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2021-05-24 18:54:31 字數 2936 閱讀 188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現安全監督檢查的科學化、規範化,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監督檢查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生產第二」的原則,堅持安全監督檢查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堅持整改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上炭水煤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均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制定、貫徹、執**況。

第五條: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現場執**況。

第六條: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是否做到嚴密、科學、完善、與實際相符。

第七條: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決議和指令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八條:安技措工程專案、安全重點工程專案的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展情況。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情況。

第十條:安全裝備、安全儀器儀表使用、檢測、維修和報廢情況。

第十一條:採購、**的安全裝置、安全儀器儀表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和煤炭行業安全標準,是否取得安全標誌(證書和標識)。

第十二條: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現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情況。

第十三條:培訓部門落實師資、內容、課時,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第十四條:礦井的盤區、採煤、掘進、通風等工程的設計、審查是否科學、合理、規範、嚴謹。

第十五條:對井下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照規程、措施、圖紙資料,檢查通風系統、通風設施、瓦斯管理、綜合防塵、內外因火災防治、水害防治、頂板管理、機電裝置安全管理、運輸系統安全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情況。

第十七條:對雨季前的防洪檢查,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建立,隊伍、物質、裝備到位、應急預案制定,氣象預報,汛情監測,河道疏通,防洪工程構築,汛期防洪宣傳等。

第十八條:對危險化學品、火工品、鍋爐、壓力容器、公共聚集場所消防、特種裝置等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對供水、供熱、供電、煤氣等要害部門和油庫、火藥庫等要害部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災害預防與應急處理計畫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審查和演習情況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

第二十一條:執行《煤炭工業企業職工**施工報告和統計規定》及《山西煤炭企業職工**事故報告和統計暫行規定》,及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第三章安全監督檢查方法

第二十二條: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安全工作實際,礦安全副職負責組織,每旬進行一次全方位安全動態大檢查活動,覆蓋率應達到100%,安監部門建檔,實施監控,跟蹤落實。

第二十三條:礦總工程師負責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活動,對隱患排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分類定級,提出監控和處理措施,安監部門備案,並上報礦領導和集團公司。

第二十四條:安監安監科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各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大檢查。

第二十五條:根據上級指示、安排和安全工作實際需要,礦組織專項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於安全管理較差的單位,由礦安排有關職能部門派駐工作組,針對存在問題,現場幫助制定措施,進行落實整改。

第四章安全監督檢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礦要健全安全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管理人員充足,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督檢查事先應做充分的準備,確定檢查人員和檢查內容,制定檢查計畫,組織人員學習有關規章制度,業務知識,確保檢查效果。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事故隱患要現場如實填寫處理意見書;對於違章行為構成罰款的,給予罰款處罰;對於重大安全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停產整頓;對不能立即現場解決的問題,要逐一與被檢單位「四定」(定專案、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處理。

第三十條:檢查的問題要及時彙總並通報被檢單位,上報有關礦領導。安監站及時安排人員對有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向礦有關領導匯報。

第三十一條:安監科對各類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建檔備案,實施監控,跟蹤落實處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被處停產整頓的工作區域,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必須有原檢查單位組織驗收合格,簽字認可,方可恢復生產。

第三十三條:有關安全檢查的處理意見書、罰款單據、問題「三定」表、檢查報告書、復產驗收單等必須立卷歸檔。

第五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安監、通風、技術、機電等安全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照《同家梁礦安全獎懲辦法》、各專業處罰細則及本制度執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檢查部門主要領導有權對本單位檢查人員不適當的處罰決定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六條:安全檢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經查證核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罰款統一交安監科彙總,經礦考評會通過,勞資部從工資總額中扣除,勞資部在審批各單位當月工資時,要檢查其上月的扣款情況,對於未按罰款單扣罰的單位,不予審批當月工資,同時、對拒不執行的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檢查中發現下列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責令停產整頓,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煤炭行業標準的裝置、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對於複查中發現未按期處理的問題和同一地點重複出現的問題,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因設計原因致使井下發生盲巷或形成其它人為安全隱患的,追究設計人員、審核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拒絕、阻礙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現場檢查,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如對處罰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向檢查人員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復議申請,被申請單位在一周內給予答覆。安監

科河曲上炭水煤業****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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