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021-05-25 06:58:10 字數 4889 閱讀 6326

為強化礦井裝置器材使用管理,落實河南能源雙基管理考核規定,有效降低生產成本,確保裝置安全執行,使裝置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裝置器材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由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裝置器材負責日常維護、檢修工作,保證裝置完好執行。

二、機電部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裝置的管理工作,負責礦井儀器、儀表的定期校驗管理,負責全礦井機電運輸裝置的設計選型、購置、廠家選定、建議計畫、調拔、發放、更新、報廢、大型裝置的圖紙、資料及技術檔案的管理及裝置的平衡工作,建立健全裝置的帳、卡、物、牌闆管理,裝置的三率達到上級規定的指標。

三、加強裝置日常性檢查、維護及修理,加強安全保護裝置使用與維護,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檢查、試驗,確保裝置運轉正常、動作靈敏可靠。機電部、安質部負責對各單位使用的機電裝置完好情況進行隨時抽檢及監督管理,確保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到位。

四、裝置實行包機制,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維護、檢修人員,負責每天對所分片包乾的裝置進行維護、檢修,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確保裝置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現場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匯報,並作好各種記錄。

五、操作人員或值班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按裝置規定的週期和內容進行班前及班中檢查、維護,嚴禁空檢、漏檢。

六、專職檢修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週期對分片包乾裝置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嚴禁不完好裝置投入執行。

七、各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裝置和易損件、潤滑油等在使用地點應有一定的備用量,以保證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到位。

八、因日常維護檢修不到位造成裝置損壞或造成事故的,裝置損壞的加倍處罰;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

九、礦用裝置器材使用管理具體執行下列制度:

(一)裝置管理制度

1、機電部為礦井機電裝置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1)貫徹國家和上級對裝置管理和維修工作的要求,落實企業經營方針目標對裝置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和考核指標;

(2)負責本單位裝置的調研、規劃、選型、使用、維護、大修、制定計畫、調撥、報廢,並參與裝置的檢驗和安裝除錯工作;

(3)建立完整的裝置檔案;

(4)按時編報裝置報表。

2、裝置使用單位要負責本單位的裝置管理工作,做到資料、圖紙、臺帳齊全,管理到位。

3、負責編制增置裝置計畫。

4、裝置使用實行專職制,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裝置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交**制、巡迴檢查制。

5、嚴格貫徹執行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6、執行裝置管理獎罰:

(1)出現事故時對積極搶修裝置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雙基考核加0.5-1.5分。

(2)發現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者,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雙基考核加0.2-1分。

(3)由於違章、玩忽職守造成裝置損壞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罰款。視情節雙基考核扣0.5-2分。

(二)裝置修理制度

1、裝置自修

①裝置的檢修原則上不出礦,只要礦機修廠能夠承擔的,一律由礦機修廠完成,不得外委。每月底由機電部下達下月裝置修理計畫並進行考核,機修廠必須認真組織完成當月修理計畫任務。

②機修廠要建立以質量檢驗員為核心的裝置檢修質量保障體系,實施以檢修質量為中心的全員質量管理。建立從原材料、配件進廠檢驗到修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管理檢驗制度,確保檢修後的裝置安全可靠執行。尤其對防爆電氣裝置的檢修質量管理,應配齊檢驗工具、強化檢驗手段,確保出廠電氣裝置無失爆現象。

③裝置進廠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到機電部裝置組匯報,結合機修廠按指定地點卸車放置,並按裝置管理相關制度進行拆檢和辦理銷賬手續。

④裝置修好後,由機電部裝置組組織驗收入庫,不能入庫的在廠內完好區存放,機電部登記掛牌管理。機修廠在每台裝置維修後必須做好維修記錄一式三份,乙份機修廠儲存,乙份電管組儲存,乙份放置裝置內部供使用單位參考,並出據修理證明以做為月底考核承修單位的依據。

⑤修理單位根據進廠裝置的拆檢報告(三家簽字),造所需配件和材料計畫,在得到機電部認可,按三重一大程式送達**部門購置。

⑥機電部對生產急需的裝置安排機修廠臨時加班搶修的,機修廠必須立即組織,並按期完成。

⑦防爆電氣裝置要有專人進行防爆效能檢查。主要電氣裝置必須對規定專案進行測定。所有檢修好的機電裝置驗收合格後掛牌,並註明承修單位責任人和時間。

⑧機修廠要保證裝置的檢修質量,應達到:所修電機下井正常運轉乙個月以上;開關下井後正常使用三個月以上;減速機、滾筒正常使用二個月以上;潛水幫浦下井後正常使用乙個月以上;其他機械裝置下井後正常使用30天以上。經機電部、機修廠、使用單位分析後確認質量問題的,根據影響生產的情況,對機修廠進行罰款。

若為使用問題修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⑨為減少裝置運輸環節,降低費用,提高裝置的使用效能, 鼓勵裝置使用單位在井下或現場自修裝置,但須經機電部驗收確認,按檢修難度和節約價值,在月底10-20%獎勵。

2、裝置的外修

①裝置的外修由機電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產計畫, 編制裝置大修計畫,經有關領導審批後,按程式實施。

②凡需外委修理的裝置,由使用單位辦理審批手續後,由機電部牽頭,企審部、紀委、財務等部門參加,共同拆檢擬定**,然後企審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招(議)標形式確定修理廠家。並簽訂修理合同,按「三重一大」管理程式確定後實施。

外修的裝置到公司後,由機電部牽頭組織驗收、入庫,修理不合格的返回再修。

④、工程車輛的修理由機電部牽頭組織企管部,紀委財務等部門確定有資質有信譽維修質量高的修理廠,簽訂維修合同,確定服務承諾。車輛管理單位是本車輛責任單位,必須加強內部管理,除正常保養外,車輛損壞必須分析查詢原因,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單位處於裝置維修費用的20%罰款。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輛損壞處罰維修費用40%。

(三)裝置裝置執行、維修、保養制度

1、機電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裝置檢修質量標準》和《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的要求。

2、機電裝置維護保養內容是指:裝置日常的運轉狀況、響聲和潤滑情況,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是否正常使用,對這些專案所進行的檢查和有計畫的預防性修理。

3、裝置維護人員必須注意以下各點:

(1)只有在裝置完全正常的情況下,方可運轉。

(2)裝置檢修後啟動時,需注意裝置各部件是否正常。

(3)定期清除裝置內外部的灰塵、汙垢及水雜質,防止鏽蝕;

(4)對裝置的修理禁止在運轉中進行。

4、裝置的檢查和維護:

(1)當班負責必須每天對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記錄,為檢修做好第一資料。

(2)班組長和技術人員每週進行一至兩次的定期檢查。對於電氣、動力裝置可按指示儀表(電流錶、功率表、壓力表、溫度表等)的讀數確定是否符合規定,對於機械裝置則應注意緊韌體是否鬆動,機件、機體是否震動,響聲是否異常,查部件的溫度以及關鍵部位有無裂縫等。

(3)每隔半年對機器進行一次大檢查,隊長、技術員、包機人員全部參加,檢修內容是更換某些部件、潤滑油脂,配電部分做細緻的檢查調整。

(4)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由機電部、安質部、隊長、技術員、對隱蔽部位、基礎等作詳細檢查,認真做好記錄,為檢修時提供參考。

5、維護保養人員的配備和要求:

(1)機房每天必須有兩名專職的機電維護人員,協同值班人員做好維護工作。

(2)維護人員必須要求業務技術精,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3)協同值班人員對備用裝置每月做執行操作,並做好記錄,及時匯報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4)要認真做好以上各種記錄。

(四)裝置巡迴檢查制度

1、巡迴檢查由包機人員和值班人員按巡迴檢查路線認真執行。

2、交**時,由**人員填寫巡迴檢查記錄,**後每兩小時(配電每小時)進行巡迴檢查一次,並填寫定期巡迴檢查記錄。

3、填寫記錄時要詳細填寫檢查情況,有資料的應如實記錄有關資料。

4、巡迴檢查記錄應裝訂成冊,並儲存兩年。

5、在巡迴檢查中發現問題除認真填寫記錄外,應立即組織處理,重大問題應請示上級處理。

(五)機電裝置包機制度

1、全礦井所有機電裝置必須專人負責,負責人變更時必須經相關部門同意。

2、三班運轉時實行圓班包機,做到小班分片,責任到人。集中控制的裝置,應配專職維修工,負責裝置的維護保養。

3、包機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礦井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證安全使用,正確操作。

4、 包機人員應認真維護保養所負責的裝置,維護保養的方法和質量必須符合操作工藝和質量標準的要求。

5、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應及時填寫記錄,包機組必須進行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檢制度。由於包機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漏檢者,要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六)新裝置驗收入庫制度

1、單台(套)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裝置到貨後,由機電部向義煤公司機電處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由機電處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2、50萬元以下的裝置由公司裝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裝置要對照供貨合同及技術協議逐項進行,如發現裝置缺少零部件、技術資料(包括生產許可證、煤安標誌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合格證、圖紙及說明書等)應由裝置管理員及時聯絡補齊,否則不予驗收。裝置驗收合格後,經裝置主管部門負責人許可在驗收單和收到條上簽字。

3、經驗收入庫的裝置,裝置管理員應分類放置、掛牌編號、登記建賬。嚴禁無編號機電裝置入井使用。

(七)裝置的領用與**制度

1、各單位領用裝置需到裝置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到電管組辦理裝置領用手續,並進行(庫房或機修廠)試運轉,裝置試運轉時間不得少於半個小時,發放人員必須將每台裝置的試驗情況、裝置狀況等資料清楚地填寫在出庫單上,並由發放人員和領用人員共同簽字,裝置方可出庫使用。出庫單要存檔備查。

2、不得發放無煤安標誌、無名牌和已列入淘汰目錄的裝置。

3、裝置使用單位領用或更換裝置必須進行申請,註明使用地點、更換原因。領用後應及時安裝,並將替換下來的裝置上井入廠檢修。對出現故障需要更換的裝置,機電部將根據裝置故障情況,安排召開裝置事故分析會,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突發性裝置事故,裝置主管部門要安排專人深入現場調查。

4、由於生產需要需轉移裝置時,要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由電管組、安裝(工作轉移)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現場交接驗收,發現問題,限期解決。複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交接手續。對沒有及時處理的問題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問題交由使用單位處理(適當獎勵)。

各單位必須認真對待裝置電纜交接問題,凡在交接中出現推諉扯皮者,罰責任單位500元,督查考核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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