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電網公司黨組關於領導幹部競爭上崗的暫行辦法

2021-04-23 18:25:33 字數 3329 閱讀 5244

中共國家電網公司黨組

關於領導幹部競爭上崗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企業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寬幹部選拔任用渠道,形**盡其才、才盡其用、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和滿意度,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中共國家電網公司黨組關於領導幹部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領導幹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競爭上崗是指採取公開報名與考試考察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企業內部選拔任用幹部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局級及以下幹部的選拔。涉及重要機密和企業安全的崗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崗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範圍。

第四條幹部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五)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原則;

(六)個人意願與組織安排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競爭上崗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式:

(一) 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二) 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 綜合考試測評;

(四) 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 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六) 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組(黨委)領導下,由幹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八條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崗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方法程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實施方案應徵求有關意見,由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第九條實施方案確定後,應當將競爭崗位、報名條件與資格、工作流程等內容予以公布。

第十條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應當符合《公司領導幹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崗位的要求。

(一)競爭同級崗位的,一般應在本級崗位任職一年以上;

(二)副職競爭正職崗位的,一般應在同級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未滿兩年的應當具備同級副職崗位和下一級正職崗位累計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且必須在副職崗位任滿一年半;

(三)下級正職競爭上級副職崗位的,一般應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三年的應當具備下一級正職崗位和下一級副職崗位累計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且必須在正職崗位任滿兩年;

(四)對於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通過組織批准可適當放寬任職條件,但一般不得越級參加競爭;

(五)具備競爭崗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參加競爭上崗:

(一)正在受到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審查的;

(二)受黨紀、行政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三)近兩年內因病累計離崗休息六個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參加競爭上崗的。

第十二條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可採取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每人一般只報乙個志願,也可兼報其他志願。

第十三條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人選並公布結果。

第十四條報名符合條件人員較少,形不成有效競爭的崗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範圍,允許報考該崗位人員改報其他崗位。

第三章綜合考試測評

第十五條考試測評要突出崗位特點,注重能力實績,堅持經歷業績評價、筆試、面試、素質測評等多種考試測評方法相結合,綜合評價競爭者的經歷、業績與能力、素質。

第十六條經歷業績評價。主要是通過分析競爭者的工作經歷、任職經歷、教育培訓、工作業績等情況,考察和評價其實踐經驗、工作能力、專業專長與競爭崗位的匹配度。

第十七條筆試。一般採取閉卷形式。主要考察競爭者所必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運用理論、知識、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八條面試。可以採取無領導小組討論,結構化、半結構化面試、答辯,民主測評等形式。主要測試競爭者所必備的領導能力素質、履職能力素質、心理個性特徵等方面對競爭崗位的適應程度。

面試小組主要由本單位領導、幹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於七人。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素質測評。根據競爭上崗崗位情況,可採用性格傾向分析、心理素質測評、領導特質評價等方式,對競爭者進行測試。

第二十條經歷業績評價、筆試、面試、素質測評等考試測評方法和操作程式應根據競爭崗位情況,合理搭配,靈活運用。

第二十一條綜合評價。經歷業績評價、筆試、面試等一般應當量化計分,按不同權重相加形成綜合成績。

第二十二條有關考試測評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競爭者本人,並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四章組織考察

第二十三條根據綜合考試測評成績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確定考察物件。列入考察物件的人選數量應多於競爭崗位數量。

第二十四條實行考察物件公示制度。對考察物件的基本情況、競爭崗位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實行考察預告制度,將考察時間、考察組****、監督舉報**等,向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進行預告。

第二十六條考察可採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主要內容包括考察物件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思想品德、業務素質與競爭崗位的適應性,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任職

第二十八條黨組(黨委)根據競爭者綜合考試測評成績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第二十九條決定人選擬任崗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願。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

對沒有合適人選的崗位,黨組(黨委)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三十條對黨組(黨委)決定任用的幹部進行公示。公示後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一條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列入考察物件,本次未能競爭上崗的幹部,經黨組(黨委)研究,可列為所在單位後備幹部。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公司領導幹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競爭上崗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式操作,不准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競爭者要自覺遵守競爭上崗工作有關規定,不准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保密和迴避制度,不准洩露試題、評分、考察、黨組(黨委)討論情況等;

(五)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競爭者的真實情況,不得誇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第三十四條對競爭上崗工作要加強監督,成立由紀檢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競爭上崗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職工群眾可以向上級幹部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非領導職務序列人員競爭上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人事董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00608國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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