下班後交到通風排程,經通風值班幹部審查後,月底統一做表交地測科、工資科,作為鑽機隊打鑽結算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超前鑽孔布置4個孔,孔口間排距不小於400×400mm,1#、2#孔開孔點距巷道幫3m,距巷道底板1m。1#孔終孔點位於巷道輪廓線外2m,超過巷道頂板3m;2#孔終孔點距巷道輪廓線外3m,距巷道底板以上2m;3#、4#孔開孔位置距巷道幫3.5m,3#孔終孔位置在巷道輪廓線外4m,超過巷道頂板3m,4#孔終孔位置距巷道輪廓線外5m,距巷道底板以上2m。

第二十八條鑽孔封孔長度不小於5m,封孔用6m長、φ25mm的鐵管,堅持打乙個孔封乙個,封孔嚴禁用人工封,封完的孔必須及時與主管連線抽放。

第二十九條迎頭排放卸壓孔由施工單位施工,孔徑為φ89mm,在巷道斷面上按高×寬=500mm×800mm均勻布置。上面一排孔終孔位置超過巷道頂板2m,第二排孔終孔位置在巷道頂板輪廓線上,第三排孔終孔位置距巷道底板以上1m,第四排孔終孔位置巷道底板以下1m。巷道左右兩側第

一、二列孔分別位於巷道輪廓線外3.3m和0.8m,中間一列孔終孔位置位於巷道中心線。

孔深10m以上為合格,由安檢員、瓦檢員驗收簽字,迎頭班長上井後交本單位值班領導和安檢科審查。(特殊情況以措施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防突效果檢驗孔為6個,孔深10m為合格,由通風科防突考察人員每天都進行校檢。施工迎頭班長驗收簽字,防突效果檢驗結果必須在井下匯報通風排程(內容包括校檢時間、允許掘進距離及位置),通風排程通知礦排程、安檢科和施工單位。防突效果檢驗單必須8小時內送達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分管副總、通風副總、安檢科、技術科、礦排程、通風科等,若防突指標超過規定必須現場立即通知迎頭班長、瓦檢員、安檢員停止作業並匯報礦排程及通風排程。

第三十一條防突效果檢驗孔的布置要求為:1#孔的開孔位置距巷道底板以上1m,方位角與巷道中心線一致,傾角與巷道坡度一致;2#、3#孔開孔位置距巷道底板1m,分別距巷道左幫、右幫0.5m,夾角與巷道坡度21o,終孔點位於巷道輪廓線外3m;4#孔開孔位置距巷道頂板以下0.

5m,方位角與巷道中心線一致,傾角與巷道坡度夾角為21o,終孔點位於巷道頂板輪廓線以上3m;5#、6#孔開孔位置為迎頭退回0.5m,分別距巷道左、右兩幫,離巷道底板0.5m,沿煤層傾角布置。

(斷層帶、構造帶、煤層厚度變化帶可視現場調整,但不得違反防突細則)

第三十二條超前鑽孔、卸壓排放孔、防突效果檢驗孔與施工距離的規定為:卸壓排放孔、效果檢驗孔每次迴圈至少留有5m的超前保護距。超前抽放鑽孔以有效孔中最淺孔終孔點為標準,退回12m為鑽場開門中,鑽場掘完後,從鑽場中往前掘7m,若本鑽場未按規定打鑽抽放達到規定,嚴禁向前掘進。

第三十三條超前抽放鑽孔兩幫同時超前工作面的控制距離不小於5m,卸壓排放孔、效果檢驗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小於5m,上述條件同時具備時,方可掘進。

第三十四條超前瓦斯抽放鑽孔成果及恢復通知單由地測科負責,防突效果檢驗單由通風科負責,迎頭控制距離由施工單位技術員負責,安監科、通風科監督。具體操作為:1、施工單位繪製專門圖紙(或牌闆)掛在值班室,從接到通風科通知開始,把每班的進尺準確地填到圖紙(或牌闆)上,達到停頭位置及時通知通風科進行防突校檢,嚴禁超掘。

2、安檢科檢查,無圖紙(或牌闆)罰施工單位技術員100元並責令立即補上。查到一次不填圖罰技術員50元。3、通風科防突考察工下井必須攜帶專用記錄本,到迎頭考察完後,該頭班長必須簽字。

然後,由該頭瓦檢員將記錄本上井時交通風科值班領導審查並簽字,無迎頭班長簽字,視為未到迎頭考察,通風科追查落實,並重新安排下井考察。

第三十五條防突風門的要求:

1、防突風門嚴禁跨運輸皮帶建築並建在掘進工作面進風側,防突工作面回風流所經過的風門必須按防突風門要求施工。

2、每組防突風門至少設定兩道正向和反向並實行聯鎖。風門材料用不燃性材料砌築,嵌入巷道周邊的深度必須至硬底、硬幫,若岩石堅硬時,嵌入深度不能小於300mm,風門間距大於5m。

3、風門框厚度大於100mm×100mm,風門扇厚度大於50mm,風門的溜子孔、風筒孔、調節窗、水溝孔等必須設防逆流裝置。

第三十六條遠距離放炮要求:

1、放炮前,工作面及回風系統必須撤人、停電和設定警戒。然後,由班長匯報礦排程,礦排程下達放炮命令。

2、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防突風門進風側的全風壓風流中,距離工作面大於300m,且在進風流中巷道拐彎不少於50m,並能觀察局扇的運**況。

3、放炮地點必須設有避災洞室,並安有壓風自救裝置防突**。放炮前,先將壓風開啟。

4、放炮後40分鐘,必須經瓦檢員詢問監測中心,確認工作面及回風流瓦斯濃度都在0.8%以下時,安檢員、瓦檢員、班長方可同時進入工作面檢查(石門揭煤時,必須由救護隊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確定恢復工作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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