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習心得

2021-04-22 15:20:41 字數 4138 閱讀 7918

1.【小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能轉回。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3.兩審終審制度——乙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後即終結。

(1)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3)特殊情況: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記憶提示】對訴訟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制度。非訴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經過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專門法律程式來進行的案件。

【總結】民事訴訟與仲裁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10條)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①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②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③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

④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⑤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⑥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10)

⑦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上述糾紛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09,13)

【注意】專屬管轄中所述「不動產糾紛」是針對不動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試題常以「債權」設定陷阱。

(4)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其他障礙包括:(了解)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提示】「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鍵;「主觀原因」導致「中斷」——重啟鍵

(1)民事案件可調解(行政案件不可調解)。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理解】外部行為可議,內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理解】行政機關並未行使行政權,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行政復議程式

1.行政復議申請(★)(13年判斷)

(1)申請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注意】與仲裁區分,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復議參加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原圖

(1)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方法。

【注意】與仲裁和訴訟不同,其既不**也不公開進行。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答覆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5)生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鏈結】仲裁調解書「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判決書一審「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生效。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範圍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8條)

2.法院「不受理」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地域管轄

一般情況: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了解)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提示】(1)(2)(3)(4)(5)規定同民事訴訟。

【注意】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特別記憶)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注意】「責令限期改正」屬於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1】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注意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

1.形式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不得約定試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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